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doc 26)bds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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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令第1号号发布)1996年年12月月25日日国家工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令第666号修订订 第一条条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企企业法人人登记管管理条例例(以下简简称条条例第第三十八八条规定定,制定定本施行行细则。 登记记范围 第二条条具备备企业法法人条件件的全民民所有制制企业、集集体所有制企业、私私营企业业、联营营企业、在在中国境境内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业(包括括中外合合资经营营企业、中中外合作作经营企企业、外外资企业业)和其他企业业,应当当根据国国家有关关规定,按按照下列列所属行行业申请请企业法人登登记: (一一)农、林林、牧、

2、渔渔、水利利业及其其服务业业; (二二)工业业; (三三)地质质普查和和勘探业业; (四四)建筑筑业; (五五)交通通运输业业; (六六)邮电电通讯业业; (七七)商业业; (八八)公共共饮食业业; (九九)物资资供销业业; (十十)仓储储业; (十十一)房房地产经经营业; (十十二)居居民服务务业; (十十三)咨咨询服务务业; (十十四)金金融、保保险业; (十十五)其其他行业业。 第三条条实行行企业化化经营、国国家不再再核拨经经费的事事业单位和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的科技技性社会会团体,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按照第二条条所列行行业或者者下列所所属行业业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 (一一)公用用事

3、业; (二二)卫生生事业; (三三)体育育事业; (四四)社会会福利事事业; (五五)教育育事业; (六六)文化化艺术事事业; (七七)广播播电视事事业; (八八)科学学研究事事业; (九九)技术术服务事事业。 第四条条不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下下列企业业和经营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条或者第第三条所所列行业业申请营营业登记记; (一一)联营营企业; (二二)企业业法人所所属的分分支机构构; (三三)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事事业单位位和科技技性社会会团体; (四四)事业业单位和和科技性性社会团团体设立立的经营营单位; (五五)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分分支机构构; (六六)其他他从事

4、经经营活动动的单位位。 第五条条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办事事机构应应当申请请登记。 第六条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规定应应当办理理登记的企业和和经营单单位,按按照条条例和和本细则则的有关关规定申申请登记。 登记记主管机机关 第七条条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是企业业法人登登记和营营业登记记的主管机关关。登记记主管机机关依法法独立行行使职权权,实行行分级登登记管理的原则则。 对对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实行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登登记管理理和授权权登记管理的的原则。 上上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有权权纠正下下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不符符合国家家法律、法规规和政策策的决定定。 第八条条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

5、理理局负责责以下企企业的登登记管理理 (一一)国务务院批准准设立的的或者行行业归口口管理部部门审查查同意由国务院各各部门以以及科技技性社会会团体设设立的全全国性公公司和大大型企业; (二二)国务务院批准准设立的的或者国国务院授授权部门门审查同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企业集团团; (三三)国务务院授权权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由国务务院各部部门设立立的经营进出口业业务、劳劳务输出出业务或或者对外外承包工工程的公公司。 第九条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负责以以下企业的登记记管理; (一一)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设设立的或或者行业业归口管理部部门审查查同意由由政府各各部门以以及科技

6、技性社会会团体设设立的公司和企企业; (二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设设立的或或者政府府授权部门审审查同意意设立的的企业集集团; (三三)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授权部部门审查查同意由由政府各部门门设立的的经营进进出口业业务、劳劳务输出出业务或或者对外外承包工程的公公司; (四四)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根据据有关规规定核转转的企业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条市、县县、区(指指县级以以上的市市辖区,下下同)工工商行政管理理局负责责第八条条、第九九条所列列企业外外的其他他企业的的登记管理。 第第十一条条公司司的审批批登记办办法按专专项规定定执行。 第第十二条条国家家工商行行

7、政管理理局授权权的地方方工商行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以下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登登记管理理: (一一)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或者政政府授权权机关批批准的及其呈呈报上级级审批机机关批准准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由由国家工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授权的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登记管管理; (二二)市人人民政府府或政府府授权机机关批准准的及其其呈报上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准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由由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授权的的市工商行政管管理局登登记管理理。 第第十三条条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管理局应应将核准准登记的的企业的的有关资资料,抄抄送企业业所在市

