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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条件目录1.定义及解释1.1定义1.2标题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1.4书面指示2.一般义务2.1工程范围及内容2.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2.3履约保证2.4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2.5分包合同的转让2.6再次分包 3.分包合同文件3.1语言3.2适用的法律3.3分包合同协议书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4.总承包合同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4.2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3分包商与业主关系4.4 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5.分包商与承包商及其它承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5.1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5.2分包商不会享有承包商
2、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5.3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6.现场工作和通道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7.开工和竣工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7.3拖期违约罚金7.4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8.指示和决定8.1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8.3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9.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9.1确保分包工程质量9.2安全、消防措施9.3文明施工10.变更10.1分包工程的变更10.2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11.变更的估价11.1经
3、济变更与技术变更11.2变更价值的估算11.3变更估价的申请及审批11.4计日工作12.通知和索赔12.1通知12.2索赔13.分包商的设备13.1分包商的设备14.保障14.1分包商的保障义务14.2总承包商的保障义务15.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1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15.2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15.3由总承包商的行为或违反造成的缺陷16.保险16.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16.2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17.合同价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17.1分包合同价款17.2工程款支付18.总承包合同的终止18.1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18.2总承包合同终止后的付款18.3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4、19.分包商的违约19.1分包合同的终止19.2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19.3承包商不终止的权力20.争端的解决20.1友好解决和仲裁20.2与总承包合同有关或由总承包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21.通知和指示21.1发出通知和指示21.2地址的更改22.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1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后续的法规23.货币及汇率23.1货币23.2汇率24.遵守法令和法规24.1税金、法律义务、通知、费用及收费25.工程量清单26.暂列金额暂定数量27.工程规范使用28.撤离现场29.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30. 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31. 质量保修期分包
5、合同条件1.定义及解释1.1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业主”-是“招标人”的简称,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2)“总承包商”-指由业主聘用进行及承建 总承包工程之施工单位,以及取得其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3)“分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及总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工程监理单位”-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面监理的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5)“设计人”-指业主为合同目的
6、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 。 (6)“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7)“当局”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当地当局和/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承包机构/单位。(8)“质检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站。(9)“业主代表”由业主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10)“总承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为承建 所签订之合同。(11)“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往来文件包括信函、纪要、备忘等、投标函及招标人与分包商明示应纳入分包合同的投标书其它部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
7、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2)“分包合同工程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合同工程规范。(13)“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4)“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15)“分包商的投标函”-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招标人提出并被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投标函包括招标人及分包商双方同意的报价金额改动(如有)。(16)招标人所发出之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认接受
8、分包商为承建 分包工程的分包商之函件。(17)“分包合同条件”-指本文件,该文件应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18)“总承包合同条件”-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 的合同条件。(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21)“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中标通知书内所定的或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另行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2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分包合同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的时间(包含按
9、第7条延长的时间)。(23)“工期”-指业主和分包商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日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日 (天) ”均指一个日历日。(25)“分包合同价格”-指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26)“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内所述的工程。(27)“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施工装置和机械设备/工具(临时工
10、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它物品。(28)“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i)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炎夏施工)。(29)“已经批准”-指业主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1.2标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标题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
11、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1.4书面指示除本合同内另有说明外,总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由工程监理单位于总承包工程合同内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所发出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指示、而分包商应遵守上述之指示。2.一般义务2.1 工程范围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下为示例:XXXX项目铝合金门窗、外墙石材幕墙、轻钢雨蓬、铝合金空调百叶窗、铝合金通风百叶窗、铝穿孔板、屋面金属格栅的分包工程,包括但
12、不限于上述分包项目的深化设计、材料供应、制作加工、运输、安装(含埋件)、成品保护、测试检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维修保养。 上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铝合金门窗、外墙石材幕墙、轻钢雨蓬、铝合金空调百叶窗、铝合金通风百叶窗、铝穿孔板、屋面金属格栅的深化设计: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包括窗框与混凝土墙体的连接方式,飘窗拐角处处理、防水处理、防雷接地系统等)及技术说明并提供完整的计算书,并负责获取北京冠亚伟业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及业主认可;(2) 铝型材、玻璃、五金件等全部材料采购、加工制作、拼装、包装、运输到现场、卸车至指定地点、现场拼装(如需)、安装
