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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9月1日,新义务教化法起先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化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这个新起点,意味着“素养教化”由教化理念、教化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味着“均衡发展”成为新时期义务教化发展的新方向;意味着政府将更多地担当起对义务教化的责任;意味着广阔老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培训等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这一切,显示了国家进一步发展义务教 育的坚决意志和决心。下面,我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谈谈个人的一点学习体会。义务教化法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20年以来,对于在我国这样一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化,提高全民族素养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
2、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化出现了一些新状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1、义务教化财政经费总量投入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账,一些地方老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义务教化阶段学生负担较重,应试教化没有得到根本改观。3、义务教化资源安排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旧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4、有的学校有乱收费现象,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剧烈。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义务教化制度,对现行义务教化法进行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
3、,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就修订前后的义务教化法进行比照,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给予了哪些主要新内容或者说有哪些主要亮点。一、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内容更加完善。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有8章63条,修订前的义务教化法没有章节之分,只有18条。从数量上看增加45条的新内容,就是与以前相同的部分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给予了更加深刻的含义(下面用“三个更加明确”来说明)。(一)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立法宗旨更加明确。主要体现三个方面: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2、保障义务教化的实施。3、提高全民族素养。这是特别重要的立法目的,也是实施义务教化的社会意义所在。“适龄儿童、少年”这个概念怎
4、样理解:一般应当指615周岁或者716周岁的儿童、少年。但在特别状况下,也有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因身体状况等特别缘由推迟入学或者辍学后重返校内时已经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限定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年龄,而是用了一个比较弹性的“适龄”表述,也是基于实际生活的困难性而作出的选择,以更加广泛地全面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尽可能地使全部儿童、少年能够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化。(二)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权利主体更加明确。义务教化法事实上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权利”的一部权利保障法,因此,权利主体应当是适龄儿童、少年
5、,权利主体非常明确。当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权利,同时还是一种义务,假如仅仅只是一种权利,那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放弃就等于可以不接受义务教化,事实上那是不允许的。因此,义务教化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化的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不能被放弃,必需履行义务。(三)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义务主体更加明确。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3、学校。4、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义务教化法第7条规
6、定:“义务教化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化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化实施工作”。义务教化由国家统一实施,落实在详细的工作层面上,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教化、财政、建设、价格、出版、审计等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和责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这种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建设保障:义务教化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规
7、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一是合理规划布局学校。也就是说,要在适当的地方修建学校,并要修建足够数量的学校,来满意须要。二是建设符合要求的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标准修建学校,适应教化教学发展的须要。三是依据须要建设寄宿制学校。来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化。四是依据须要建设特别教化学校,同时一般学校还应当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供应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在义务教化法中介定的范围是: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三类儿童、少年。假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建设学校,要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化法52规定:“学校建设不
8、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2)师资保障。义务教化法第28条、第31条、第32条、第42条规定:一是根据编制标准配齐老师,二是保障老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三是改善老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四是加强老师的培训培育工作,五是营造全社会敬重老师的氛围。(3)教化经费保障。一是义务教化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化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化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
9、公用经费标准等,刚好足额拨付义务教化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平安,确保教职工工资根据规定发放”。二是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化经费。义务教化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化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三是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义务教化经费。义务教化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化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四是国家激励捐资助学。义务教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激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化捐赠。五是扶持贫困学生。义务教化法第2条、第4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化,不收学费、杂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
10、儿童、少年免费供应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凡是违反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化经费保障职责的,义务教化法第5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指4250条)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化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在新学期开学时将被监护人送往学校,履行入学的报名、学籍注册等入学手续。其次,保证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化。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供应接受义务教化所必需的物品,如教科书、纸、笔、书包等。对寄宿制的被监