8、、县、区区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 第第十四条条各级级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可以运运用登记记注册档档案、登记统计资资料以及及有关的的基础信信息资料料,向机机关、企企事业单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单位和和个人提提供各种种形式的的咨询服服务。 登记条条件 第第十五条条申请请企业法法人登记记,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外商投资企业业另列): (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和章程程; (二二)有国国家授予予的企业业经营管管理的财财产或者者企业所所有的财产,并能能够以其其财产独独立承担担民事责责任; (三三)有与与生产经经营规模模相适应应的经营营管理机机构、财财务核算机构、劳劳动组织织以及法法律或者者章程规规定必须须建立的

9、的其他机机构 (四四)有必必要的并并与经营营范围相相适应的的经营场场所和设设施; (五五)有与与生产经经营规模模和业务务相适应应的从业业人员,其其中专职人员不不得少于于8人; (六六)有健健全的财财会制度度,能够够实行独独立核算算,自负负盈亏,独立编制资资金平衡衡表或者者资产负负债表; (七七)有符符合规定定数额并并与经营营范围相相适应的的注册资资金,其中生产性性公司的的注册资资金不得得少于330万元元(人民民币,下下同),以批发业务务为主的的商业性性公司的的注册资资金不得得少于550万元元,咨询服务性公公司的注注册资金金不得少少于100万元,其其他企业业法人的的注册资金不得得少于33万元,国

10、家对对企业注注册资金金数额有有专项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行; (八八)有符符合国家家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规定定的经营营范围; (九九)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十六条条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申请请企业法法人登记记,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 (二二)有审审批机关关批准的的合同、章章程; (三三)有固固定经营营场所、必必要的设设施和从从业人员员; (四四)有符符合国家家规定的的注册资资本; (五五)有符符合国家家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规定定的经营营范围; (六六)有健健全的财财会制度度,能够够实行独独立核算算,自负负盈亏,独立编制资资金平衡衡表或者者资产负负债表。

11、第第十七条条申请请营业登登记,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 (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 (二二)有固固定的经经营场所所和设施施; (三三)有相相应的管管理机构构和负责责人; (四四)有经经营活动动所需要要的资金金和从业业人员; (五五)有符符合规定定的经营营范围; (六六)有相相应的财财务核算算制度。 不不具备企企业法人人条件的的联营企企业,还还应有联联合签署署的协议议.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的分支机机构应当当实行非非独立核算。 第第十八条条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办事事机构申申请登记记,应当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一)有符符合规定定的名称称; (二二)有固固定的办办事场

12、所所和负责责人。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事机构构不得直直接从事事经营活活动。 第第十九条条企业业法人章章程的内内容应当当符合国国家法律律、法规和政策的的规定并并载明下下列事项项: (一一)宗旨旨; (二二)名称称和住所所; (三三)经济济性质; (四四)注册册资金数数额及其其来源; (五五)经营营范围和和经营方方式; (六六)组织织机构及及其职权权; (七七)法定定代表人人产生的的程序和和职权范范围; (八八)财务务管理制制度和利利润分配配形式; (九九)劳动动用工制制度; (十十)章程程修改程程序; (十十一)终终止程序序; (十十二)其其他事项项。 联联营企业业法人的的章程还还应载明

13、明: (一一)联合合各方出出资方式式、数额额和投资资期限; (二二)联合合各方成成员的权权利和义义务; (三三)参加加和退出出的条件件、程序序; (四四)组织织管理机机构的产产生、形形式、职职权及其其决策程程序; (五五)主要要负责人人任期。 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私私营企业业,其章章程应按按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私营企企业暂行行条例的的规定制制定。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合营合合同和章章程按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中外合合作经营营企业法法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外资资企业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制定。 登登记注册册事项 第第二十条条企业业法人登登记注册册的主要要事项按

14、按照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定办理。 营营业登记记的主要要事项有有:名称称、地址址、负责责人、经经营范围围经营方式、经经济性质质、隶属属关系、资资金数额额。 第第二十一一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登登记注册册的主要要事项有有:名称、住所、经经营范围围、投资资总额、注注册资本本、企业业类别、董董事长、副董事事长、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经营营期限、分分支机构构。 第第二十二二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分分支机构构登记注注册的主要事项有有:名称称、地址址、负责责人、经经营范围围、经营营期限、隶隶属企业、隶隶属企业业的注册册资本、核核算形式式。 第第二十三三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理机构构登记注注册的主要事项

15、有有:名称称、地址址、负责责人、业业务范围围、期限限、隶属属企业。 第第二十四四条企企业名称称应由以以下部分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或者经营营特点)、组组织形式式。 企企业名称称前应冠冠以所在在地行政政区划名名称,在在冠用的的行政区区划范围内享享有专用用权,同同行业企企业的名名称不得得混同。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名名称可以以不冠以以行政区区划名称称,在全全国范围围内,同行业业企业的的名称不不得混同同。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可有有与中文文名称相一致的的外文名名称。 企企业名称称经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核准准登记后后,受国国家法律律保护。未经核准登登记的名名称不准准使用。企企业公章章、银行行帐户所所使用的