13、、附框制作安装、塞缝处理、成品保护、验收、保修工作;(3)外墙石材的安装,热镀锌型钢龙骨加工制作及安装,包括与结构连接用的涨(锚)栓和钢板,石材板面嵌缝清理,干挂石材屋顶女儿墙处的收头处理;(4) 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及现场安装;(5) 安装过程中的测量校正、临时支撑架、临时脚手架、安全架等安全措施、现场二次倒运、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场地清理、运输机械及中小型机具;(6) 涉及外墙石材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的所有检测和试验以及安装过程中的措施;(7) 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上述未提及到的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相关工作,直至整个分包工程交付验收前的全部工作内容;(8) 保证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制作加
14、工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不合格的产品负责退场及更换,对不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安装进行返工。且不得延误工期,并承担因此对业主/总承包商的所有损失;(9) 负责竣工图的制作、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资料的制作以及配合总承包商竣工资料档案馆归档工作。(10)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分包商应有专门的技术小组进入施工现场配合安装施工,一切费用均应含在合同价格中;(11)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工作内容。2.2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
15、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分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根据第5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或另有规定者除外。分包商应在所有施工及执行分包合同方面令业主和总承包商及工程监理单位满意以及遵守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总承包商为总承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规则。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承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商,同时抄报工程监理单位和业主。由于分包商设
16、计缺陷、失误等原因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分包商承担,业主有权利视损失轻重从分包合同款中扣除部分款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分包商不能胜任此分包工程的情况,业主及总包商拥有将本分包工程的部分甚至全部工作内容重新选择分包商的权利。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商承担。2.3履约担保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按本分包合同规定履约保函之格式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提供保函的机构须为银行,业主不接受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保函的银行须经业主批准。因遵守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并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17、日止。2.4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分包商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4天内,以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各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取得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批准。分包商还须编制月进度报告,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审阅、每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报告应持续到完工为止。报告内容应包括设计、制作、送货、安装、验收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及详细说明,反映制造情况和工程施工进展等状况的照片。无论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
18、供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参考。无论何时,如果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且不阻延总承包工程的进度情况下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2.5分包合同的转让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转让本分包合同或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本分包合同中的任何权益或利益。2.6再次分包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除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外,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且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
19、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已的任何下级分包商(包括下级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及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已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3.分包合同文件3.1语言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与用以拟定总承包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即中文;3.2适用的法律适用于总承包合同且据之对总承包合同进行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本分包合同。3.3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商应与业主和总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3.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列于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组成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除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组成分包合同的各文件的优先次
20、序如下:(1)分包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分包合同条件及;(4)工程规范及附录(5) 技术要求;(6)合同图纸;(7)投标函、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汇总;(8) 三方合同(如有)(9) 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其它文件。4.总承包合同4.1分包商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有关总承包合同之合同条件、规范等总承包合同文件内容,分包商可于办公时间内到业主之合约商务部查阅。分包商应细阅上述合同条件及规范致使其能完全明白及理解该文件之内容(上述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分包商应被视为对总承包合同的条文及内容完全理解(上述总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并接受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相应责任
21、及义务。4.2分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和义务a. 分包商应遵守总承包商及本项目施工现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和现场存放等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商应向总承包商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总承包商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且分包商不得以不了解总承包商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总承包商的有关指令。b.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深化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承包商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还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c. 分包商应保
22、证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同时应保证总承包商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因分包商下列不当的行为及事项所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开支:(1)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2)分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以致总承包商需向业主承担的任何责任及误期损害赔偿;(3)分包商的任何误用本分包合同第5条所述的脚手架等或其它属于或由总承包商提供的财产/设备;(4)分包商未能提供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深化设计。(5) 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人员的伤亡;(
23、6)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7)由于分包商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在前述的情况下及总承包商向业主已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明下,业主经核实确认后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有关赔偿费并补偿给总承包商。d. 分包商所使用的材料品牌、质地、产地必须在采购前向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送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经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分包商才能开始采购。每次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日历日,分包商在送审时应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如因预留审批时间不足或审批没有通过,导致采购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由分包商负责。如果总承包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在施
