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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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人登记管管理条例例施行细细则(19888年111月33日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局局令第11号发布布)19966年122月255日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局局令第666号修修订 第一一条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登记记管理条条例(以下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十八条规规定,制制定本施施行细则则。 登登记范围围 第二二条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的全全民所有有制企业业、集体体所有制企业业、私营营企业、联营企企业、在在中国境境内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业(包包括中外外合资经经营企业业、中外外合作经经营企业业、外资资企业)和其他企企业,应应当根据据国家有有关规定定,按照照下列所所属行业业申请企业法人人登记:

2、 (一)农、林林、牧、渔、水水利业及及其服务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普查和勘勘探业; (四)建筑业业; (五)交通运运输业; (六)邮电通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饮食业; (九)物资供供销业; (十)仓储业业; (十一一)房地地产经营营业; (十二二)居民民服务业业; (十三三)咨询询服务业业; (十四四)金融融、保险险业; (十五五)其他他行业。 第三三条实实行企业业化经营营、国家家不再核核拨经费费的事业业单位和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科科技性社社会团体体,具备备企业法法人条件件的,按照第二二条所列列行业或或者下列列所属行行业申请请企业法法人登记记: (一)公用事事业; (二

3、)卫生事事业; (三)体育事事业; (四)社会福福利事业业; (五)教育事事业; (六)文化艺艺术事业业; (七)广播电电视事业业; (八)科学研研究事业业; (九)技术服服务事业业。 第四四条不不具备企企业法人人条件的的下列企企业和经经营单位位,应按第二二条或者者第三条条所列行行业申请请营业登登记; (一)联营企企业; (二)企业法法人所属属的分支支机构; (三)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的事业业单位和和科技性性社会团团体; (四)事业单单位和科科技性社社会团体体设立的的经营单单位; (五)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的分支支机构; (六)其他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的单位。 第五五条外外商投资

4、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事机构构应当申申请登记记。 第六六条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规定应应当办理理登记的企业业和经营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细则的有有关规定定申请登记。 登登记主管管机关 第七七条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是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和和营业登登记的主管机机关。登登记主管管机关依依法独立立行使职职权,实实行分级级登记管理的原原则。 对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实行行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登记管管理和授授权登记管理理的原则则。 上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有有权纠正正下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不不符合国国家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的决决定。 第八八条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负负责以下下企业的的登记管管理 (一)国

5、务院院批准设设立的或或者行业业归口管管理部门门审查同同意由国务院院各部门门以及科科技性社社会团体体设立的的全国性性公司和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院批准设设立的或或者国务务院授权权部门审审查同意意设立的大型型企业集集团; (三)国务院院授权部部门审查查同意由由国务院院各部门门设立的的经营进出口口业务、劳务输输出业务务或者对对外承包包工程的的公司。 第九九条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负责以以下企业的登登记管理理; (一)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政府批准准设立的的或者行行业归口管理理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由政府府各部门门以及科科技性社社会团体体设立的公司和和企业; (二)省、自自治

6、区、直辖市市人民政政府批准准设立的的或者政政府授权部门门审查同同意设立立的企业业集团; (三)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政府授权权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由政府各部部门设立立的经营营进出口口业务、劳务输输出业务务或者对对外承包工程的的公司; (四)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根据有有关规定定核转的的企业或或分支机构。 第十十条市市、县、区(指指县级以以上的市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管理局负负责第八八条、第第九条所所列企业业外的其其他企业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一条公公司的审审批登记记办法按按专项规规定执行行。 第十二二条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授授权的地地方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负责责以下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的的

7、登记管管理: (一)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人民政政府或者者政府授授权机关关批准的及其其呈报上上级审批批机关批批准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由国家家工商行政管理理局授权权的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登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民政府或或政府授授权机关关批准的的及其呈呈报上级级审批机关批批准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由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理局授权权的市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登记管管理。 第十三三条国国家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和和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应将核核准登记记的企业业的有关关资料,抄送企企业所在市、县县、区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 第十四四条各各级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可以以运用登登记注册

