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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医院经济管理,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1 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医院的审计工作是指审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它以强化内部限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督促医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爱护医院经济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医院增收节支,加强经营管
2、理为宗旨。其次章 审计办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审计办及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向院长报告工作。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化制度,医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五条 审计办负责人必需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 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验。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工作。第七条 医院及相
3、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审计工作,刚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爱护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第三 章业务指导与监督第八条 审计业务接受省审计厅、省内审协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XX 省卫生计生委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审计办职责与任务第九条 医院审计办的职责:宣扬贯彻审计法和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审计,根据中国内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开展审计业务。履行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理改造、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
4、卫生、科研、教化、培训和各类救济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运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状况、对外投资、工资安排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经营管理和效益状况; (九)审计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协作上级审计部门及社会审计进行专题专项审计; (十一)结合医院经济管理须要,院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审计办每年应向院长提交工作安排和报告。第十一条 审计办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审计办依据审计业务的须要,报经院长批准,可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部门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第十三条 审计办在审计工作中
5、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第五章审计办权限第十四条 审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与医院基建、修理改造、设备购置、物资选购、财务、对外投资等与经济管理事项相关的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加探讨制定医院经济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经济合同、工程预决算,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财务收支经济管理相关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严峻损失奢侈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确
6、定; (八)经院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短暂封存; (九)依据审计结果,提出订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奢侈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通报指责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五条 医院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办必要的处理、惩罚权。第六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依据医院详细状况,拟定审计项目安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办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
7、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协作审计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看法。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看法,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办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长审批下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 (六)审计办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看法,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审计办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第十七条 审计办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第七章嘉奖与惩罚第十八条 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果的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应赐予精神或者物质嘉奖;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由医院赐予指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隐私的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肃穆处理。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不协作审计工作、拒绝供应或者供应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看法以及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应当刚好做出肃穆处理。第八章附则其次十条 本规定报省审计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内审协会备案。其次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办负责说明。其次十二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