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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 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 通平安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 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方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 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
2、装 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 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 谁产生、谁承当处置责任的原那么。坚持建筑垃圾多元化消纳 方式共同开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第四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住建、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络平 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 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 理等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建筑
3、垃圾处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制 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合执法。第四十二条以下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执法。由县住建部门牵头, 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对施工工地周边围挡、 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 洗、运输车辆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 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运输车辆道 路交通违法、未密闭化运输、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 合法合规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建筑垃圾运输
4、扬尘污染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牵头,组织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 门,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倾倒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10 - 牵头,组织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 政府,对违反核准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并予取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当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 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 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催促和检查协同 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当配合责任,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
5、行政管理、作出行政 决定。第四十三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 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 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四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 动巡查,对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旧城改变工程,居 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 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由县相关部 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分
6、。11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由县综 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12 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 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镇整洁, 行业有序。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 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催促指导;负责建筑垃圾 的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垃圾车运企业准入 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 置、车容不洁、滴
7、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 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 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场准入的指导。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 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 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渣土外运、实行规范管理;催促建 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处置 运输协议。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 业,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监管。第十二条县城建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负责县城区
8、建筑 垃圾消纳场地的政策处理、报批及建设等工作;其他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建设及 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在本辖区内寻找消纳 场地,并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辖区建筑 垃圾消纳场地进行选址。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设置建筑垃圾 消纳场工程用地提供政策支持;负责对工程所涉及的规划建 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的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县发改、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 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
9、 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预算方量;(二)预定工期;(三)消纳场名称、地点和可受纳量。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施工围墙 或者连续硬质围挡;(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 的整洁、完好;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有效监控运 输车辆出入工地冲洗清洁状况,抓拍留档。(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 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五)运输车离场前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严禁带泥上路;(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第十九条鼓励施工
10、单位向合规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 包运输业务,提前落实工程工程的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场地, 制定工程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种 类、清运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清运时间、减排措施 等有关内容。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需落实建筑垃圾专人管理和工程经 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电子三联单制度及运 输车辆进出场准运证二维码扫码等要求,规范开展运输业务。第二十一条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撤除房屋等产 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可委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当地 社区居(村)委会统一处置,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 标准交纳清运费用。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堆放。第二十二条 零星建筑垃圾临时堆
11、放点应当方便居民, 相对隐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整洁,不得在城镇主干 道上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第四章消纳处置核准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核准管理。处置建 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向县综合行 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后,方可处置。第二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 准文件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置工作的,在有效期限届满前 5日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单位审核
12、通过的, 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重新核发。第二十五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 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 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并 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查询服务。第五章运输企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推行采用终端结算的方式, 由运输单位与施工单位、消纳场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三方 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准运证。第二十九条鼓励本县现有建筑垃
13、圾运输企业及车辆进 行规模整合,组建一批具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全密闭式运 输车辆的大、中型运输企业,纳入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 络平台规范管理。倡导大、中型合规的企业承当本县域的建 筑垃圾运输经营。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 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平安、质量、保养、 行政管理制度;(三)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全密 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第三H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随车携带建
14、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 记录仪、装卸记录仪;(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四)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五)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 卸并取得消纳凭证;(六)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离场。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 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三条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 辆需持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不 得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管 理方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六章消纳场的
15、设置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县建筑垃圾消纳 处置场地规划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建设活 动需要,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 建筑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 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环卫 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 执法(城市管理)、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统 一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由专门的消纳单
16、位负 责。消纳过程中产生废水应循环使用,产生粉尘和噪音,必 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交由专门的企业负 责日常消纳处置管理。落实出入口及场内道路硬化、车辆清 洗设施、围挡、覆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配备场区内视 频监控、计量系统、智能扬尘检测等信息化监管设施,设置 岗亭、道闸、保安人员,实施封闭管理。通过“一车一票一 码一杆”方式扫描车牌和票据,将相关信号和数据录入泰顺 县数字化城市智慧监管平台,及时计量,并做好受纳登记。 消纳场管理单位须定期对消纳处置场建筑渣土堆场(体)开 展平安检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日常工作 数据。第三十八条建
17、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善的排水设施、除尘设备等;(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三)相应的管理和消防设施;(四)出入口的道路须进行硬化,场内须配备车辆清洗 设备,出入口须安装电子摄录像设备;(无)明显的指示标志;(六)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平安管理制度;(七)建筑垃圾分区填埋、分拣回收的方案。第三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 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二)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三)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五)根据实际受纳的建筑垃圾量,向运输单位出具消 纳凭证;(六)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 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七)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第七章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