8、册档案、登记统计计资料以以及有关关的基础础信息资资料,向向机关、企事业业单位社会团体体等单位位和个人人提供各各种形式式的咨询询服务。 登记记条件 第十五五条申申请企业业法人登登记,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另列列): (一)有符合合规定的的名称和和章程; (二)有国家家授予的的企业经经营管理理的财产产或者企企业所有有的财产,并并能够以以其财产产独立承承担民事事责任; (三)有与生生产经营营规模相相适应的的经营管管理机构构、财务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组织以及及法律或或者章程程规定必必须建立立的其他他机构 (四)有必要要的并与与经营范范围相适适应的经经营场所所和设施施; (五)有与生生产

9、经营营规模和和业务相相适应的的从业人人员,其其中专职人员员不得少少于8人人; (六)有健全全的财会会制度,能够实实行独立立核算,自负盈盈亏,独立编制制资金平平衡表或或者资产产负债表表; (七)有符合合规定数数额并与与经营范范围相适适应的注注册资金金,其中生产产性公司司的注册册资金不不得少于于30万万元(人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业务为主主的商业业性公司司的注册册资金不不得少于于50万万元,咨咨询服务性性公司的的注册资资金不得得少于110万元元,其他他企业法法人的注注册资金不不得少于于3万元元,国家家对企业业注册资资金数额额有专项项规定的的按规定执执行; (八)有符合合国家法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

10、规定定的经营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其他条件件。 第十六六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申申请企业业法人登登记,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件: (一)有符合合规定的的名称; (二)有审批批机关批批准的合合同、章章程; (三)有固定定经营场场所、必必要的设设施和从从业人员员; (四)有符合合国家规规定的注注册资本本; (五)有符合合国家法法律、法法规和政政策规定定的经营营范围; (六)有健全全的财会会制度,能够实实行独立立核算,自负盈盈亏,独立编制制资金平平衡表或或者资产产负债表表。 第十七七条申申请营业业登记,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有符合合规定的的名称; (二)有固定定的经营营场所和和设施;

11、 (三)有相应应的管理理机构和和负责人人; (四)有经营营活动所所需要的的资金和和从业人人员; (五)有符合合规定的的经营范范围; (六)有相应应的财务务核算制制度。 不具备备企业法法人条件件的联营营企业,还应有有联合签签署的协协议.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从事经经营活动动的分支支机构应应当实行行非独立核算算。 第十八八条外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事机构构申请登登记,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 (一)有符合合规定的的名称; (二)有固定定的办事事场所和和负责人人。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办事机机构不得得直接从从事经营营活动。 第十九九条企企业法人人章程的的内容应应当符合合国家法法律、法法规

12、和政策策的规定定并载明明下列事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和住所; (三)经济性性质; (四)注册资资金数额额及其来来源; (五)经营范范围和经经营方式式; (六)组织机机构及其其职权; (七)法定代代表人产产生的程程序和职职权范围围; (八)财务管管理制度度和利润润分配形形式; (九)劳动用用工制度度; (十)章程修修改程序序; (十一一)终止止程序; (十二二)其他他事项。 联营企企业法人人的章程程还应载载明: (一)联合各各方出资资方式、数额和和投资期期限; (二)联合各各方成员员的权利利和义务务; (三)参加和和退出的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管理机构构的产生生、形式式、职权权

13、及其决决策程序序; (五)主要负负责人任任期。 具备企企业法人人条件的的私营企企业,其其章程应应按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私营营企业暂暂行条例例的规规定制定定。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合营营合同和和章程按按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中中外合资经营营企业法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中外外合作经经营企业业法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外外资企业业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制定定。 登记注注册事项项 第二十十条企企业法人人登记注注册的主主要事项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规定办理理。 营业登登记的主主要事项项有:名名称、地地址、负负责人、经营范范围经营方式式、经济济性质、隶属关关系、资资金数额额。 第二十十一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登记注注册的主主要事项

14、项有:名名称、住所所、经营营范围、投资总总额、注注册资本本、企业业类别、董事长、副董董事长、总经理理、副总总经理、经营期期限、分分支机构构。 第二十十二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分支机机构登记记注册的的主要事项项有:名名称、地地址、负负责人、经营范范围、经经营期限限、隶属企业、隶属企企业的注注册资本本、核算算形式。 第二十十三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办理机机构登记记注册的的主要事项项有:名名称、地地址、负负责人、业务范范围、期期限、隶隶属企业。 第二十十四条企业名名称应由由以下部部分组成成:字号号(商号号)所属行业业(或者者经营特特点)、组织形形式。 企业名名称前应应冠以所所在地行行政区划划