16、的名称应与核核准登记记的名称称相符。 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对对名称登登记实行行分级管管理,按按有关专专项规定定核定和监督督。 第第二十五五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应应当在合合同、章章程签字字之前向登记主管管机关申申请名称称登记,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在在受理后后30日日内作出核准名名称登记记或者不不予核准准名称登登记的决决定。 申申请名称称登记,应应当提交交下列文文件: (一一)组建建负责人人签署的的申请书书; (二二)项目目建议书书及其批批准的文文件; (三三)投资资者所在在国(地地区)政政府出具具的合法法开业证证明。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名名称经核核准登记记后,在在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核准企企业开业登记记之前不不

17、得以该该名称从从事经营营活动。 第第二十六六条住住所、地地址、经经营场所所按所在在市、县县、乡(镇)及街街道门牌牌号码的的详细地地址注册册。 第第二十七七条经经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核准登登记注册册的代表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的主要负负责人,是是企业法法人的法法定代表表人。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董事事长是法法定代表表人。法法定代表表人是代代表企业业法人根根据章程行使职职权的签签字人。 企企业的法法定代表表人必须须是完全全民事行行为能力力人,并并且应当当符合国家法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的规规定。 第第二十八八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根根据申请请单位提提交的文文件和章程所反映映的财产产所有权权、资金金来源、分分配形式式,

18、核准准企业和和经营单位的的经济性性质。 经经济性质质可分别别核准为为全民所所有制、集集体所有有制、私私人所有制。联营营企业应应注明联联合各方方的经济济性质,并并标明“联联营”字样。 第第二十九九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企业类类别分别别核准为为中外合资经营、中中外合作作经营、外外商独资资经营。 第第三十条条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根据据申请单单位的申申请和所所具备的条件,按按照国家家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以及及规范化化要求,核核准经营范围和经经营方式式。企业业必须按按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核准准登记注注册的经营范围围和经营营方式从从事经营营活动。 第第三十一一条注注册资金金数额是是企业法法人经营营管理的的财产或

19、者企业法法人所有有的财产产的货币币表现。除除国家另另有规定定外,企企业的注册资资金应当当与实有有资金相相一致。 企企业法人人的注册册资金来来源包括括财政部部门或者者设立企企业的单单位的拨款、投投资以及及社会集集资。 第第三十二二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是指指设立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登登记主管管机关登登记注册册的资本本总额,是是投资者者认缴的的出资额。 注注册资本本与投资资总额的的比例,应应符合国国家有关关规定。 第第三十三三条经经营期限限是联营营企业、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章程、协议或或者合同同所确定定的经营营时限。经经营期限限自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核准登记记之日起起计算。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应应在

20、核发发给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证照上上注明有有效期。 开业业登记 第第三十四四条申申请企业业法人登登记,应应按条条例第第十五条(一)至至(七)项项规定提提交文件件、证件件。 企企业章程程应经主主管部门门审查同同意。 资资金信用用证明是是财政部部门证明明全民所所有制企企业资金金数额的的文件。 验验资证明明是会计计师事务务所或者者审计事事务所及及其他具具有验资资资格的机构构出具的的证明资资金真实实性的文文件。 没没有主管管部门的的企业申申请登记记时应提提交资金金担保。资资金担保是具有法法人资格格的企业业出具的的保证被被担保人人资金真真实性的的文件。担保的的注册资资金数额额不得超超过提保保人注册册资金数

21、数额的百百分之十五。担担保人承承担因不不真实的的保证而而产生的的责任。 企企业主要要负责人人的身份份证明包包括任职职文件和和附照片片的个人人简历。个人人简历由由该负责责人的人人事关系系所在单单位或者者乡镇、街街道出具。 住住所和经经营场所所使用证证明包括括产权证证明、房房屋租赁赁协议,房屋租赁的的期限必必须在一一年以上上。 第第三十五五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申申请企业业法人登登记,应应提交下列文件、证证件: (一一)由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签署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登记申申请书; (二二)合同同、章程程以及审审批机关关的批准准文件和和批准证证书; (三三)项目目建议书书、可行行性研究究报告及及其批准

