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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规章制度中国移动规章制度(通用16篇)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1 在当代,像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户口是特别宝贵的,一个人假如没有当地户口,再有成就也不过是个“X漂”一族。而“X漂”这个词,意味着他没有根基,身世如浮萍,漂到哪里是哪里,全凭造化支配了。自己漂泊也还罢了,而一旦遇到结婚生子、孩子就学之类的问题,“X漂”一族就会感受到什么叫“令人抓狂”。一个户口能卡住一家人的颈项,这句话绝非夸大其词。许多人以为,这种状况是因为当代人口众多导致的,但事实上,在人口相对稀有的古代社会,户籍制度的威力比当代还要强大得多。在古代,假如一个人没有户籍,那他就不会有土地。土地是古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
2、土地就无法正常生活。凡是没有户籍的人,都是流民。法律也不怎么爱护流民的权益,因为流民不纳税,会被视为帝国的蛀虫。流民的主体是两种人:乞丐和盗贼,而这两种人常常会身份互换,因此在许多时候,杀死流民会被视为剿灭盗贼,即便是误杀,也经常会因为没有苦主而不了了之。当代流行穿越剧,但那些穿越剧通常都是脑洞清奇的作品。事实上假如真的能够穿越的话,假如穿越者落在略微稳定一点的时代里,几乎100%会因为没有户籍而被当作盗贼被通缉;假如穿越者落在乱世之中,那么几乎99%的概率是要早死的。在古代,没有户籍就不能成为王朝的子民,除了躲进深山老林玩野外生存,就没有别的路好走了。假如穿越到隋唐,穿越者会因为没有户籍而沦
3、为贱民。在隋唐时代,这类人会被登记在一种特别的册子上,这叫“非编户”,他们通常是贵族或者富豪之家的家奴。假如无户籍的穿越者被人发觉,那就会被当做逃奴抓起来,假如联系不上主家,那就会被官方拍卖。另外,这种“非编户”贱民无法脱籍,这口锅不但要背到死,而且要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地背下去。贱民脱籍政策直到清代雍正年间才有,而且还须要放弃“贱业”之后三代才能参与科考,但即便如此严苛的条件,在当时依旧被视为“恩典”。假如穿越到明清,穿越者因为无户籍,所以无法参与科举,即便他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也只好去荒野里说给狐仙去听。在古代,没有户籍是无法旅行的,再有钱也不行。户籍意味着人员无法自由迁徙,假如有事要离乡百里以
4、上,就得找当地政府出具文书,也就是路引。路引万分重要,肯定不行遗失,否则身处异乡会被按游民处置,轻则流放,重则杀头。住店必需持有官方发放的路引(介绍信),否则店家要受连坐。假如没有路引,就只好去荒山野岭找黑店住,万一不当心中了鸡鸣五鼓断魂香,其次天早上就变成了热气腾腾的人肉包子了。不要希望有什么方法能逃脱强大户籍管理,作为立法者的商鞅,在逃亡的时候也发觉这个制度实在是没有什么漏洞可钻,所以他也因为没有介绍信而被人抓回去五马分尸了。不同的户籍之间享受的政策红利也有极大的不同。在古代,户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比如一个人生在京城,哪怕是个一般人家,也可以认为这孩子生来命好了,因为古代京城
5、与偏远地区之间的GDP可能会相差几个时代,而其所处的环境也确定了京城人士的见识、习惯和发展空间都会比其他地区胜出很多,假如要参与科举,京城人士的路费都省下了。再比如前面说到的陈汤,无论他取得怎样了不得的成就,他仍旧是个山阳瑕丘人,到死也是一个连长安户口都混不到的loser。对于古人变更命运的主要渠道科考来说,户籍制度也是相当不公允的。政府会按地域来安排录用名额,同时还要审核考生的户籍身份,只有经济严峻欠发达地区才能和京城一样享受更多的录用名额。因此,古代考生家庭和官府之间,也会绽开篡改户籍与反篡改户籍的攻防战。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2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1、 律师的性质我国1996年
6、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次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供应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行缺少的一支重要力气。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 律师的任务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依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亲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
7、的正的确施之间的一样性所确定的。3、 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担当律师的义务。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短暂不从事
8、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实行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别。1、 律师资格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需具备的条件。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需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探讨、教学等专业
9、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2、 律师执业证书(1)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德良好。(2)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受过刑事惩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首先,
10、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居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依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居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看法,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4) 律业
11、执业证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应当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据工作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托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3、 律师执业的限制(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12、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纳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担当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
