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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发展,全面提升科研水平,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工作考核是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科研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符合有关学术规范、法律法规。第二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数据在学校内公开,对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给予量化评价,同时便于检索和统计。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被考核人员必须将本人完成的科研工作,
2、按照申报程序和存档要求如实申报。第六条 数量与质量兼顾原则。根据考核的科研工作类别、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计分。第七条 学术规范原则。参与考核的科研工作,必须符合学- 2 - 术规范,否则,不予计分。第三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科研工作考核对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第九条 科研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以 _ 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_ 大学为第一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通讯作者(指导老师)完成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文艺作品、咨询调研报告等; (三)_ 大学为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 (四)其他科研活动。第四章
3、 考核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 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采取量化方式考核,将科研工作考核主要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以“分”为统计单位,累加计算,具体办法按_ 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化核算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科研工作考核标准(一) 教师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 _ 大学教师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 岗位等级 岗位类型 教学为主型 型 教学科研并重型 型 科研为主型 型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备注 教授 二级 36 65 195 195 1.体育类教师、艺术类教师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分别按同岗位标准的 0.8、0.45 计; 2.自 2021 年起,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入职青年教师(聘用在
4、讲师及以下岗位),在首个聘期一般按科研为主型讲师岗位考核科研工作; 3.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除满足年度科研工作考核标准外,还应具有承担重大横向技术研究开发、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聘期内,理工科类教授、副教授、讲师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均到账经费分别不低于 50 万元、30万元、15 万元,或科研成果转化后经济效益突出;人文社科类教授、副教授、讲师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年度到账经费分别不低于 30 万元、18 万元、9万元,或政策咨询报告被省厅局级及以上领导予以肯定性批示,或政策咨询报告被有关省级及以上职能部门采纳,或在艺术创作与推广方面产生公认的社会影响力。三级 33 60 180 180 四级 3
5、0 55 165 165 副教授 五级 24 44 132 132 六级 22 40 120 120 七级 20 36 108 108 讲师 八级 12 22 66 66 九级 11 20 60 60 十级 10 18 54 54 助教 十一级 10 十二级 8 (二)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系列、研究系列(非科研岗)、新闻系列、出版系列、卫生系列、工程系列、会计系列、审计系列、统计系列、经济系列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额定标准,按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同岗位等级标准的 0.55 计; (三)科研平台中专职科研人员按科研为主型教师同岗位等级标准考核,实验辅助人员考核标准按非专职科研岗实验技术人
6、员额定标准的 3 倍计。岗位 层级 - 4 - 第十二条 对经学校批准挂职、病休、休产假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应时间比例减免其额定工作量。第十三条 每年 6 月份及以前岗位异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额定工作量之和的 50考核,7 月份及以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原聘用岗位额定工作量考核。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超工作量等于本人当年取得的全部科研工作量减去本人岗位对应的科研工作额定工作量。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考核结果分四档: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一)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20_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优秀;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100本岗位额定
7、工作量标准、20_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合格;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50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标准、100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年度完成科研工作量50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为不合格。(二)年度科研工作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但聘期内年均完成科研工作量≥100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科研工作考核为合格。第十六条 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考核科研工作,其完成的科研工作参照以上标准量化核算。第五章 考核周期与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考虑到科研工作
8、特点,12 月 31 日前已完成但不能提供成果实物等证明的,该项成果可参加下一年度科研工作考核。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学院(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考核由本单位科研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考核由科学研究处负责。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_ 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本人完成的科研工作成果,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 份,证明材料由各学院(科研机构)建档保管并接受科学研究处核查。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经学院(科研机构)、科学研究处审核后折算为标准分值,各学院(科研机构)须将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示。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中暂不考核教学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科研额定工作量按科研为主型教师同岗位等级标准上浮30计。第二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入职青年教师,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之前不考核教学工作的,科研额定工作量按科研为主型讲师岗位上浮 30计。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评先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 6 - 定、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目标管理奖二次分配及超科研工作量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学校对各学院(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