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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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基本知识发表日期:2005-09-04 10:42:17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 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它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活动的起点。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 标准复审是指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制定部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的活动。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

3、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标准化技术委员

4、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

5、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

6、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注意是否适用“反之亦然

7、原则”。“反之亦然原则”是指国际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家标准中也可以接受,反之,国家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际标准中也可以接受。因此,符合国家标准就意味着符合国际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与文本结构均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或者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相同,但可以包含小的编辑性修改,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等同采用国际标准适用“反之亦然原则”。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也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允许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并对这些技术性差异进行了清楚地标识和解释。在结构上,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

8、比较,则允许改变文本结构。“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采用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T。对于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国家标准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它是指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均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未被清楚地标识。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根据国标GB/T 20002.2的规定,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出于正当理由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把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减到最小。当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时,应清楚地标识这些差异并说明产生这些差异的理由。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有两种,翻译法和重新起草法。翻

9、译法是指国家标准采用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采用翻译法。如果采用国际标准时不是使用翻译法,则此方法称为重新起草法,一般适用于修改采用国际标准。采用重新起草法时,应在前言中把国家标准和对应国际标准的差异给出,并根据GB/T 20002.2中给出的方法在国家标准正文中将这些差异标出。标准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发表日期:2005-06-17 14:20:0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标准化为基础;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应用于科学研究

10、,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复劳动;应用于产品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应用于生产,可使生产在科学的和有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应用于管理,可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标准化是科研、生产、使用三者之间的桥梁。一项科研成果,一旦纳入相应标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标准化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生产协作越来越广泛,这就必须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来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以使生产正常进行;所以,我们说标准化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了前提条件;促进对自然资源

11、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社会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在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05-05-30 11:30:4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12、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素,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

13、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

14、、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棥痢? GB/T棥痢? 第五条 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

15、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做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订(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全国

16、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转发给由其负责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简称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下同)。 第十条 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其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于九月底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收(格式按附件1,2)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困难时,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

17、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于十二月底前将批准后的下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调整原则的项目,必须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按附件3)。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

18、申请未被批准是,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19、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

20、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

21、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4),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

22、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格式按附件5)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

23、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按附件6),并附函审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

24、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一)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格式按附件7) (二)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附应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三)国家标准申报单(格式按附件8)、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第四章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批文格式按附件9,发布公告格式按附件10),并将批准的国家标准一份退报批部门。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

25、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四条制定国家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药品、兽药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另行安排。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

26、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需要翻译为外文出版的国家标准,其译文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二十六条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按附件11、12),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批复格式按附件13);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

27、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国家标准重版时,在国家标准封面上、国家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负责国家标准复审的单位,在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经该国家标准的主

28、管部门审查同意,一式四份,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布。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1982年2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原国家标准局1983年4月2日颁发的关于报批国家标准工作若干补充要求的通知和1996年10月15日颁发的制订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试行)即行废止。 标准化的基本原理是

29、什么?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简化原理就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

30、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简化原理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使之更有效的满足需要; 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所谓功能效率系指功能满足全面需要的能力; 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练出高效能的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环节; 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练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 协调原理就是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

31、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协调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协调的目的在于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 协调对象是系统内相关因素的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关系; 相关因素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一致关系(连接尺寸),相互适应关系(供需交换条件),相互平衡关系(技术经济招标平衡,有关各方利益矛盾的平衡),为此必须确立条件; 协调的有效方式有:有关各方面的协商一致,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最优化,多因素矛盾的综合平衡等。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

32、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样的标准化原理称为最优化原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发表日期:2005-06-17 14:45:33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3号发布) 第一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并按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第二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或泄露检验

33、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性抽查。 第五条生产、经销企业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抽查。 第六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专项财政拨款,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使用。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企业申请产品复查检验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支付。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家监督抽查优质产品,检验其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监

34、督抽查的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担检验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和用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确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品种以及随机选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 第十条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十一条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应当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承检单位必须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直接到生产、经销企业或用户中按规定抽取样品

35、。样品应当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 第十三条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原始数据应当归档备查。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必须将样品退还生产企业或按企业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时分送有关被检企业,并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

36、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承检单位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检工作总结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监督抽查费用决算表。 第十八条对影响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后,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

37、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属中央直属企业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方企业的,由当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并负责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第二十条企业完成整改后,地方企业应当向当地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并确认企业整改措施有效后,应当以复检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条件的检验单位按原检验方案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做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

38、式通知被复查企业并按季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检单位未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复检委托书,不得擅自对被抽查企业进行抽样复检。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直接责任者从事检验工作的资格,在三年内该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第二十三条凡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除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自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已获得优质产品称号或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经

39、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有关证件和标志。第二十四条凡拒绝国家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第二十五条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伪劣产品,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封存,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补充规定及原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标准和认证小知识 体育设施的定义用于体育竞赛、训练、教学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场地、建筑物和固定附属设备。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

40、先进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

41、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认证的定义包括以下几项基本概念:1.认证的依据是标准。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由于它是发展生产、提高质量、促进贸易的衡量准则,自然成为质量认证的基础。2.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将产品分为两类,即有形产品(通常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商品)和无形产品(包括工艺性作业。例如:电镀、热处理、焊接、以及各类形式的服务)。3.认证的批准方式是颁发认证证书和/或允许产品使用认证标志。4.认证是贯彻标准和

42、相应技术要求的一项质量监督活动。5.认证活动是由认证机构领导并实施的。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不受第一方(生产方)和第二方(使用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公正地位。娱乐场所管理条件发表日期:2005-06-17 14:28: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第四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

43、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

44、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证明礼貌,依法办事。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

45、、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第十一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第十二条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

46、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第十六条 歌舞

47、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朵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第十七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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