24、工过程中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分包商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等,接受检验。e. 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使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未属于总承包商或任何其它分包商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商潜在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分包商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向总承包商或业主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商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投标价格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f. 由
25、分包商送审,经业主选定的样品应封样保存,业主和分包商双方分别保留一半,正式入场的材料质量、外观、质料及技术指标必须与封存的样品一致,否则将不被允许使用于本工程中。分包商不得自行更换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和供货厂家,如果分包商采购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分包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g. 分包商供应的材料及加工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分包商供应材料的规格、颜色、质量及数量等出现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加工跟不上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商全部承担,工期不予顺延。h因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缺陷等,分包商应付全部责任。4.3分包商与业主关系本分包合同项下,业主责任仅为在分包商履行了其在
26、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合同金额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以作为对本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报酬。分包商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在涉及预付款的情况下提交预付款保函,并就本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4.4总承包商对本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1) 总承包商应按照与业主签定的总承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对整个工程(含本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负责,向分包商提供合同内约定的各项协调、管理及配合等工作;(2) 总承包商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总体计划安排,并将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合理和恰当地考虑在总进度计划内,
27、总承包商须与分包商联系落实其进度计划安排和对施工条件的要求;(3) 所有由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的指示,只要涉及指定分包商的工作或工程,总承包方需及时转发给相应的指定分包商,以确保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4) 所有由指定分包商发往总包的文件,只要涉及到需业主、工程监理单位、设计人协调的工作,总承包商应及时呈报业主并转发给相关单位;(5) 总承包商的付款申请须包括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申请,并须将自行完成部分与指定分包部分分别列明;(此条款中总包商的付款申请是否包括分包商的,由各项目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与17.2(b)(c)(d)对应)(6) 负责整个现场的文明施工、
28、成品保护、安全保卫工作;(7) 对分包商进场的材料、机械、设备等,总承包商应积极协调解决必要的卸货场地,贮存、堆放及加工场地;(8) 应提供实施本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定位线及标高线的控制线;(9) 已完成结构的混凝土垂直度及建筑几何尺寸必须满足结构和建筑施工图纸及相关变更、工程规范的要求,若存在施工偏差,总承包商应负责在指定分包工程开始前自行整改至符合施工图纸和相应规范的要求; (10)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施工用电提供到二级配电箱;(11)应在现场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工作的垃圾堆放处,并负责将现场所有垃圾清运到场外; (12)根据进度计划和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及时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
29、的工作面、工作空间和工作时限;(13)为指定分包商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已搭设在现场的脚手架、配套的安全措施。5.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及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总承包商的设备及设施5.1总承包商供共享的设备及设施除非本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总承包商特为分包商独立提供或保留任何设施及设备。然而,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免费为分包商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用电、照明及工地整体保安。总承包商亦须允许分包商免费与总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它分包商共同使用在工程现场已设置的并属于总承包商的脚手架及其它于措施项目规范内所规定由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地设施及设备。但上述许可不应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
30、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设施/设备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设备供分包商使用的法定的或其它的义务,也不应要求总承包商为该等脚手架之合适性、状况或适用性向分包商负责。5.2分包商不会享有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除在工程规范内另有规定外,总承包商并不会为分包商提供任何可供分包商全权使用之设备/设施。5.3对误用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总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它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及赔偿。6.现场工作和通道6.1工作时间及规章制度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配合总承包商之工
31、作进度计划,安排充足的人手施工及完成工程,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有关工程施工时间的限制,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6.2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总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但总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6.3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分包商应允许业主、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业主、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任何一方所授
32、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 7.开工和竣工7.1分包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预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绝对工期: 日历日。竣工时间: 移交时间: (如有其它重要的区段节点,建议也在此处一并明确)本分包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和总承包商通知为准,分包商应按中标通知书内所订明的开工日或接到业主和总承包商有关开工通知后7天内开始分包工程的实施。并应于上述绝对工期内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7.2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如果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a)总承包商根据总承包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总承包
33、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或(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或(c)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总承包商负责的情况,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其延误的情况及涉及的延误天数及损失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其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及损失补偿,总承包商在收到上述的报告及延期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其对分包商申请延期的意见连同上述的报告及资料,提交给工程监理单位审阅,工程监理单位应于收到上述报告及申请资料后7天内审
