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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大学资产管理处考勤管理制度为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处内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高 校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方法,结合资产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方法。第一章考勤第一条 处内全体工作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第二条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 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按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 间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计算。第三条 全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 位职责。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 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 办理相应
2、的请假手续。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要向单位报备 (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第四条职工请假原那么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职工本人通过 、短 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 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职 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防止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 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第六条 处长作为处内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履行领导责 任。处领导班子成员为分管科室考勤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综合管理科 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全处职工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 职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职工考勤结果实行中层单位内部公示制度、月报制度。 每月初应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天,由处长办公会议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第八条综合管理科在每月5日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 日、寒暑假那么顺延),将填报完整并经公示后的前一月考勤统计表和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综合管理科存档备查),经处长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第九条因公出国(境)、借调、挂职等,应
4、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 考勤结果。第十条各科室对科内人员要认真考勤,并按学校统一制定的考 勤表式样填报,应经分管副处领导签字,并由全体职工监督。每月初 将本月考勤情况报综合管理科。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须请病假。职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向综合管理科提交就诊病历和医疗 机构依据病历开具的完整医疗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经处长审核后, 依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建议批准其病假期限。职工请病假,不满5天的,经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 存备查;5天以上的,经处长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5、备案。 跨月份长期休病假的,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在销假时一并提供。第十二条事假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不满5天的,经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 存备查;5天以上的,经处长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对于享受寒暑假待遇的职工,原那么上工作期间不允许因私出国 (境)。工作期间确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因私出国(境)的,经处 长办公会议同意、学校批准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 审批手续。工作期间请事假出国(境)旅游的,学校一律不予批准。第十三条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以享受婚假15天。婚假原那么上只 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职工结婚
6、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婚假外,经个人申请,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请婚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依法办理生育手续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 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男性教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不按缺勤处理, 只履行处内请假审批手续。女职工因其个人客观原因在产假结束后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经 其本人申请,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职工请产 假或护理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
7、综合管理科留存;延长产假的, 经处长审批后,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假职工接受节育等手术的,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按照 学校规定享有相关待遇。第十六条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未满1周岁的,可享受哺乳假。女职工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哺乳,每天2次,每次30分钟(路途属于工作时 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请哺乳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第十七条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日与国家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具体按学校规定 执行。第十八条丧假职工
8、直系亲属(双方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请不超过3天 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料理丧事的,经个人申请、可 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请丧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第十九条被鉴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其休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超出上述规定的 天数,经个人申请、处长办公会议同意、学校批准的,超出局部按事 假处理;未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或处内同意但学校未批准的, 超出局部按旷工处理。第三章请假与工资待遇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一)国家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国家工资照常发放。1 .病假超过2个月至6个月
9、(含)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 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90%发放;(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全额发放。2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70%发放;(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国家工资的80%发放。(二)与岗位相关的基础性绩效工资1 .病假5T0天的,扣发请假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的 25%;2 .病假超过10天、不超过1个月的,扣发请假当月与岗位相关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3 .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 绩效工资;
10、4 .对因患重大疾病(须纳入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障 目录范围)长期休病假的:(1)在我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3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性 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全部 基础性绩效工资;(2)在我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9个月内与岗位 相关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9个月,从第10个月起停发与 岗位相关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3)在我校工作年限超过20年的,12个月内与岗位相关基础 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超过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停发与岗位相关 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三)因职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病伤,不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
11、。病假连续天数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 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病假连续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病假时限 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第二十二条事假的工资待遇和时限计算:(一)当月累计事假不满5天的,工资正常发放;(二)当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 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 部发2008) 3号),月计薪天数为21. 75天。事假超过5天的,事 假每超出一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二十一点七五分之一;(三)事假到达当月法定工作日上限的,停发全部工资。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第二十三条婚假、产假(护理
12、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 路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婚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 定假日,含寒暑假;正常产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不 含寒暑假。第二十四条产假延长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额度的75%发放。产 假延长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产假延长期间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产假的,其试用期可相应延长。第四章旷工处理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三)未经批准出国(境)
13、的;(四)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 挂职、离岗创业等情况,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 的;(五)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的;(七)病假、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八)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九)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 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 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职工存有以上旷工情形的,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处长签署意 见,报人力资源处。第二十七条旷工时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一)旷工不满3天的,扣发当月与岗位相关的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二)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第二十八条旷工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第二十九条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 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