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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暂行M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建筑垃圾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规定。笫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孟定镇及清水 河口岸)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消纳场审批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拆迁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 以及居民装
2、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 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渣(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 建筑废弃物。(二)以弃土、余泥、余渣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渣 (弃)土。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渣(弃)土以回填、 复垦、覆土绿化为主。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 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统筹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县(区)人
3、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 规定;(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 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所、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具 体开展渣土运输企业、渣土车辆的日常监管;(三)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出施工工地、 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四)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 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五)负责组织实施同级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工作任务。第七条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 源规划
4、、生态环境、水务、林业草原、应急管理、交通运输、 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 环境、水务、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场地选址和立项建设工作;自然资源规划、林业草原部门 应按消纳场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及时接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移交的填满审批方量的消纳场,并督促经营单位做 好后期的开发利用或植被恢复工作;(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 处置费价格指导意见,开展消纳场的立项备案工作;(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外运建筑垃圾的施工 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等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负责在 政府投
5、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人行道地砖、路沿(缘)石 优先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对其他建筑工程,倡 导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的利用。笫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 的规划选址工作,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占用基 本农田(耕地)、生态红线,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2023年 起,新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据临沧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在城市开发边界以外进行选址,临沧主城区和孟定镇原则上 距城市建成区至少20公里,其他县原则上距城市建成区至 少15公里,对2023年以前已建成正在运营的建筑垃圾处置 场所,库容满后进行关停退出。第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申报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 业法人
6、。鼓励创新项目建设模式,引导央企、国企、民企和 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第十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 经营单位申请消纳处置核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应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 地,并取得建设该项目有关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估、地质 灾害评估、水土保持、占用林地、植被修复方案等相关批复 文件;(三)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 图、进场路线图、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 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 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7、五)所配置处理设备的作业流程说明;(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审批核准实行联审联批 工作制度。由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 林业草原、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审核,通 过审核后,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同意后,向消纳处置场申报业主核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 准证及正式批文。第十二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经营单位除依规划审批设置办公场所外,并应设置下列各项 设施:(一)进场入口处竖立标示牌。标示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号、接受建筑垃圾种类、使用期限、范围及管理
8、人;(二)场区周围应当设有堆填范围标识;(三)出入口应当设有洗车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四)应有废水、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如场区内排水、 沉砂池、截砂处理设施、废水回收再利用等设施;装卸区洒 水喷淋喷雾设备、防砂土飞散设施;(五)堆置计划及防灾工程设施,场区内应拟定分区堆 置计划和防灾计划、设置临时排水系统。第十三条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土方回填满库容关停后 的管理工作。(一)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土方回填达到满库容后,辖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设计规定的用途进行移交,所占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五采区”废旧矿坑和菁沟的, 应及时移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开发利用;(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涉及复垦及植
9、被恢复,由自 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草原、 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植被修复方案进行 场区覆土绿化和植被恢复,同时做好相关验收工作,验收合 格后开具有关证明;(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 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场区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及时消除。第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 拆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 建筑垃圾预计产生量、运输车辆、处置去向等关键要素,提 供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协议,并按要求取得建筑垃圾处置 许可证,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
10、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许可证。处置许可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路线、时间、 装载等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处置场所,同时取 得处置场所的核销凭证。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和 装卸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承担。建筑垃圾产生收 集与运输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负责制定和执行。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承运 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 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各县(区) 积极推行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笫十七条建设、施工单
11、位或拆迁单位应当根据减量化原 则首先满足自身工程建设的回用需求,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 产生和外运。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原则上运送至合法审批的 消纳处置场所,确实需要调拨使用弃土的,限于建设项目对 建设项目之间的调拨,严格控制非建设项目回填的弃土调拨 审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 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临时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 垃圾处置场在核准期限内,不能擅自停止接收建筑垃圾。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采取基地化处 理方式和就地处理方式满足服务区域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 源化、无害化处理需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以附加值高、 节能环保的道路材料、墙体材料
12、及相关制品为主。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工 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生产活动污染物达标 排放。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 准。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 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 运输等部门协同,全面治理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严厉打 击建筑垃圾擅自消纳处置行为。加大联合执法监督力度,发 挥乡镇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运用新闻媒体,对建筑渣 土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典型曝光。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 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运用建筑垃圾运输智慧监管平台, 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建立消纳处 置场险情监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对消纳场运营、渣土回 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和城市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2026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