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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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 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 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 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 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基本路线 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事业科学开展,根据政领干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XX市事 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管干部原那么;坚持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那么; 坚持注重

2、实绩、群众公认原那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 优原那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依法办事原那么。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 为坚持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教学、 科研等工作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 构、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必须符合把学 校建设成为引领产业技术进步的创新型大学、进而建设为显见的范围和要求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所在学院的政班子成员;学 院内设管理、业务机构负责人;支部书记;学院工会、团委 书记;学院的校级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科带头人、学 术骨干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等参加。还要注重 听取

3、学校相关条线分管职能部门的意见。(二)考察对象为职能部门、教辅及直属部门、群团组 织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部门所属二级委(总支)负责人、 支部书记;部门内设管理、业务机构负责人或全体工作人员; 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曾长期共事的 相关人员。(三)拟任岗位为中层正职的,还应听取分管(联系) 校领导的意见,参加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20人; 拟任岗位为中层副职的,参加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的人数不 少于15人。第二十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 风廉政情况书面听取X委(监察处)意见。考察非员拟任人 选,还需征求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 当核实个人

4、有关事项报告。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 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 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 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二)主要缺点和缺乏;(三)民主、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四)“四必核”核查情况。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学校委组织部派出的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 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 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

5、须坚持原那么,公 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 负责,并注意保密,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七章讨论决定第三十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 根据岗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学校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进 行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和联系校领导的意见。第三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学校委常委会集 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 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对拟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在 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二条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 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

6、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 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委 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三条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 绍干部岗位拟任人选的、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 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 形成决定。第三十四条学校X委专职副书记、委组织部部长、人事 处处长、校级群团组织正副职等需要报上级审

7、批的拟任职的 干部,在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应报上级批准,批准后 任用,涉及提任的应进行任前公示。第八章任职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委常委会 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学校校园网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 照片,主要学习经历和任职情况,拟任职务等。涉及破格提 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一般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公示结果 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六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 层干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从学校委研究决定之日 起计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

8、的,正式任职,试用 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 的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 干部由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缺乏,提出 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由学校X委负责人进行任前廉政谈 话。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职务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三 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 任期。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确因有重要工 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以接替、需由本人继续办理等工 作特殊需要的,且中层干部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 身心健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中层干部任职 时间从学校委研究决定之日起

9、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 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中选之日起计算。从下一个月起享 受所任职岗位或职级的待遇。第三十九条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 正职的任职由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学校政主要领导、分管 (联系)该部门(学院)校领导宣布;中层副职的任职由委 组织部负责人陪同分管(联系)该部门(学院)校领导宣布。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在办理调动、免 职、辞职等手续前,委组织部召集离任、接任干部双方,办理 离任交接手续,并填写干部离任交接单。工作交接,一般 应在宣布任职后一周内完成。第九章交流、回避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

10、要通 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 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二)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到达两个任期一般应交流任 职,到达三个任期必须交流任职。交流的重点是管人、财、 物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特殊需要和专业技术性强的 岗位可适当放宽。(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到 任。跨学校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组 织关系。(四)加大干部交流统筹,逐步形成机关与学院、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同时应积极校内干部参加校 外交流和挂职锻炼。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11、 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 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 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 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监、审计、财务工作。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 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 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 现职:(一)在政治上存在问题,不适宜担任中层干部的;(二)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指示和决定不 及时不得力的;(三)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

12、退休年龄界限的;(四)因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作风存在问题受到查 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 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七)因个人需要出国学习、进修等超过一年的;因健 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A)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 关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 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

13、高于原任职务层 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 行。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 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 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 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 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 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 使用。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八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 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

14、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 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民主测评、考察、酝 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 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 龄、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四十九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建立干部 选拔任用

15、纪实制度。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 评议”、领干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 职回避等制度。第五十条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 监督干部贯彻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落实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内政治生活等 情况。第五十一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干部贯彻 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 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的监督力度。第五十二条加强对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干部落 实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规范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提升 道德品质、坚持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五十三

16、条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 本方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度。(一)校委组织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法,自觉接受 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 申诉,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的干部任免事项。(二)实行委组织部与X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 信访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

