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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行政制度变革探索人事行政制度变革探究作者:牛华 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公共管理系近年,我国很多地区起先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的阅历,并结合地区实际进行了政府人事行政制度的探究和尝试,取得了肯定成果。本文阐述了雇员制、聘任制、外包制、人才储备制四种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并在分析其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人事行政制度的改革进行比较评析。一、我国人事行政制度发展历程简要回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原有安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已经很难满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国起先了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探究。20世纪 80 年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2、并进行试点。1993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记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2005 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记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更为完善的阶段。可以说,我国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为政府管理供应了专业必备的人力资源,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加之自身体系不尽完善,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在考录、激励、监督以及进出机制等方面还有诸多缺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职能渐渐转型,新公共管理理论背景下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
3、理开发与管理的模式渐渐影响并变更着现今的人事管理制度,单一的公务员制度不足以满意各地各级政府在法律、金融、规划、信息等专业领域内对人才的结构性需求,也不能完全解决诸如地区性人才缺乏和流失的问题。因此,在谋求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稳定的同时,建立敏捷而完善的用人机制,以满意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不同特点的人才需求,弥补人事行政制度缺乏弹性、新陈代谢不畅等现实问题,成为各级政府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创新追求的目标。二、国内人事行政制度创新的类型分析近年,我国相继出现了不同于传统行政体制下的新型用人机制,有的已经在多个省市实行多年,成败各异,如始终受到各界热议的雇员制;有的已经上升到制度层面,以法律形式得以确定,如
4、公务员法做出规定的聘任制;有的初露端倪,各地发展水平不一,如行政事业单位某些特定工作职位的外包制;还有只限于某个省市的尝试,但渐渐被其他地方借鉴效仿的人才储备制等。这些各具特色的用人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在肯定的层面和角度弥补了公务员制度的不足,被认为是对现行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突破。当然,这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执行逆境,须要进一步完善理论探讨,并进行实践探究。笔者对这些制度逐一解析,探讨引发问题的缘由,找寻适合的发展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政府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变革。(一)雇员制政府雇员制始于西方,典型代表是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些国家有 20%的政府岗位上是临时政府雇员。在我国的
5、实践中,吉林省把政府雇员制作为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应急补充制度,主要是在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或项目上雇用高级专业人才。珠海实行雇员制度,是为了突破僵化的工资福利政策,变更党政机关在与企业进行人才争夺战中的劣势地位。深圳推行雇员制度的目的是创新人事管理机制,提高政府运作效能和限制行政运作成本。虽然各个省市实行雇员制的目的不同,但具有一些共性特点,如雇员一般都是特地技术人才;采纳合同契约制;一般没有编制,即使有编制也是占编不入编;一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实行较高的薪金待遇。对于雇员制的实行,人们褒贬不一。支持的人认为,这是一种全新的敏捷的用人机制,引入了市场化、契约
6、化的概念和做法,形成了激励竞争的工作氛围和环境,解决了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能合理流淌等问题,能更好地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现在有的地方借用事业编制聘请政府雇员干活,实行雇员制,其实是变相增加人员,这就以一种新的、隐性的方式造成政府机构臃肿、膨胀,有可能是闲着媳妇请保姆(毛寿龙,2008)。还有学者表示,公务员只要不出大错就不会被解职,端着泥饭碗的政府雇员干得再好,也不会对端铁饭碗的政府公务员形成威逼,预期的鲇鱼效应根本无从谈起。(二)聘任制职位聘任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根据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聘任制已在我国正式施行,但时间
7、较短。在聘任制施行的过程中,它的正负效应也在不断地被探讨着。有人认为,公务员聘任制的出现,是对我国官本位意识的冲刷与弱化。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加公务员制度的朝气与活力,满意机关吸引和运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但是,聘任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职无权,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完善的保障机制,有严峻的后顾之忧,影响其主动性的发挥。同时,这种制度的应用范围有限,在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难以推广,加之聘任工作时间有限,可能会导致短期行为。(三)外包制外包本是政府供应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但这里的外包是指政府部门出资将原本设立在政府人事体制中的某些职位,如某些技术含量不是很高的或
8、是日常性事务的工作通过政府选购或其他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式交给政府以外的个人或企业负责的一种制度。各地的做法尽管各有不同,但也有其共同的特点。第一,采纳政府选购的方式,由财政支付费用,获得企业或个人的服务;其次,只针对一些后勤保障、维护服务等工勤岗位,不涉及行政审批、财会、涉密及行政执法等岗位;第三,岗位人员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益,但没有正式编制,不属于体制内人员。将政府某些工作外包,以使政府获得更高效便利的服务,符合当今政府管理方式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精简。但是,这种不是招进来而是推出去的工作运行方式,目前只在少数地方政府实行。当前,许多地区和单位的工勤岗位还有着对应的工勤编制,有的地区即使对编制进行了分类管理,但依旧保留了工勤编制,只不过与行政或事业编制有所区分。清退人员并撤销相应的编制,在推行过程中须要克服相当大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