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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或依法受委托的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使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适用法律、政纪人人平等,责任自负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市环保局设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下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为
2、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过错; (二)负责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中发生的执法过错进行研究,根据性质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审批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 (一)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材料整理、上报下达工作; (五)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与行政执法过错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能全面收集证据,造成定案错误的; (二)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畸轻畸重或显失公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