15、名称,在冠用用的行政政区划范围内内享有专专用权,同行业业企业的的名称不不得混同同。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名称可可以不冠冠以行政政区划名名称,在在全国范范围内,同行行业企业业的名称称不得混混同。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可可有与中中文名称相一致致的外文文名称。 企业名名称经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核核准登记记后,受受国家法法律保护护。未经核准准登记的的名称不不准使用用。企业业公章、银行帐帐户所使使用的名称应与与核准登登记的名名称相符符。 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对名称称登记实实行分级级管理,按有关关专项规规定核定和监监督。 第二十十五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当在在合同、章程签签字之前前向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申请名名称登记记,登记记主

16、管机机关在受受理后330日内内作出核准准名称登登记或者者不予核核准名称称登记的的决定。 申请名名称登记记,应当当提交下下列文件件: (一)组建负负责人签签署的申申请书; (二)项目建建议书及及其批准准的文件件; (三)投资者者所在国国(地区区)政府府出具的的合法开开业证明明。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名称经经核准登登记后,在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核准准企业开业登登记之前前不得以以该名称称从事经经营活动动。 第二十十六条住所、地址、经营场场所按所所在市、县、乡乡(镇)及及街道门门牌号码码的详细细地址注注册。 第二十十七条经登记记主管机机关核准准登记注注册的代代表企业业行使职权权的主要要负责人人,是企企业法人人

17、的法定定代表人人。外商商投资企业的董董事长是是法定代代表人。法定代代表人是是代表企企业法人人根据章程行使使职权的的签字人人。 企业的的法定代代表人必必须是完完全民事事行为能能力人,并且应应当符合国家家法律、法规和和政策的的规定。 第二十十八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根据申申请单位位提交的的文件和和章程所反反映的财财产所有有权、资资金来源源、分配配形式,核准企企业和经营单位位的经济济性质。 经济性性质可分分别核准准为全民民所有制制、集体体所有制制、私人人所有制。联联营企业业应注明明联合各各方的经经济性质质,并标标明“联联营”字样。 第二十十九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企业业类别分分别核准准为中外外合资经营营、

18、中外外合作经经营、外外商独资资经营。 第三十十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根根据申请请单位的的申请和和所具备备的条件,按照国国家法律律、法规规和政策策以及规规范化要要求,核核准经营范围和和经营方方式。企企业必须须按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核核准登记记注册的经营范范围和经经营方式式从事经经营活动动。 第三十十一条注册资资金数额额是企业业法人经经营管理理的财产产或者企业业法人所所有的财财产的货货币表现现。除国国家另有有规定外外,企业的注册册资金应应当与实实有资金金相一致致。 企业法法人的注注册资金金来源包包括财政政部门或或者设立立企业的的单位的拨款款、投资资以及社社会集资资。 第三十十二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注册册

19、资本是是指设立立外商投投资企业在在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登记注注册的资资本总额额,是投投资者认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资本与投投资总额额的比例例,应符符合国家家有关规规定。 第三十十三条经营期期限是联联营企业业、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章章程、协议议或者合合同所确确定的经经营时限限。经营营期限自自登记主主管机关核准登登记之日日起计算算。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应在在核发给给外商投投资企业的证照照上注明明有效期期。 开开业登记记 第三十十四条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五条(一)至(七七)项规规定提交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章程应经经主管部部门审查查同意。 资金信信用证明明是财政政部门证证明全民民所有制制企业资

20、资金数额额的文件。 验资证证明是会会计师事事务所或或者审计计事务所所及其他他具有验验资资格的机机构出具具的证明明资金真真实性的的文件。 没有主主管部门门的企业业申请登登记时应应提交资资金担保保。资金金担保是具有有法人资资格的企企业出具具的保证证被担保保人资金金真实性性的文件。担保保的注册册资金数数额不得得超过提提保人注注册资金金数额的的百分之十五。担保人人承担因因不真实实的保证证而产生生的责任任。 企业主主要负责责人的身身份证明明包括任任职文件件和附照照片的个个人简历。个个人简历历由该负负责人的的人事关关系所在在单位或或者乡镇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和经营场场所使用用证明包包括产权权证明、房屋租