11、护人还要供应必要的生活费用。3、学校的义务。政府和监护人供应相应的义务教化的保障条件,学校则是开展教学工作、详细实施义务教化的主体。因而,学校的教化教学工作特别重要。义务教化法第5条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化任务的学校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完成教化教学任务,保证教化教学质量”。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素养教化。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实施义务教化”写入法律的规定,以前是以教化政策的形式加以贯彻,现在是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素养教化加以实行。义务教化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化必需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实施素养教化,提高教化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育有志向
12、、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实施素养教化的四个方面:一是要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二是要提高教化质量,三是要学生全面发展,四是要为培育合格人才奠定基础。这也是义务教化的质量标准和培育目标。(2)按规定开齐课程。义务教化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依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状况,确定教学制度、教化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老师根据确定的教化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化教学活动”。当前课程设置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制定国家课程设置方案,省级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制定课程实施方案。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
13、方案的要求,开设并开齐课程。(3)按规定开足课时。学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应当开齐课程,保证课时,以达到完成教化教学任务和保证教化教学质量的目的。(4)按规定选用教材。义务教化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学校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学校选用的教科书应当是经过审定并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书目、符合课程标准的教科书。如有违反教科书选用规定的,义务教化法第57条规定:“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5)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学校应当根据上级要求要求加强
14、教化管理和组织教学工作,完成教化教学任务,保证教化教学质量。义务教化法第35条规定:学校和老师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义务教化法规定学校不得做的事项:一是义务教化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义务教化法第27条规定)。二是义务教化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化法第22条规定)。所谓重点班,就是学校教化资源重点倾斜的班,比如:快班、小班、双语班、微机班、特色班等都有学校教化资源重点倾斜客观事实。三是学校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义务教化法第39条规定)。四是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教化实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如有违反以上一、二、三、四个方面的学校,义务教化法第3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
15、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五是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有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化工作的人担当工作人员(义务教化法第24条规定)。六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办班收费、补课收费、报名收费等。义务教化法第56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七是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义务教化法第56条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16、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赐予通报指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八是学校不得辞退或变向辞退学生。义务教化法第59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赐予惩罚”。4、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义务教化法第5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创建良好的环境”。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从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有利于实施义务教化和提高公民素养的角度动身,为实施义务教化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17、。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向社会各界和公民广泛宣扬义务教化的重要意义、作用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区要和学校加强沟通与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化活动,营造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应当依法对义务教化阶段的学生实行优待,为其参观学习供应便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充分利用其不同优势,加强对义务教化的帮助与支持。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应发挥各自优势,
18、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切、支持义务教化的良好社会氛围。二、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将会更加有效地保障义务教化老师的工资水平。义务教化法第31条规定:“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义务教化老师工资水平”写入法律的规定,明确了义务教化阶段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1993年颁布的老师法虽然对老师工资也作过明确规定,但那是广义上的老师工资水平(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工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它包括了幼教、小学、初中、中学、高校等各级各类老师的总体工资水平状况。从老师法实施10多年状况看,全国老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或者高
19、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水平。但事实上,老师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等院校的老师,由于高校老师工资收入较高,使之把整个老师队伍的工资水平拉高,而相当一部分义务教化阶段的老师,特殊是农村学校老师的工资水平仍旧处于较低水平。在本条中规定的:“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主要强调的二点:一是义务教化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二是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就实在,有可比性,也实际,有可操作性,不再是雾里看花。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障义务教化阶段老师的工资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全避开了由于高校老师工资水平较高掩盖中小学老师工资水平较低的实际状况。这一规定将会更加有效地保障义务教化老
20、师的工资水平。同时义务教化法第31条还规定,“特别教化老师享有特别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老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这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老师特别岗位津贴”写入法律的规定,为老师的特别岗位津贴供应了法律依据。三、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规定了对义务教化的老师实行统一的职务制度。现行的中小学老师职务制度是实行的中小学老师分设的职务制度。现行的中小学老师职务制度是根据1986年中心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学老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老师职务试行条例来设立的小学、中学各自的职务系列。现行中小学老师职务等级分别是:小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三级、中