17、建议。联席 会议由委组织部召集。(三)学校各级组织和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委及其组织部门、纪监 部门举报。第十二章附那么第五十六条本方法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大学中层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法(试行)同时废止。著的一流理工科大学的总体要求。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 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 基层的导向。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中 层机构、中层干部职数进行,必须按需设岗、按岗选任,突 出岗位职责管理,淡化干部身份管理。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选拔任用职能部门、学院、校级群 团组织

18、、教辅及直属部门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校级群团组织的正、副职干部人选,届中调整 的,适用本方法。换届调整时,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相关 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学校成立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政主要 领导、学校X委书记、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委组织部负责 人组成,在学校委领导下,负责干部调整、选任的动议及对 提交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干部工作事项的初步酝酿。委组织 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 方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及XX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方法第六条规 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全面贯

19、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 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第八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在管理岗位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 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 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四)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提任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 务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其中,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已经受聘担任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或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

20、任中层副职的, 应当已经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五年以上中级专 业技术职务。(五)应当有校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经历,培训时间 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 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培训。(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提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章规定的龄要求。第九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别 需要的干部可以放宽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 职务。放宽任职资格提拔任用人选应符合政领干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有关破格提拔的要求,应当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 意。不得突破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 规定的资格要

21、求。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干部 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任职试用期未 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 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三章选拔程序、任用方式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可以采取组 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其中,组织选拔 和竞争上岗是学校选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常用方式。中层正 职岗位空缺,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中层副职岗位空缺, 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学院院长职位空缺可采取公开选拔 方式。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选拔面向 社会进行。第十一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下 列程序:(一)民

22、主;(二)确定考察对象;(三)组织考察;(四)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五)任职前公示;(六)发文任命,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二条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实行定向竞 岗的,每一职位参加竞岗人数应不少于3人;实行不定向竞 岗的,实际参加竞岗人数与竞岗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lo达不到竞岗人数或比例要求的,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任;(三)人选初选,进行履历业绩评价;也可以同时进行 民主;(四)面试辩论,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五)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学校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六)组织考察

23、;(七)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八)任职前公示;(九)发文任命,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三条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应当经过下 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征 得所在单位同意;通过资格审查,参加面试辩论。(三)人选初选,通过做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等形式对 学术水平、学术成果、业内声誉等进行评价;(四)面试辩论,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五)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六)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组织考察;(七)学校委常委会讨论决定;(A)任职前公示;(九)发文聘任,签订聘任合同。第十四条任用中层干部根据分类管理

24、的要求,采取以下 方式:(一)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的选任,采用委任制。(二)学院、教辅及直属部门等专业性较强岗位中层干 部的选任,采用委任制或聘任制。聘任制干部选聘按学校有 关文件执行。(三)二级组织、校级群团组织中层干部的选任,一般 采用选任制,按有关法规产生。届中调整,可采用委任制。第四章动议第十五条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 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六条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 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 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委主 要领导报告后,召开学校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酝 酿,形成工作

25、方案。工作方案经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第五章民主第十七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任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民主包括会议和个别谈话,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 考,一年内有效。民主由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召开会,公布职位、任职条件、范围,提供干部 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表;(二)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会议和谈话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学校委汇报情况。第十八条民主参加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 原那么,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其中:(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的。参加会议和个别谈话的范 围是: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院政负责人。(二)在学院进行的。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是:学院的

26、政班子成员;学院内设管理、业务机构负责人;支部书记; 学院工会、团委书记;学院的校级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等 参加,或全体教职工参加。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参照会 议的范围。第十九条个人向组织领干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材料并 署名。所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范围,缺 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中层干部同级调任时,由干 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提出中层干 部拟任人选。第六章考察第二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 才条件,将民主、竞争上岗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 现和人岗

27、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票、面试 辩论测评分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第二 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 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 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三条学校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人 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委常委会研究确 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当意见 比拟集中时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

28、对象,由校委组织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结合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 勤、绩、廉。突出政治标准,重点看政治忠诚、政治定力、 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情况;注重事业需要和岗位 要求,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 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把政治关、廉 洁关、品行关、作风关,防止“带病提拔”。第二十五条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干 部的,注重考察了解拟任人选的管理工作经历和实际管理能 力。对放宽任职资格、破格提拔的,注重考察了解拟任人选 的专业素质和业界声誉。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 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以下程序:(一)由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 在基层组织配合下进行考察;(二)在校园网上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 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综合分析考察考核、人岗相适等情况,与考察对 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拟、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 作出评价。由委组织部向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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