21、租赁协议议,房屋租赁赁的期限限必须在在一年以以上。 第三十十五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申请企企业法人人登记,应提交交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由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签署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登记申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以及审批批机关的的批准文文件和批批准证书书; (三)项目建建议书、可行性性研究报报告及其其批准文文件; (四)投资者者合法开开业证明明; (五)投资者者的资信信证明; (六)董事会会名单以以及董事事会成员员、总经经理、副副总经理理的委派(任任职)文文件和上上述中方方人员的的身份证证明; (七)其他有有关文件件、证件件。 第三十十六条申请营营业登记记,应根根据不同同情况,提交下下

22、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申请书; (二)经营资资金数额额的证明明; (三)负责人人的任职职文件; (四)经营场场所使用用证明; (五)其他有有关文件件、证件件。 第三十十七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申请设设立分支支机构或或者办事事机构,应应当提交交下列文文件、证证件: (一)隶属企企业董事事长签署署的登记记申请书书; (二)原审批批机关批批准的文文件和原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的通知知函 (三)隶属企企业董事事会的决决议; (四)隶属企企业的执执照副本本; (五)负责人人的任职职文件; (六)其他有有关文件件、证件件。 第三十十八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应当对对申请单单位提交交的文件件证件、登登记申请请书、登

23、登记注册册书以及及其他有有关文件件进行审审查,核实开办办条件,经核准准后分别别核发下下列证照照: (一)对具备备企业法法人条件件的企业业,核发发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 (二)对具备备企业法法人条件件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核核发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 (三)对不具具备企业业法人条条件,但但具备经经营条件件的企业业和经营单位位,核发发营业业执照; (四)对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分分支机构构,核发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营业执执照; (五)对外商商投资企企业设立立的办事事机构,核发外商投投资企业办事事机构注注册证。 p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应当当分别编编定注册册号,在在颁

24、发的的证照上上加以注明,并并记入登登记档案案。 第三十十九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核发的的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是企企业取得得法人资格和合合法经营营权的凭凭证。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核核发的营业执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营业业执照,是经经营单位位取得合合法经营营权的凭证。经经营单位位凭据营业执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营营业执照可以以刻制公公章,开开立银行行帐户,开展核核准的经经营范围围以内的生产经经营活动动。 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核发的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办事事机构注注册证是外商投资资企业设设立的办办事机构构从事业业务活动动的合法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据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办

25、事事机构注注册证,可以以刻制公公章,开立银行行帐户,从事业业务活动动。 变变更登记记 第四十十条企企业法人人根据条例第十七七条规定定,申请请变更登记记时,应应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法定代代表人签签署的变变更登记记申请书书; (二)原主管管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的文件件; (三)其他有有关文件件、证件件。 第四十十一条企业法法人实有有资金比比原注册册资金数数额增加加或者减少少超过220时时,应持持资金信信用证明明或者验验资证明明,向原原登记主管管机关申申请变更更登记。 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在核准准企业法法人减少少注册资资金的申申请时,应重新审核核经营范范围和经经营方式式。 第四十十二条企业法法

26、人在异异地(跨跨原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管辖辖地)增设设或者撤撤销分支支机构,应向原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申请变变更登记。经核核准后,向分支支机构所所在地的的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申请开开业登记或者注注销登记记。 企业法法人在国国外开办办企业或或增设分分支机构构,应向向原登记记主管机关备备案。 第四十十三条因分立立或者合合并而保保留的企企业应当当申请变变更登记;因分立立或者合合并而新新办的企企业应当当申请开开业登记记;因合并而终终止的企企业应当当申请注注销登记记。 第四十十四条企业法法人迁移移(跨原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管辖地地)应向原登登记主管管机关申申请办理理迁移手手续。原原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根据新址所在在地登

27、记记主管机机关同意意迁入的的意见,收缴企业法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撤撤销注册号,开开出迁移移证明,并将企企业档案案移交企企业新址址所在地地登记主管机关关。企业业凭迁移移证明和和有关部部门的批批准文件件,向新新址所在地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申请请变更登登记,领领取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或者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 第四十十五条企业法法人因主主管部门门改变,涉及原原主要登登记事项的的,应当当分别情情况,持持有关文文件申请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不涉及原原主要登登记事项项变更的的,企业业法人应应当持主主管部门改变的的有关文文件,及及时向原原登记主主管