34、阅完毕并报送业主。如延误是由于本款(a)段所引致,业主会按照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确定延长时间,总承包商在未获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时,不得为本款(a)段所述的延误原因,为分包工程确认延长期限。但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细报告不可行时,只要分包商每隔14天的时间向总承包商递交临时详细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分包商基于本款(b)及(c)段原因所引致的竣工时间延长及损失补偿的申请,均应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彼此协商,而不应由业主承担。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由业主及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定。7.3误期
35、损害赔偿金分包商的施工进度须严格达到业主的控制性工期节点,分包商承诺每个节点每延迟一天,赔偿业主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的20%。如果分包商不影响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两个工期节点的情况,因工期赔偿业主的违约金返还给分包商。(此条款在合同谈判阶段容易出现争议,总承包商处于转嫁风险的目的通常会要求分包承担的误期损害赔偿金等同于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的误期损害赔偿金;分包通常会以分包合同金额远远小于总包合同金额为由要求降低误期损害赔偿金额度。双方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招标前业主应对此处提前约定。)7.4总承包商有义务通知总承包商应将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
36、立即通知分包商。8.指示和决定8.1根据总承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根据第10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所有指示和决定。8.2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对分包商的指示及在分包工程的设计及规范方面的改动,均应由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向总承包商发出,同时抄送分包商,总承包商不应在没有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发出该类变更指示,一切分包商因遵守未经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而由总承包商擅自发出指令引致分包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间接费用),均应由分包商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及相应责任。8.3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指示执行工作倘若分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或未能执行第8.1条
37、所述的指示,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可经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如在发出上述指示7天内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认为分包商并未有明显改进,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可经过总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将全部或部分所涉及之项目委任其它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承造,而涉及的有关费用可从应支付给分包商之款额扣除或另外对分包商提出索赔。此处所指费用并不一定是分包商的相应合同分项价款,而是未完成相应分项工作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含管理费用)。9.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9.1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商须对本分包合同范围内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须在按设计文件施工时
38、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判断并确保分包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总承包商,同时抄报工程监理单位及业主。分包商应严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商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间接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业主就该事宜对分包商处以金额不超过 元/次的罚款,该款项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9.2安全、消防措施在进入现场前,分包商应向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提交安全消防保证措施及具
39、体实施方案,以备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审查。分包商应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安排施工,并严格遵守其它安全消防相关规定。分包商应在现场设置至少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所有关安全、消防措施实施及整改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价款之中。如分包商在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两次整改通知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未达到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的要求,业主/总承包商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商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9.3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分包
40、商应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存放并处置好分包商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分包商应按照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的要求,将垃圾及废料堆放至现场指定堆放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商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业主/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规定时间内清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清理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之中。10.变更10.1分包工程的变更如果业主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则业主有权指示分包商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商方应遵照执行:(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b)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c) 改变任
41、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e) 实施为工程完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合同中对变更计价条款执行。如果业主通发出指示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分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应由他对此负责任的原因造成,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变更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10.2口头变更指示的确认据第10.1条所发出变更指示均应由业主或由业主经总承包商书面发出,如该等指示为业主口述时,分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业主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同时规定,分
42、包商应可在业主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于3个日历日内通过总承包商报业主确认,如果14天内未被业主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分包商所发出的书面记录应被视为分包工程的指令。11.变更的估价11.1 关于对设计变更的计价及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a) 设计变更的调整:因业主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按实际调增或调减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合同价款,每次每分项(以工程量清单子目为准)变更调增或调减的单价按原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由分包商提出经业主审核确认后的单价作为变更的调整价格。非因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将不做合同价格调整。(b) 变更不
43、计取开办费及措施费:分包商填写之措施项目的款项或单价应被视为包含根据本分包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业主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所发出的任何变更所需之措施费,即设计变更不计取开办费及措施费。11.2变更价值的估算所有依据第10.1条所发出的变更的价值应依据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单价(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单价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参考市场价格在公平及合理的原则下协商,费率须执行原合同费率并由业主确认。11.3变更估价的申请及审批分包商应于发生变更事由或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 将变更报告及相关支持资料报送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同时抄送业主;总承包商应于收到分包商报送资料后7天内签署意见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于收到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报送资料后7天内签署意见并报送业主;业主应于收到工程监理单位报送资料后28天内作出批复,并将批复决定主送分包商,同时抄送工程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商。如分包商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发生争议,该等未能就变更估值达成一致的争议不能构成分包商不执行该项变更洽商的理由。11.4计日工作(由于计日工单价较高且数量不便于管理,建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