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39例分析-司法精神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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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39例分析:司法精神鉴定 摘要目的:探讨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特点。方法:分析39例否认作案者的司法精神医学资料。结果:否认作案者中66.7%是在接受司法鉴定检查时翻供的,医学诊断以无精神病、人格障碍及人格变更为主,有(包括部分)责任实力占74.3%,否认作案的可能缘由主要是自我爱护,其次是受病理症状影响。结论:否认作案者有特别的犯罪学特征。 关键词作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0.036 资料与方法 我院2007年共受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刑事案例421例,其中在归案后曾有过否认作案的共39例。3

2、9例中男32例,女7例;平均年龄30.510.0岁;文化程度中学19例,小学15例,文盲5例;已婚20例,未婚16例,离丧3例;农夫21例,工人及无业者各5例,经商4例,学生、老师、士兵及干部各1例。 方法:依据案卷资料及鉴定检查所见,统计入组者的犯罪类型,否认案件的时间,鉴定的医学诊断,以及责任实力评定,并分析其否作案的可能缘由。 结果 犯罪类型:凶杀14例,损害6例,抢劫、盗窃、诈骗、受贿8例,强奸、容留或强迫妇女卖淫7例,贩毒、妨害公务各2例。 否认案件的时间:归案时承认,司法鉴定检查时否认26例;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检查时承认1例;归案时否认,司法鉴定检查时也否认12例。 医学诊断:依

3、据CCMD-3标准,诊断精神分裂症17例,精神发育迟滞3例,脑外伤所致人格变更、癫痫所致人格变更、人格障碍2例,品德障碍1例,拘禁性精神障碍2例,无精神病9例,诈精神病1例。 责任实力评定:评定为完全责任实力者17例,限定责任实力者12例,无责任实力者9例。因被鉴定人为疑犯而未评定责任实力者1例。 否认案件的可能缘由:属自我爱护性质,对案件实行否认,或避重就轻,或将责任推卸给别人及受害者有22例,主要见于无精神病者及各类人格障碍和人格变更者。司法鉴定检查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精神状态明显紊乱而否认作案13例,主要见于精神分裂症。司法鉴定检查时处于患病期,因受妄想等症状影响而否认作案2例,主要见于

4、精神分裂症。因出现拘禁性精神障碍而否认作案2例。 探讨 本资料表明,对作案行为实行否认看法的被鉴定人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否认作案的时间:本组有2/3的被鉴定人在归案时都承认作案事实,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复审或鉴定检查时才推翻原来的口供。事实上,不管被鉴定人处于何种精神状态,通常在归案后不久,其所交代的作案过程是比较可信的。否认作案者的医学诊断:由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以诊断精神分裂症为最多见,故否认作案者也以精神分裂症者为多,本组共占43.6%。但本组案例中无精神病及诈病者高达25.6%,是一个值得留意的现象。本院同期全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无精神病仅占6.7%。否认作案的缘由分析:除非否认作

5、案的违法者自己最终坦白交代,否则确定地分析其否认作案的准确缘由有时是困难的,但通过分析案情特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医学诊断,以及被鉴定人的犯罪心理等方面资料,大多数状况下还是可以推想出其可能的缘由的。本组资料表明,否认作案者大多数(56.4%)是属于自我爱护手段,他们或实行断然否认的方式,或实行避重就轻的方式,或将责任推卸给别人,或将自己由主犯推卸为从犯及不知情而上当受骗者,但他们无一例外都对作案行为记忆清晰,且多数为无精神病者或诈病者。其次是各种人格障碍和人格变更者,只有少数(本组中有5例)是精神病患者,但这少数具有自我爱护实力而的确有病的作案者病情常较轻。否认作案行为者的其次位(33.3%)缘由是被鉴定人处于疾病的发病期,多见于精神分裂症,由于处于精神紊乱之中,对检查不协作,其否认的缘由既可能是心理防卫机制,也可能是纯粹的精神错乱,与正常人的有意否认作案存在明显区分。仅有2例因存在明显的妄想,将作案的性质进行病理性的说明,从而将作案的责任推卸给对方,自己则变成受害者。 驾驭上述特点,有利于刚好识破否认作案行为的被鉴定人的实质,作出正确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办案供应精确的证据。 参考文献 1胡泽卿,刘协和.精神病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实力与犯罪特征.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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