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林防火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森林防火条例.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广西森林防火条例国内森林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其破坏性危害对社会影响极大,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相当严峻的损失。做好森林管护,尤其是防火工作显得极其重要。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建设生态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主动歼灭的方针。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
2、参加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安排,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实行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帮助灾后处置等工作。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担当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担当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森林防火责任,帮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第九条森林防火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督促整改,通报全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激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火灾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激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森林防火宣扬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平安学问,增加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实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扬标记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扬教化。新闻、广播、电视、文化、
5、教化、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协作做好森林防火宣扬教化工作。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扬月。其次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特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详细方法。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6、位和个人制定高火险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等特定地块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第十三条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
7、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森林防火信息通讯系统、预警眺望监测系统和阻隔系统;(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套设施、扑火设施、宣扬教化设施和火源管理设施;(三)森林防火平安通道和平安避险区;(四)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第十五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或者工程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设施的修理、爱
8、护。各类森林防火隔离带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激励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禁止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禁止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气候特点、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等实际状况组建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激励、支持、引导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可以结合其他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组建,也可以就近与林场、自然爱护区等合作组建。专业、
9、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十八条激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群众性森林防火协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国有林场、自然爱护区、国有森林公园等应当依据实际须要配备指挥车、灭火水车等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标记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记灯具。其次十条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林业、农业和其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加强森林防火平安教化和管理,遵守森林防火制度,协作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察等活动
10、的,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次十一条铁路、马路的经营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铁路、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急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自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急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架设电力、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自然气管道穿越林区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平安检测检修,实行防火措施,消退火灾隐患。其次十二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服务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刚好
11、清理经营范围内的道路两旁、活动场所四周的枯枝落叶等可燃物,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扬标记。导游、讲解员和其他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提示、警示。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实行全年值班,重点森林防火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其次十四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森林火险预报,实行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打算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其次十五条县级以
12、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状况进行检查。发觉森林火灾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退隐患。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协作,不得阻扰、阻碍检查活动。其次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记。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平安检查,记录相关信
13、息,并对其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作。其次十七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激励重点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其次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别状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支配
14、人员监管和看管;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经批准在毗邻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毗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示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留意森林防火。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人员应当熟识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森林火情,应当马上报告。接
15、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马上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实行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马上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刚好通报有关部门:(一)国界两侧五公里以内;(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三)威逼居民区、村庄或者重要设施;(四)超过六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五)发生在自然爱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等区域;(六)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16、。第三十一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分级响应,快速处置。发觉火情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森林、林地、林木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快速实行措施开展扑救。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依据须要快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依据须要快速调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支援扑救。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据须要调集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支援扑救。护林联防地区应当主动支援扑救。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
17、据火灾发生地扑火前线指挥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火场状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第三十三条扑救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殊重大森林火灾,应当制定扑救方案,明确扑火任务、指挥员、队伍、战术和后勤保障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森林航空消防、外来支援队伍等纳入扑救方案。第三十四条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其组成人员可以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成员、专职指挥员、熟识火场地形和林情的人员,以及森林防火专家组成员构成。第三十五条森林火灾扑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刚好疏散、撤离受火灾威逼的群众。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当地群众为辅,不
18、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相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没有平安转移路途,或者地形不清、火情不明的,应当在确保火灾扑救人员平安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火灾扑救作业。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帮助火灾扑救队伍清理余火,看管火场,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看管人员。第三十七条扑救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为火灾扑救供应必要的扑火用具、扑火装备用油、生活必需品、食宿、医疗卫生等后勤保障。第三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须要砍伐他人林木或者其他经济
19、作物开设防火隔离带的,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补偿。第四章灾后处置第三十九条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缘由、损失和责任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森林火灾和特殊重大森林火灾的缘由、损失和责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第四十条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跨行政区域森林火灾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特殊重大森林火灾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第四十一条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
20、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一)未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二)未根据规定对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进行检查监督;(三)发觉森林火灾隐患未刚好下达整改通知书;(四)未根据规定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野外用火通告;(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
21、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六)未根据规定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七)瞒报、谎报或者有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八)接到火情报告后,未刚好组织扑救或者实行相应的处置措施;(九)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或者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由森林防火区
22、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火灾缘由 森林火灾的起因主要有两大类:人为火和自然火 :(一)人为火包括以下几种:1.生产性火源:农、林、牧业生产用火,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2.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3.有意纵火 :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在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开垦烧荒、吸烟等引起的森林火灾最多。在我国的森林火灾中,由于炊烟、烧荒和上坟烧纸引起的火灾占了肯定数量。(二)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