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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对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履行监管法定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XXX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XXX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X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XXX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二、XXX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错误,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一)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二)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三) 在适用法律、法规人人平等的原则。(四)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五、
3、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一)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二)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三)执法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造成损失的;(四)执法行为经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五)执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举报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查实是错误的;(六)执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并查实是错误的。六、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四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五)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5、损失的;(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八、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四)使用、丢失、损毁和擅自处理暂扣财物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
6、强制措施的;(六)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九、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三)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
7、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
8、任。 (八)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九)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行政过错的追究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履行。对违法行政行为应经局长批准后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具体的处理意见。应由我局处理的,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我局职权范围处理的,应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十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奖金;(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十二、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并涉及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三、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