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931-2022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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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9312022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service work 2022-07-25 发布 2022-09-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2931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内容.2 5 服务管理.4 6 服务保障.5 7 服务考核.5 附录 A(资料性)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6 参考文献.7 DB51/T 293

2、1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孔祥贵、向军、周琴、郭飞、芦燕、邵芳航、范宇、马丹婷、张笑、周睿熙、岳立、周长维、朱利民、朱贵宏、韩奕、易晓霞、刘志禄、杨蕾。本文件首次发布。DB51/T 29312022 1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服务管理、服务保障、服务考核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 0055 社区矫正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work 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主要对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偏差,促使其回归社会的一种专业性服务活动。3.2 社区矫正机构 community-corrections institut

4、ion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注:社区矫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来源:SF/T 0055-2019,2.3 3.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worker 社工 social worker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来源:SF/T 0055-2019,2.10,有修改 3.4 社区矫正社会力量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forces 社区矫正机构招聘或委托,能够参与、作用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基本单元,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

5、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组织、志愿者四部分构成。3.5 社区矫正社会组织 community-correc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成立的、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3.6 DB51/T 29312022 2 社区矫正志愿者 community-corrections volunteer 志愿者 volunteer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无偿服务的社会人员。来源:SF/T 0055-2019,2.11 4 服务内容 4.1 概述 社区

6、矫正社会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参与调查评估、参与入矫报到、参加矫正小组、参与入矫宣告、参与制定矫正方案、参与监督管理、参与教育帮扶和参与解矫等。4.2 参与调查评估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包括走访调查、撰写调查笔录、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等。4.3 参与入矫报到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报到,包括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文书送达、建立档案等。4.4 参加矫正小组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开展矫正小组相关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访谈记录内容和格式参照附录 A;参与制定矫正方案,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协

7、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其他工作。4.5 参与入矫宣告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宣告,到现场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4.6 参与制定矫正方案 4.6.1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根据谈话、走访等调查所掌握的情况,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参与制定矫正方案。4.6.2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小组评仪,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和现实表现情况,提出矫正方案调整意见建议。4.7 参与监督管理 4.7.1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4.7.2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情况,

8、向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管理类别的调整意见。4.7.3 定期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以及报告遵守禁止令等情况,并记录在案。4.7.4 通过通信联络、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协助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发现DB51/T 29312022 3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立即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参与查找并进行记录、固定证据。4.7.5 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进入特

9、定区域场所、会客、外出等事项审批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管理工作,审核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按照审批规定提出意见,报受委托的司法所或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备案。4.8 参与教育帮扶 4.8.1 集中教育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参与制定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年度计划,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司法所的指导下,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律政策、思想道德、文化知识、行为矫正、职业技能、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分类教育活动,做好教育记录,进行教育效果评估,及时调整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和对象。4.8.2 个别教育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参与组织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教育时,应

10、当根据其年龄、罪行、矫正类别及不同矫正期,结合其个体特征、行为表现,充分考虑其工作、生活情况,设计差别化的教育内容,因人施教;应当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表现情况,对其个性特点和行为表现进行动态分析研判,“一对一”、“点对点”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4.8.3 心理矫正 4.8.3.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组织具备心理学专业背景的社工或受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4.8.3.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可组织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

11、的现实表现和心理特征,施行个案矫正,为其提供专门的心理矫治治疗,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工作情况。4.8.4 公益活动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配合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公益活动成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活动形式、内容或时间等,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个人公益活动。4.8.5 社会帮扶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帮扶,明确社工或者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协助调查收集信息、进行心理辅导、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改善社会关系

12、等。4.9 参与解矫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可配合参与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按要求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提交个人总结;协助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作出书面鉴定;到场参加解除矫正宣告;送达相关文书;DB51/T 29312022 4 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联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4.10 档案管理 4.10.1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应用以及台账记录等内容,分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4.10.2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除应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的材料内容外,其余档案材

13、料存放实行专人专柜。4.10.3 社区矫正对象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统一保管。涉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工作档案应当封存。5 服务管理 5.1 引入要求 5.1.1 社工从事社区矫正相关社会工作,应符合以下条件: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b)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c)优先考虑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d)熟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e)具有团队协作能力,有较强的文字表达和语言沟通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f)通过面试、试用等方式选拔。5.1.2 社区矫正机构

14、委托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时,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d)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5.1.3 承接主体内部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具体要求可参考 5.1.1。5.2 职业道德 5.2.1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应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隐私保密等社会工作专业理念,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责

15、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的关系。5.2.2 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应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5.3 职业培训 5.3.1 鼓励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参加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加快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转化。5.3.2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组织社工参加法律和社会工作专业的教育培训,重点突出法律专业知识、社会工作理念方法、相关操作技能和职业操守等内容,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DB51/T 29312022 5 6 服务保障 6.1 服务场所 社区矫正

16、机构应为社工或受委托的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6.2 保障措施 6.2.1 社区矫正社会力量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6.2.2 社区矫正机构公开招聘的社工,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6.2.3 提供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6.2.4 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供需求信息,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的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6.2.5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

17、强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受委托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7 服务考核 7.1 社区矫正机构应制定社工考核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基础工作、专业服务、工作成效、社区矫正机构的反馈情况等。7.2 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社工考核评估制度,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定期对社工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强化动态管理;根据综合考核评估结果,择优续聘。7.3 社区矫正机构应对受委托的社会力量按照合同履约情况及相关要求,进行考核。7.4 社区矫正机构可对工作突出的社工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提升其职业声望和地位,增强其工作热情和归属感。DB51/T 29312022 6 A A 附录A (资料性)社区矫正

18、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 表A.1 给出了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的参考内容及格式。表A.1 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记录表 社区矫正对象姓名 社工姓名 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名称 社区矫正社会组织人员姓名 访谈对象 本人()他人(请说明)_ 访谈时间 年 月 日 自 时 分至 时 分止 访谈主题:访谈内容记录:访谈结果:跟进计划:机构签字盖章 注:配套相关资料 DB51/T 29312022 7 参考文献 1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4号)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11-14 2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

19、2014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7-16 3 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司法发201557号)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5-10-30 4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民政部 2012-12-28 5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川办函2017170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2017-08-25 6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高检发办字2022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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