13、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担当责任。"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3 表面上,美欧货币政策分化是两大央行与政策目标距离远近差异的结果。美国在危机之后实施超大规模的财政货币刺激政策,20_年有几个月美国的通胀率甚至略超2%的通胀目标水平。欧元区则面临通缩的逆境,20_年下半年欧元区通胀就始终低于1%,不断创出历史低位。就业指标方面,美欧差距更大。美国总体失业率从20_年10%的峰值降至20_年9月的5.9%,低于美联储6.5%的政策调整门槛。欧元区失业率目前仍维持在11.5%高位,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改观。因此,事实上美欧货币政策分化源于两者实
14、体经济复苏的差异。随着接近美联储即将结束QE购债,欧洲市场美元近期起先趋紧。三个月期美元Libor利率已经上升。一旦美联储加息提上议事日程,欧洲金融机构获得美元融资的成本将进一步上升。随着美联储货币政策逐步转向,资金起先加快从欧洲流向美国。在欧洲央行将启动QE的背景下,出于套息交易等动机会有更多资金从欧元区流向美国,欧元区银行业流淌性紧缩状况可能再度加剧,边缘成员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或难有明显改善。而对美国而言,削减以及停止QE购债是为了避开复苏过程中流淌性过度泛滥、经济泡沫过快膨胀。此时欧洲央行与美联储反向而行,可能将引发资金大量流向美国,弱化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实效。一个很可能的结果是,美
15、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导致市场资金收紧,将促使欧洲央行推行力度更大的宽松措施,而欧洲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大量流淌性,则又可能成为美联储加快调整货币政策步伐(如提前加息)的推动因素。在美欧货币政策博弈过程中,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新兴市场可能因此面临更大的风险。即便欧洲央行释放的流淌性在肯定程度上缓解新兴市场资金外流之势,但短暂的喘息之机并不足以推动其走出逆境。一旦美联储加快货币政策调整步伐,新兴市场可能又将面对新一轮冲击。人民币货币发行的“去美元化”对于亚洲来讲,现在的状况与1997年的确大不相同。1997年,亚洲很多国家国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居高不下,各国国内的利率比较高,泰国、越南、马来西
16、亚、新加坡和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环境比较脆弱。而现在亚洲作为一个整体的金融环境改善明显。此外,正是由于吸取了当年的教训,亚洲不少国家和地区积累了大量外汇储备,尤其是中国。并且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基本放弃盯住汇率制,不太简单因为热钱攻击而产生崩溃效应。另一方面,当前亚洲经济形势与1997年也有类似之处,比如,信贷泡沫(私人部门过度杠杆)和资产泡沫(房地产泡沫)。亚洲私人部门是美元的空头,发行了大量以美元计价的外债。美国国债收益率飙升可能会成为亚洲市场下跌的诱因。中国地产商和印度能源及公用事业公司的资产债务匹配度低,国际债券发行量大。而且,中国处在结构调整和去杠杆去产能最艰难的时期,经济仍面临很
17、大的风险。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转变和人民币国际化可以避开将来美联储加息导致类似1997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的通货紧缩局面。中国的货币体制在加快去美元化的进程,这和经济结构中的重要调整是分不开的。20_年以来,我们看到中国在政治上更趋于稳定,各种不确定性正在下降,一系列意义深远的改革方案正在接连出台。中国正在进行一些增加国家主权的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国家资产负债表更加透亮化,这增加了对人民币的信念。政府正在寻求以提升国家信用的方式去抵消不断积累的债务危机的方法。如土地改革、国企改革、放开垄断领域结构性减税和加大改善供应力度等,都能使经济发展与结构改革并行,改革与稳增长之间的
18、冲突得到调解。另外,我们看到一个新的现象,即日益增多的针对外资的反垄断调查。这反映了中国经济主权意识的上升,最终必定体现到国家的货币主权上,经济上的“去西方化”和货币制度上的“去美元化”。在近期的一些地区争议问题上的立场也显示了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很清晰,转变后的基础货币发行机制还需与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目开放等协调推动。货币国际化的三个步骤是贸易结算货币、金融投资货币和国际储备货币。首先须要相识到的是,人民币国际化并不等同于资本项目开放,也不存在人民币国际化必需要求资本项目开放这一前提条件。以德国和日本的货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为例。尽管德国和日本在战后都有着经济的快速崛起,资本项目逐步走向
19、开放,货币国际地位得以提升的过程,但两国货币国际化的路径实际并不相同。德国尽管在20世纪60年头便宣布了资本项目的开放,但始终以国内经济目标为重,对资本项目下流淌实行较强的管制。德国马克伴随着德国强大的工业竞争力通过贸易渠道向全球输出,在全球产业链和相关生产要素的交易与安排中扮演了主导角色。日本则不同,通过放开资本管制,日本政府主动激励本国和海外金融机构参加和日元相关的金融资产交易,如证券投资交易,以金融渠道对外输出日元。从历史表现结果来看,德国马克的表现各方面均远远优于日元。因此,德国马克的贸易推动的国际化道路和日元的金融自由化推动的国际化道路有着极大的区分。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德国和日
20、本的货币国际化思路是完全相反的。德国在货币基本国际化后才放开了资本项目,日本却是试图通过资本项目开放来推动国际化。不同的路径导致两国货币国际化的最终结果差异很大。从一起先日元的结算功能便相对较弱,而其储备货币功能也随着经济泡沫破灭,经济竞争力下滑,地位渐渐降低。到今日,尽管日本是国际第三大经济体,贸易规模浩大,但日元的国际运用仍旧特别有限,远远落后于美元和欧元,甚至落后于英镑。因此,资本项目开放并不是货币国际化的前提。要求中国完全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是没有道理的。人民币国际化的重点在于推动人民币作为国际间计价结算手段的功能。在当前背景下,应当短暂保持中国资本项目管制,对境内外人民
21、币市场分别管理,同时培育稳定的境内外人民计价结算市场,激活人民币内外流淌的贸易机制,待到适当时机再打开资本项目管制。贸然开放资本项目,只会使得人民币作为投资标的的可能增加,投机资本的炒作并不利于在全球贸易和商品要素市场中人民币结算地位的提升。由日本的历史阅历可知,不依靠于计价结算的贸易需求的货币国际化必定会使得人民币成为单纯的套利工具,不但不能国际化,还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在境内外两个人民币市场分别培育的过程中,必定会面临汇率问题,由于资本项目并未开放,中国仍旧能够对汇率产生一些影响。从德国和日本的阅历来看,德国马克离开固定汇率后通过资本项目的部分管制实现了马克的缓慢升值,缓慢的货币升值又推