22、准文件; (四四)投资资者合法法开业证证明; (五五)投资资者的资资信证明明; (六六)董事事会名单单以及董董事会成成员、总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的委派(任职职)文件件和上述述中方人人员的身身份证明明; (七七)其他他有关文文件、证证件。 第第三十六六条申申请营业业登记,应应根据不不同情况况,提交交下列文件、证证件: (一一)登记记申请书书; (二二)经营营资金数数额的证证明; (三三)负责责人的任任职文件件; (四四)经营营场所使使用证明明; (五五)其他他有关文文件、证证件。 第第三十七七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申申请设立立分支机机构或者者办事机构,应当当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一)隶属属

23、企业董董事长签签署的登登记申请请书; (二二)原审审批机关关批准的的文件和和原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的通通知函 (三三)隶属属企业董董事会的的决议; (四四)隶属属企业的的执照副副本; (五五)负责责人的任任职文件件; (六六)其他他有关文文件、证证件。 第第三十八八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应应当对申申请单位位提交的的文件证件、登记记申请书书、登记记注册书书以及其其他有关关文件进进行审查查,核实开办条条件,经经核准后后分别核核发下列列证照: (一一)对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企企业,核核发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 (二二)对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核核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

24、照; (三三)对不不具备企企业法人人条件,但但具备经经营条件件的企业业和经营单位,核核发营营业执照照; (四四)对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的分支机机构,核发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营营业执照照; (五五)对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事机构构,核发发外商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机构注册册证。 pp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应当分分别编定定注册号号,在颁颁发的证证照上加加以注明,并记记入登记记档案。 第第三十九九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核核发的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是是企业取取得法人人资格和合法法经营权权的凭证证。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核发发的营营业执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

25、国国营业执执照,是是经营单单位取得得合法经经营权的的凭证。经营营单位凭凭据营营业执照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营业执执照可以刻刻制公章章,开立立银行帐帐户,开开展核准准的经营营范围以以内的生产经营营活动。 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核核发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办办事机构构注册证证是外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办事事机构从从事业务务活动的的合法凭凭证。办办事机构凭据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办办事机构构注册证证,可可以刻制制公章,开立银行帐帐户,从从事业务务活动。 变更更登记 第第四十条条企业业法人根根据条条例第第十七条条规定,申申请变更登记时时,应提提交下列列文件、证证件: (一一)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变更登登记申请请书;

26、 (二二)原主主管部门门审查同同意的文文件; (三三)其他他有关文文件、证证件。 第第四十一一条企企业法人人实有资资金比原原注册资资金数额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超过200时,应应持资金金信用证证明或者者验资证证明,向向原登记主管机机关申请请变更登登记。 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在在核准企企业法人人减少注注册资金金的申请请时,应应重新审核经经营范围围和经营营方式。 第第四十二二条企企业法人人在异地地(跨原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管辖地)增设或或者撤销销分支机机构,应应向原登登记主管管机关申申请变更更登记。经核准准后,向向分支机机构所在在地的登登记主管管机关申申请开业业登记或者注销销登记。 企企业法人人在国外外开办企

27、企业或增增设分支支机构,应应向原登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案。 第第四十三三条因因分立或或者合并并而保留留的企业业应当申申请变更登记;因因分立或或者合并并而新办办的企业业应当申申请开业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止的企业业应当申申请注销销登记。 第第四十四四条企企业法人人迁移(跨原登登记主管管机关管管辖地)应向原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申请请办理迁迁移手续续。原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根根据新址所在地地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同意迁迁入的意意见,收收缴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或或者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撤撤销注册号,开出出迁移证证明,并并将企业业档案移移交企业业新址所所在地登登记主管机关。企企业凭迁迁移证明明和有关关

28、部门的的批准文文件,向向新址所所在地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申请变变更登记记,领取取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或者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 第第四十五五条企企业法人人因主管管部门改改变,涉涉及原主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应当分别别情况,持持有关文文件申请请变更、开开业、注注销登记。不涉涉及原主主要登记记事项变变更的,企企业法人人应当持持主管部部门改变的有有关文件件,及时时向原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备备案。 第第四十六六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改改变登记记注册事事项,应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记。申请请变更登登记时,应应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一)董事事长签署署的变更更登记申申请书; (二二)董事事会的决决

