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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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化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依据教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看法(教财2018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化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中学、初中和小学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化的全日制一般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其次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探讨生招生安排

2、的全日制探讨生。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实力难以满意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依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有关部门安排学生资助名额、支配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校实行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动身,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

3、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允公正。(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精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状况。(三)公开透亮与爱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亮,也要敬重和爱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等。(四)主动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照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敬重学生个人意愿。其次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教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工

4、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省教化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化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各市、县(市、区)教化、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化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

5、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法,向上级教化、人社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询问疑问及复核恳求。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化、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别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 9 月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别群体学生全部纳入,信息真实有效无遗漏。第八条幼儿园、小学、初中、一般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担当相应职责。幼儿园、小学、初中、一般中学、

6、中等职业学校成立以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老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详细产生方法由各校(园)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九条一般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担当相应职责。(一)一般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详细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

7、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详细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当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详细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二)特别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给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状况。(三)地

8、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内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状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遇重大自然灾难、重大突发意外事务等状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状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第十一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特别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特别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给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9、烈士子女等。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难、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状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别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实力供应或仅能部分供应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幼儿园、小学、初中、一般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一)提前告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扬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照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

10、校(幼儿园)提交。认定申请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各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给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状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幼儿园)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幼儿园)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供应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确定资助

11、档次。学校(幼儿园)可实行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刚好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将最终确定的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

12、信息系统)。学校(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第十三条一般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用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扬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照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给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状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

13、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学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

14、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实行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刚好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 11 月 15 日前结束。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5、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起先,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应依据实际状况,不断修订完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照实填写申请表的,供应相关材料不真实的;(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教化、民政、财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觉问题,刚好订正。第十

16、七条各级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刚好供应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供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给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供应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负责供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残联负责供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允、公正、透亮、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

17、(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平安管理,制定信息平安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平安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运用权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认定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化、励志教化、感恩教化和社会责任感教化,要求学生或监护人照实客观供应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刚好告知家庭经济改变状况。如发觉有恶意供应虚假信息的状况,一经核实,要刚好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

18、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其次十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化资助政策。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 AA 省教化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说明。其次十二条各市、各高校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市、本校详细的实施细则。其次十三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探讨生培育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看法执行。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样表)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样表)附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学校 年级 班级学(籍)号 学生基本状况

19、姓名性别民族诞生年月相片 身份 证号户籍性质 城镇 农村 家庭基本状况 家庭 状况 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户籍 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市、区) 镇(街道)(门牌号)邮政 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状况(直系亲属)姓名 与学生 关系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 状况 文化程度 年收入(元)健康 状况特别群体类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给学生是否4.孤弃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

20、 庭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情 况 : 。家 庭 遭 受 突 发 意 外 事务: 。家 庭 成 员 因 残 疾 、 年 迈 而 劳 动 能 力 弱 状况:。家 庭 成 员 失 业 情 况 :。家 庭 欠 债 状况:。其他状况:。个人承诺及认定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手写签名:年 月 日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年 月 日学生就读学校认定小组看法: 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备注:此表适用于学前、小学、初中

21、、一般中学、中等职业教化 附件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学校院(系) 年级专业学(籍)号学生基本状况 姓名性别民族诞生年月相片 身份 证号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城镇 农村 家庭基本状况 家庭 状况 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户籍 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市、区) 镇(街道)(门牌号)邮政 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状况(直系亲属)姓名 与学生 关系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 状况 文化程度 年收入(元)健康 状况特别群体类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3.特困供给学生是否4.孤弃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

22、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是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 庭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情 况 : 。家 庭 遭 受 突 发 意 外 事务: 。家 庭 成 员 因 残 疾 、 年 迈 而 劳 动 能 力 弱 状况:。家 庭 成 员 失 业 情 况 :。家 庭 欠 债 状况:。其他状况:。个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手写签名:年 月 日 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年 月 日 认定结果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看法:组长签字:年 月 日 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工作组看法: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年 月 日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看法: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年 月 日备注:此表适用于一般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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