28、机关关备案。 第四十十六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改变登登记注册册事项,应当申申请变更登登记。申申请变更更登记时时,应提提交下列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长签署的的变更登登记申请请书; (二)董事会会的决议议; (三)原审批批机关的的批准文文件(变变更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总经理、副总经经理除外外)。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变更住住所,还还应提交交住所使使用证明明;增加加注册资本涉涉及改变变原合同同的,还还应提交交补充协协议;变变更企业业类别,还应提交交修改合合同、章章程的补补充协议议;变更更董事长长、副董董事长,还应提交交委派方方的委派派证明和和被委派派中方人人员的身身份证明明;变更总经理理、副总总经

29、理,还应提提交被聘聘任中方方人员的的身份证证明;转让注册册资本,还应提提交转让让合同和和修改原原合同、章程的的补充协议,以以及受让让方的合合法开业业证明和和资信证证明。 第四十十七条经营单单位改变变营业登登记的主主要事项项,应当当申请变更更登记。变更登登记的程程序和应应当提交交的文件件、证件件,参照企业法法人变更更登记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第四十十八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设立的的分支机机构和办办事机构构改变主要要登记事事项,应应当申请请变更登登记。变变更登记记的程序序和应当提交的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变变更登记记的有关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十九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应当在在申请变变更登记记

30、的单位位提交的有有关文件件、证件件齐备后后30日日内,作作出核准准变更登登记或者者不予核准准变更登登记的决决定。 注注销登记记 第五十十条企企业法人人根据条例第二十十条规定定,申请请注销登记记,应提提交下列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代表人签签署的注注销登记记申请书书; (二)原主管管部门审审查同意意的文件件; (三)主管部部门或者者清算组组织出具具的负责责清理债债权债务务的文件或者者清理债债务完结结的证明明。 第五十十一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当自自经营期期满之日日或者终终止营业之之日、批批准证书书自动失失效之日日、原审审批机关关批准终终止合同之日起起三个月月内,向向原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申请请注销

31、登登记,并并提交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由董事事长、副副董事长长签署的的注销登登记申请请书; (二)董事会会的决议议; (三)清理债债权债务务完结的的报告或或者清算算组织负负责清理理债权债务的的文件; (四)税务机机关、海海关出具具的完税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规定必须须经原审审批机关关批准的的,还应应提交原原审批机关的的批准文文件。 不能提提交董事事会决议议的以及及国家对对外商投投资企业业的注销销另有规定的的,按国国家有关关规定执执行。 第五十十二条经营单单位终止止经营活活动,应应当申请请注销登登记。注销销登记程程序和应应当提交交的文件件、证件件,参照照企业法法人注销登记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

32、行。 第五十十三条外商投投资企业业撤销其其分支机机构和办办事机构构应当申请请注销登登记,并并提交下下列文件件、证件件: (一)由隶属属企业董董事长签签署的注注销登记记申请书书; (二)隶属企企业董事事会的决决议。 第五十十四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核准注注销登记记或者吊吊销执照照应当同时时撤销注注册号,收缴执执照正、副本和和公章,并通知知开户银行。 登记记审批程程序 第五十十五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审核登登记注册册的程序序是受理理审查、核核准、发发照、公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登记的单单位应提提交的文文件、证证件和填填报的登记注注册书齐齐备后,方可受受理,否否则不予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提交的文

33、文件、证证件和填填报的登登记注册册书的真实性性、合法法性、有有效性,并核实实有关登登记事项项和开办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审查和核核实后,做出核核准登记记或者不不予核准登记记的决定定,并及及时通知知申请登登记的单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准登记的的申请单单位,应应分别颁颁发有关关证照,及时时通知法法定代表表人(负负责人)领取证证照,并并办理法法定代表人签字字备案手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准登记注注册的企企业法人人,由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发布公公告。 公告、年检和和证照管管理 第五十十六条企业法法人登记记公告分分为开业业登记公公告、变变更名称登登记公告告、注销销登记公公告,由由登记主主管机关关

34、通过报报纸、期刊或者者其他形形式发布布。 开业登登记公告告的内容容包括名名称、住住所、法法定代表表人,经经济性质或者者企业类类别、注注册资金金或者注注册资本本、经营营范围、经营方式、注注册号。 注销登登记公告告的内容容包括名名称、住住所、法法定代表表人、注注册号、注销销原因、负责清清理债务务的单位位。 第五十十七条年度检检验制度度是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对企企业法人人进行监督督管理的的重要手手续。企企业法人人应当按按照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局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规定的的时间和和办法办理年检检手续。 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对年检检合格的的企业,应当在在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副副本上加加

