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国开(中心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代号:1058。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分是什么?2016年7月试题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分是什么?2017年6月试题 答:第一,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恳求权提出肯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其次,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解除相对人行使给付恳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恳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恳求权的一种权利。 第三,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
2、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肯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试论述保险代位求偿原则。2020年7月试题 答:法律上代位的含义是指一个主体取代另外一个主体法律地位行使权利,包括法定代位制度和授权代位制度,保险代位求偿是一种授权代位行使权利的制度,包括保险人向侵权人追偿损失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权利。 (1)权利代位求偿权。 权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恳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有权恳求第三人损害赔偿,假如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担当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即代位追偿。保险法规定,除
3、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有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假如被保险人放弃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依据公允原则的精神,他也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对该损失赔偿。 (2)残值产权代位求偿权。 残值产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物价值本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标的物基本损毁,被保险人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全赔后,标的物的残余价值产权就属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要交付保险标的及帮助办理转移产权手续,被保险人对全赔后的保险标的无权再作处分。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2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6年1月试题
4、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8年1月试题 答:第一,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行抗力的缘由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有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需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有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削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急估计的,这些有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行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第四,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
5、保险人发觉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依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2019年1月试题 答: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
6、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次,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觉公司经营状况异样,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担当。 四,接着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7、2011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3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4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7年1月试题 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须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全部权,二是不转移全部权,只供应运用权或者运用收益权。 一般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试述票据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的概念、种类及
8、效力。2010年1月试题 答: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的背书均为此种。 2.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托付背书。 (1)设质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担保债权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2)委任背书是以委任他人(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托付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该种背书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
9、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应依民法处理。 委任背书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 (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据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全部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1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2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4年7月试题 答:(1)一般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
10、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担当有限责任的其他全部制的企业法人。 (2)特殊规定 国有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别事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机构破产。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适用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合伙企业破产。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2018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2020年1月试
11、题 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缘由,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缘由,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很多状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逆境之际,为了挽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爱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当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全部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与挽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起先,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爱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
12、实现社会公允的目标,但这种公允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允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务影响所及的那些非恳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3年7月试题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5年1月试题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5年7月试题 答:第一,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削减5%
13、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其次,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支配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接着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三,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耍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 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四,收购期
14、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一般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 第五,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3.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019年7月试题 答:(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
15、必需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肯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推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须要精确、完整和刚好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允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削减欺诈和保证交易平安。 (2)交易基本准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原则。 (3)遵守法律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需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
16、方简单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4)分业经营原则 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很多国家的金融法所接受。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18.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分。2010年7月试题 答:依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缘由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缘由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
17、一种情形; (2)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 (3)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安排通过的规则,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爱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 (4)担保债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5)重整安排草案在重整起先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起先前提出; (6)重整安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7)重整安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挽救企业的综合性方案,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 (8)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状况下,重整安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则不行如此; (9)重整程序于重整安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