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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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于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派克资源网小编为大家共享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爱!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主动歼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

2、)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支配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其次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

3、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干脆责任人。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当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详细负责日常工作。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扬教化

4、;(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探讨,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分析探讨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相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市、

5、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发布吩咐,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扬活动,设置森林防火告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协作做好森林防火宣扬工作。教化部门应当对全市学校学生开展森林防火学问和法律法规宣扬教化。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平安教化,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宣扬牌。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平安教化。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扬月。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乡

6、(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建设眺望台(塔)、防火隔离带、蓄水池、视频监控系统等防火设施,合理规划防火通道。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喷涂森林消防标记图案,安装警报装置。第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林场、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重点水源林区等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须要建立森林防火专业队伍。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依据森林防火须要建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

7、资。其次十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高火险期内应当根据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2名护林员。护林员应当持证上岗,配戴标识。其次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护林员和防火队员的待遇,购买相应的保险。其次十二条 在林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对从业人员和游人宣扬森林防火平安,设置警示牌,排查和消退火灾隐患。其次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毁坏森林防火设施,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其次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烤

8、火、野炊、运用火把照明;(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五)产权单位未实行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自然气输送管道等;(六)未经批准实施安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七)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其次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防止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因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其次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

9、(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一切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平安宣扬。其次十七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其次十八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其次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用火的,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四)用火时

10、专人看管,用火后彻底熄灭;(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条 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森林火情,应当马上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马上核实状况,实行相应的扑救措施并将火情和扑救状况按规定上报。第三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火场指挥处置。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快速有效的组织力气,扑打明火、清理余火、看管火场,同时做好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应当刚好疏散、撤离受火灾威逼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平安防护,避开人员伤亡。第三十二条 森林扑火队伍由

1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调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确定。当地驻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确定调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当地没有武警森林部队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申请调动。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火灾扑救的队伍、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听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员、物资的运输及道路通畅。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状况分析,设置火场移动气象台,刚好供应

12、火场气象数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现场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和线路运行平安。第三十四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须要,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实行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扑救森林火灾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森林防火专业队伍为主。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相宜人员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可以托付有资质的机构对受灾状

13、况进行评估。第三十七条 扑火工作结束后,刚好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并依法赐予补偿。第三十八条 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赐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规定上报评定。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赐予基本生活救济。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刚好复原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14、关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赐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其次十八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侵害和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干扰森林防火

15、专用电台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情节稍微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七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因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以及涉林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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