35、盖年检检戳记。 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应当在在每年五五月底以以前向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办办理年检手续续,交回回执照正正、副本本,经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审审核后发发还。 第五十十八条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营业执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企业业法人营营业执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营业执照分为正正本和副副本,同同样具有有法律效效力。正正本应悬悬挂在主要办事事场所或或者主要要经营场场所。登登记主管管机关根根据企业业申请和开展经经营活动动的需要要,可以以核发执执照副本本若干份份。 企业根根据国家家规定应应当向有有关部门门提交执执照复印印件的,应经原登记记主管机机关同意意并在执执照复印印件上加加盖登记记主管机机关的公章

36、。 第五十十九条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企企业法人人营业执执照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营业业执照的副本本有效期期为一年年。 第六十十条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对对申请筹筹建登记记的企业业,在核核准登记后后核发筹建许许可证。 第六十十一条执照正正本和副副本、筹建许许可证、外外商投资企企业办事事机构注注册证、企业业法人申申请开业业登记注注册书企业申请请营业登登记注册册书、企企业申请请变更登登记注册册书、企企业申请注销登登记注册册书、企企业申请请筹建登登记注册册书、年年检报告告书表式以及其其他有关关登记管管理的重重要文书书表式,由国家家工商行行政管理局统一一制定。 监督督管理与与罚则 第六十十二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对

37、企业业进行监监督管理理的主要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企业是否否按照条例和本细细则规定定办理开开业登记、变变更登记记和注销销登记; (二)监督企企业是否否按照核核准登记记的事项项以及章章程、合合同或协议开开展经营营活动; (三)监督企企业是否否按照规规定办理理年检手手续; (四)监督企企业和法法定代表表人是否否遵守国国家有关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策。 第六十十三条各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均有权权对管辖辖区域内内的企业进进行监督督检查。企业应应当接受受检查,提供检检查所需需要的文件、帐帐册、报报表及其其他有关关资料。 第六十十四条登记主主管机关关对辖区区内的企企业进行行监督检检查时,有有权依照照有关规规

38、定予以以处罚。但责令令停业整整顿、扣扣缴或者吊销证证照,只只能由原原发照机机关作出出决定。 第六十十五条上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对对下级登登记主管管机关作作出的不适适当的处处罚有权权予以纠纠正。 对违法法企业的的处罚权权限和程程序,由由国家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和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工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局分别作作出规定定。 对外商商投资企企业的处处罚权限限和程序序按有关关专项规规定执行行。 第六十十六条对有下下列行为为的企业业和经营营单位,登记主主管机关应应当作出出如下处处罚,可可以单处处,也可可以并处处: (一)未经核核准登记记擅自开开业从事事经营活活动的,责令终终止经营活动动,没收收非法所所得,

39、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超超过3万万元,没没有非法法得的,处以1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二)申请登登记时隐隐瞒真实实情况,弄虚作作假的,除责令令提供真实情情况外,视其具具体情节节,予以以警告,没收非非法所得得,处以非法所所得额33倍以下下的罚款款,但最最高不超超过3万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处以1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经经审查不不具备企企业法人人条件或或者经营条条件的,吊销营营业执照照。伪造造证件骗骗取营业业执照的的,没收非法所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不超过33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的,处以以1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并吊销销营业执执

40、照。 (三)擅自改改变主要要登记事事项,不不按规定定办理变变更登记记的予以警告告、没收收非法所所得,处处以非法法所得额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超超过3万万元,没没有非法法所得的的,处以以1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并限期办办理变更更登记,逾期不不办理的的,责令令停业整整顿或者者扣缴营业执照照;情节节严重的的,吊销销营业执执照。超超出经营营期限从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视为为无照经经营,按按照本条条第一项项规定处处理。 (四)超出核核准登记记的经营营范围或或者经营营方式从从事经营营活动的,视视其情节节轻重,予以警警告,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处以非非法所额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但但最高不不超过33万元,没有非非法所得得的处以以1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同同时违反反国家其其他有关关规定,从事非非法经营营的,责令令停业整整顿,没没收非法法所得,处以非非法所得得额3倍倍以下的的罚款,但但最高不不超过33万元,没有非非法所得得的,处处以1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情节严严重的,吊销营营业执照照。 (五)侵犯企企业名称称专用权权的,依依照企业业名称登登记管理理的有关规定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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