29、议; (三三)原审审批机关关的批准准文件(变变更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除外)。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变变更住所所,还应应提交住住所使用用证明;增加注注册资本涉及及改变原原合同的的,还应应提交补补充协议议;变更更企业类类别,还应提交修修改合同同、章程程的补充充协议;变更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还应提交委委派方的的委派证证明和被被委派中中方人员员的身份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副总经理理,还应应提交被被聘任中中方人员员的身份份证明;转让注册资资本,还还应提交交转让合合同和修修改原合合同、章章程的补补充协议,以及及受让方方的合法法开业证证明和资资信证明明。 第第四十七七条经经营单位位改

30、变营营业登记记的主要要事项,应应当申请变更登登记。变变更登记记的程序序和应当当提交的的文件、证证件,参参照企业法人人变更登登记的有有关规定定执行。 第第四十八八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分分支机构构和办事事机构改变主要登登记事项项,应当当申请变变更登记记。变更更登记的的程序和和应当提交的文文件、证证件,参参照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变更更登记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 第第四十九九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应应当在申申请变更更登记的的单位提交的有关关文件、证证件齐备备后300日内,作作出核准准变更登登记或者者不予核准变变更登记记的决定定。 注销销登记 第第五十条条企业业法人根根据条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规定,申申请注销登

31、记,应应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一)法定定代表人人签署的的注销登登记申请请书; (二二)原主主管部门门审查同同意的文文件; (三三)主管管部门或或者清算算组织出出具的负负责清理理债权债债务的文件或者清清理债务务完结的的证明。 第第五十一一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应应当自经经营期满满之日或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日、批准准证书自自动失效效之日、原原审批机机关批准准终止合合同之日起三三个月内内,向原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申请注注销登记记,并提提交下列文件、证证件: (一一)由董董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签署的的注销登登记申请请书; (二二)董事事会的决决议; (三三)清理理债权债债务完结结的报告告或者清清算组织织

32、负责清清理债权债务的文文件; (四四)税务务机关、海海关出具具的完税税证明。 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必须经经原审批批机关批批准的,还还应提交交原审批机关的批批准文件件。 不不能提交交董事会会决议的的以及国国家对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注销另另有规定的,按按国家有有关规定定执行。 第第五十二二条经经营单位位终止经经营活动动,应当当申请注注销登记。注销登登记程序序和应当当提交的的文件、证证件,参参照企业业法人注注销登记的有有关规定定执行。 第第五十三三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撤撤销其分分支机构构和办事事机构应当申请注注销登记记,并提提交下列列文件、证证件: (一一)由隶隶属企业业董事长长签署的的注销登登记申请

33、请书; (二二)隶属属企业董董事会的的决议。 第第五十四四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核核准注销销登记或或者吊销销执照应当同时撤撤销注册册号,收收缴执照照正、副副本和公公章,并并通知开开户银行。 登记审审批程序序 第第五十五五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审审核登记记注册的的程序是是受理审查、核准准、发照照、公告告。 (一一)受理理:申请请登记的的单位应应提交的的文件、证证件和填填报的登记注册册书齐备备后,方方可受理理,否则则不予受受理。 (二二)审查查:审查查提交的的文件、证证件和填填报的登登记注册册书的真实性、合合法性、有有效性,并核实实有关登登记事项项和开办办条件. (三三)核准准:经过过审查和和核实后后,做

34、出出核准登登记或者者不予核准登记的的决定,并并及时通通知申请请登记的的单位。 (四四)发照照:对核核准登记记的申请请单位,应应分别颁颁发有关关证照,及时通通知法定定代表人人(负责责人)领领取证照照,并办办理法定定代表人签字备备案手续续。 (五五)公告告:对核核准登记记注册的的企业法法人,由由登记主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告。 公公告、年年检和证证照管理理 第第五十六六条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公公告分为为开业登登记公告告、变更名称登记记公告、注注销登记记公告,由由登记主主管机关关通过报报纸、期刊或者其其他形式式发布。 开开业登记记公告的的内容包包括名称称、住所所、法定定代表人人,经济济性质或者企企业类别别、注

35、册册资金或或者注册册资本、经经营范围围、经营营方式、注册册号。 注注销登记记公告的的内容包包括名称称、住所所、法定定代表人人、注册册号、注销原原因、负负责清理理债务的的单位。 第第五十七七条年年度检验验制度是是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对企业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管理的重重要手续续。企业业法人应应当按照照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规定的的时间和和办法办理年检手手续。 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对对年检合合格的企企业,应应当在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照副本本上加盖盖年检戳戳记。 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应应当在每每年五月月底以前前向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办理理年检手续,交交回执照照正、副副本,经经登记