21、学二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等老师等级。这样就使中学、小学老师的职务系列不统一,中学老师设置有高级职务,而小学老师就没有高级职务,现行的小学高级老师事实上只是一个中级职务。即使最优秀的小学高级老师的工资待遇也只相当于中学一级老师,这就不利于调动小学老师的主动性和或高学历人才到小学任教。为了解决因中小学老师职务分设而带来不公允的负面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化老师职务制度。老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就明确规定了中小学老师从现在起不会再分为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老师和中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老师,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将会把中小学老师职务统一分为
22、初级、中级、高级。中小学老师职务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广阔老师的主动性,吸引高学历人才,促进老师的合理流淌,提中学小学老师的整体素养。四、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增加了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的规定。义务教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化资源,促进义务教化的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是义务教化实施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由于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冲突突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旧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成为义务教化发展中须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将均衡发展的重要思想体现在若干条文中
23、,旨在缩小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的发展差距,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少年同等地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一)均衡配置老师资源。义务教化法第3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气,组织校长、老师的培训和流淌,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应当实行的主要方法是:1、新增师资的均衡配置,师资的配置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2、在职老师的培训提高方面,在指标和培训经费等方面对农村学校倾斜。3、校长老师合理流淌,具有教化资源优势的学校应组织老师支教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开展干部老师合理流淌和沟通活动。(二)均衡支配教化经费。
24、义务教化法第4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支配义务教化经费”。均衡支配义务教化经费,是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坚决订正在义务教化经费支配上的“锦上添花”的错误做法。如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义务教化法第52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支配义务教化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三)均衡配置学生资源。义务教化阶段禁止通过考试择优选配学生到校到班。学生入学只与年龄、户口、住址相关,与等级、财宝等无关。义务教化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25、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这一个条规定强调,入学只与年龄有关,与其它因素无关。义务教化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化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供应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条件”。这一条规定强调,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流淌人口的子女与当地居民的子女一样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化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26、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化的义务”。这一条规定强调,在入学方面,既不能搞卑视政策,也不能搞优待政策,一律同等就学。以上三条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义务教化阶段生源的均衡配置问题。我区为了实行义务教化法相关的入学规定,实行的措施是:1、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在户口所在地所对应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2、城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对应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这一入学规定,不仅是对起始年级入学有效,也对小学、初中的全部年级学生的入学(包括转学插班)都有效,有的学校对“家庭搬迁和父母工作调动”到收生范围内居住的非起绐年级学生的转学入学解决不到
27、位,希尽快执行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许考试收生,不许考试分班,不许考试接收转学生。3农夫工子女入学:应当与城区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一是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的农夫工子女就近入学。只要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尽管没有城区户口的农夫工子女,一律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按划片招生规定入学。二是父母在城区没有购买住房的农夫工子女到指定公办学校入学。只要在涪陵城区的农夫工,自己没有购买住房,也没有城区户口的,其子女到涪陵城区二校和涪陵一中就读小学和初中,并享有这两所学校里的城市居民子女的同等教化权(涪教委发2023382号)。这些措施基本能够保障学生资源的均衡配置。(四)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薄弱学校”是一个相
28、对的概念,是与其他学校相比存在发展差距的学校。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相比,整体上不如城市学校的办学条件好;城市中也有发展相对薄弱的学校。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要求不断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义务教化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化资源,促进义务教化的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近几年来,我区加大了对薄弱学校扶持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薄弱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极大改善,但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五)禁止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义务教化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化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29、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如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义务教化法第53条规定:“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义务教化法第57条规定:对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五、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增加了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的规定。义务教化法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务,阻碍义
30、务教化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引咎辞职”写入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也体现了国家保障和推动义务教化的看法和决心。此规定所指的引咎辞职主体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负责人”。之所以规定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负责人,主要是因为实施义务教化是政府的职责,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化实施工作。引咎辞职情形,可视为2023年4月中共中心办公厅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在义务教化领域的详细表现。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提高全体国民的素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要仔细学习,广泛宣扬义务教化法,努力抓好义务教化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化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义务教化法亮点许多,内容非常丰富,我今日谈的内容不成条理,挂一漏万,是个人的一点体会,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