22、动了德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使得拥有竞争力的德国产业能够再去支撑马克的国际地位。日本迫于美国压力,日元的快速升值使得日本只能享受了资本市场的短暂红利。人民币的缓慢调整也可以帮助目前中国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以能够增加国内产业竞争力,从根本上增加人民币地位。三元悖论与“定向宽松”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全球货币都采纳信用货币发行机制,总的来说有三种信用货币发行机制:美元依据有效的国债和股票市场发行;欧元依据权衡各国经济增长和通缩的合约发行;除此之外,就是广阔发展中国家接受的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机制,并以此作为本土的货币发行机制。货币发行机制和汇率制度分不开,由于三元悖论,浮动汇率制更易于实行独立的货币
23、政策,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货币量和利率。麦金农想通过理论上的国内通胀的方式解决汇率失衡问题,但是这个调整路径充溢风险,汇率体制的脆弱很可能已经先受到跨境投机资金的冲击。因此,货币发行机制,汇率形成制度、利率形成制度、货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层层相扣。以日本为例,20世纪70年头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中心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彻底解体,布雷顿森林体系完全崩溃。日本由固定汇率转向浮动汇率,此时,日元货币发行慢慢与外汇储备脱钩,通过发行国债来购买外汇储备。日本央行发行货币的发行保证物,按法律规定为金银、外汇、3个月内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以及3个月内到期的以票据、国家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及生金
24、银、商品为担保的放款等。金银和外汇之外的保证物(债券、票据、贷款等)充当保证的限度由日本财务大臣确定,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比例要求。实行现代中心银行制度的很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的外汇储备主要由财政部发行国债或以财政盈余向央行等机构购买,然后由财政部管理或托付央行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增长与基础货币投放关系并不大。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在渐渐放大汇率波动区间,最终的目标是货币发行独立于出口部门和美元,汇率波动更加自由。货币独立化的过程会通过购买国债,形成独立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这是利率市场化过程,而同时推动汇率自由化。这个过程始终在进行当中。短期的货币政策无法解决长期经济结构性问题,除了调整价格,没有
25、什么能阻挡货币的流淌。近期的流淌性便利扩充了流淌性工具,使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绕开了存贷款利率限制,而更加依靠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引导。这些结构性的措施,目的是为以后的总量型和价格型工具做好铺垫。过去买入外汇的货币发行方式在遭受持续逆差时,流淌性将发生严峻紧缩,威逼资产价格和银行资产质量。现在中国面临美联储将加息和中国国内债务杠杆偏高两大问题,仅调整存款打算金率并非长效的机制。中国转变基础货币发行方式需完善货币政策工详细系,特殊是完善公开市场操作和公开市场操作工详细系。常规手段主要是短期各种期限的常设逆回购和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债券,央行债券买卖的品种应有严格的限制。中国正在逐步推动利率
26、市场化进程,随着基础货币发行方式转变,人民银行对国内利率水平特殊是短期限利率的影响实力增加,预料人民银行会确定和调控市场化的基准利率。 中国移动规章制度 篇4 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其次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托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允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
27、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其次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德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
28、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确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的;(二)受
29、过刑事惩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学问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确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30、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化、探讨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居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肯定的执业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
31、业惩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纳一般合伙或者特别的一般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担当责任。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
32、)居处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确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
33、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担当责任。其次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担当责任。其次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居处、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确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
34、执业证书。其次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其次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状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其次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托付,与托付人签订书面托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照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其次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其次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四
35、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次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担当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托付,担当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托付,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当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托付,担当代理人,参与诉讼;(四)接受托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托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托付,供应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其次十九
36、条律师担当法律顾问的,应当根据约定为托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供应看法,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托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律师担当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托付的权限内,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律师担当辩护人的,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看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托付人可以拒绝已托付的律师为其接着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托付律师担当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
37、利用律师供应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托付人有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状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第三十五条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须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
38、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第三十六条律师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扰。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看法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平安、恶意诽谤他人、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
39、悉的托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状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托付人或者其他人打算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以及其他严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当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托付、收取费用,接受托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供应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托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
40、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值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有意供应虚假证据或者威逼、利诱他人供应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实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一条曾经担当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救济义务,为受援人供应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四十三条律师协
41、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依据须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
42、、沟通律师工作阅历;(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化,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嘉奖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
43、赐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惩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值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当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当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救济义务的。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赐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惩罚:(一)私自接受托付、收取费用,接受托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与
44、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供应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赐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值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供应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意供应虚假证据或者威逼、利诱他人供应虚假证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托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实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平安、恶意诽谤他人、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