36、主主管机关关审核后后发还。 第第五十八八条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营营业执照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营业执照分分为正本本和副本本,同样样具有法法律效力力。正本本应悬挂挂在主要办事场场所或者者主要经经营场所所。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根据据企业申申请和开展经营营活动的的需要,可可以核发发执照副副本若干干份。 企企业根据据国家规规定应当当向有关关部门提提交执照照复印件件的,应应经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同意并并在执照照复印件件上加盖盖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的公章。 第第五十九九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和和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营业执执照的的副本有有效期为为一年。

37、第第六十条条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对申申请筹建建登记的的企业,在在核准登记后核核发筹筹建许可可证。 第第六十一一条执执照正本本和副本本、筹筹建许可可证、外外商投资企业业办事机机构注册册证、企企业法人人申请开开业登记记注册书书企业申请营营业登记记注册书书、企业业申请变变更登记记注册书书、企业业申请注销登记记注册书书、企业业申请筹筹建登记记注册书书、年检检报告书书表式以及其他他有关登登记管理理的重要要文书表表式,由由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统一制制定。 监督管管理与罚罚则 第第六十二二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对对企业进进行监督督管理的的主要内容是: (一一)监督督企业是是否按照照条例例和本本细则规规定办理理开业

38、登记、变更更登记和和注销登登记; (二二)监督督企业是是否按照照核准登登记的事事项以及及章程、合合同或协议开展展经营活活动; (三三)监督督企业是是否按照照规定办办理年检检手续; (四四)监督督企业和和法定代代表人是是否遵守守国家有有关法律律、法规和政策。 第第六十三三条各各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均均有权对对管辖区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行监督检检查。企企业应当当接受检检查,提提供检查查所需要要的文件、帐册册、报表表及其他他有关资资料。 第第六十四四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对对辖区内内的企业业进行监监督检查时,有权权依照有有关规定定予以处处罚。但但责令停停业整顿顿、扣缴缴或者吊销证照照,只能能由原发发照机关关

39、作出决决定。 第第六十五五条上上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对下下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当的处罚罚有权予予以纠正正。 对对违法企企业的处处罚权限限和程序序,由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和和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分分别作出出规定。 对对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处罚罚权限和和程序按按有关专专项规定定执行。 第第六十六六条对对有下列列行为的的企业和和经营单单位,登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当作出如如下处罚罚,可以以单处,也也可以并并处: (一一)未经经核准登登记擅自自开业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的,责令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超过过3万元元,没有有

40、非法得得的,处处以1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 (二二)申请请登记时时隐瞒真真实情况况,弄虚虚作假的的,除责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况外,视视其具体体情节,予予以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处处以非法所得得额3倍倍以下的的罚款,但但最高不不超过33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处处以1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经审审查不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或者经营条件件的,吊吊销营业业执照。伪伪造证件件骗取营营业执照照的,没没收非法所得得,处以以非法所所得额33倍以下下的罚款款,但最最高不超超过3万元,没有有非法所所得的,处以1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并并吊销营营业执照。 (三三)擅自自改变主主要登记记事项,不不按规定定办理变变更

41、登记记的予以警告、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超过过3万元元,没有有非法所所得的,处处以1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并限期办理理变更登登记,逾逾期不办办理的,责责令停业业整顿或或者扣缴缴营业执照;情节严严重的,吊吊销营业业执照。超超出经营营期限从从事经营活动的,视视为无照照经营,按按照本条条第一项项规定处处理。 (四四)超出出核准登登记的经经营范围围或者经经营方式式从事经经营活动的,视其其情节轻轻重,予予以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额3倍以下下的罚款款,但最最高不超超过3万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同时时违反国国家其他

42、他有关规规定,从从事非法法经营的,责令停停业整顿顿,没收收非法所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款,但最最高不超超过3万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的,处以以1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情情节严重重的,吊吊销营业业执照。 (五五)侵犯犯企业名名称专用用权的,依依照企业业名称登登记管理理的有关规定处处理。 (六六)伪造造、涂改改、出租租、出借借、转让让、出卖卖营业执执照的没收非法所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额额不超过3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的,处以以1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吊销营营业执照照。 (七七)擅自自复印营营业执照照的,收收缴复印印件,予予以警告告,处以2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款。不按按规定悬悬挂营业业执照的的,予以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改正的,处处以20000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八八)抽逃逃、转移移资金,隐隐慝财产产逃避债债务的,责责令补足足抽逃、转移移的资金金,追回回隐慝的的财产,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处处以非法所得额33倍以下下的罚款款,但最最高不超超过3万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处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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