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docx(4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1辑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原则,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
2、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故B选项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故C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选项正确。下列哪几项是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表现形式?()A.张某系政法大学教授,向报社投稿表达自己对人大制度的见解B.王某将含有色情的文章邮寄给某报社要求发表C.某大学学生社团为表达对北京市申办奥运成功的欣喜之情在某区广场进行演讲D.我国某公司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成立集团答案:A,C,D解析:。王某将含有色情的文章邮寄给某报社要求发表是违反出版自
3、由的要求的,不是正确行使政治自由的作为。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査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査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査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在中国注册的某美国独资公司与中国甲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国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德国公司未履行仲裁裁
4、决,中国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公司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中国公司的申请B.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C.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执行D.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根据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题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并无法定理由,因此应当予以执行。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用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
5、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下列行政诉讼原则中,为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是:( )A.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B.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C.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则D.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和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
6、证责任。关于法律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当事人是否有意义,即具体事实的需要B.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C.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D.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解释。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2辑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
7、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德国哪部法律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为
8、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A德意志帝国宪法 B联邦德国基本法 C魏玛宪法 D 以上均不是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1871 年 4 月 16 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 1869 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 错误。德国基本法于 1919 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 不正确。1877 年 1 月 27 日颁布法院
9、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所以 D 错误。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
10、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11、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关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补充侦查,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C.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D.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答案:C解析: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下列事实认识错误,结论正确的是:( )A.曱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把金项链误认作手表窃取,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中的对象错
12、误,该错误并不阻却对窃取的金项链成立盗窃罪既遂B.乙具有盗窃财物的故意将一个妇女的提包窃取,窃取后打开提包才发现内装有3份国家绝密文件,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C.丙在打猎时把同伴误认作野猪而射杀,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因为曱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D. 丁在拐卖妇女时把男人(以男性为主的中性人)误认作妇女拐卖,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法定符合说讲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
13、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 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 实认识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典型的如:行为人欲杀甲,由于对象错误,杀死了乙。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籴取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具体到本题。A选项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采取法定符合说的观点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不同构
14、成要件的错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定罪。因甲行为时并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故意,不成立非法获取国家 秘密罪,仅成立盗窃罪。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当选;C选项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 误,因甲根本没有射杀同伴的故意,仅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罪问题。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 ,,当选;D选项属于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欲转让出资,于2022年12月15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转让通知。股东张某2022年1月1日收到该转让通知,张某需要在()之前对该转让事项进行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A.2022年1月15日B.2022年1月31日C.2022年2月15日D.
15、2022年2月20日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股东张某收到通知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那么应该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人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分别认缴了各自的出资额B.如公司成立时,发现李
16、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因实行了认缴资本制度,而无须评估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认缴增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以及认缴期限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应当评估作价。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
17、规定亦作废。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3辑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出租给丁居住,后甲因急需用钱,拟将其份额作价7万元转让给戊。对此,乙表示不购买,丙、丁均表示愿意购买,但仅愿意出价6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丙B:甲应将此份额转让给丁C:甲可将其份额转让给戊D: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和丁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
18、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如果不是即意味着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本题不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所以视为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某县监察局扣押某企业的产品。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不服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企业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该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县法院裁定B:裁定维持县法院裁定C: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D: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
19、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本案是对某县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件,市中级法院必须以裁定处理,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信息,市中级法院应当受理,而县法院不予受理,故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某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既然案子还没有受理,故当然没法进行继续审理,故排除D项,C项正确。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
20、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甲用枪控制司机,迫使其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控制司机后,乙等人在交通工具上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成
21、立抢劫罪,并且具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因此B是正确的。乙重伤乘客属于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需另行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是正确的。甲是财物到手,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用枪将司机打死,属于杀人灭口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甲个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 )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受到的侵害,所在地国 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
22、济为前提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国际法上的个人_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 “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 正确。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23、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22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王甲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未作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甲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
24、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
25、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26、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2022年2月2日,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期1年。下列情形下,李某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27、的有()。A.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并未参加拍卖B.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低价出售给外祖母养老C.张某已将房屋卖与善意第三人,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D.张某出售房屋前已依法通知李某,但李某在之后的1个月内无任何表示答案:A,B,D解析:(1)选项A: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2)选项BCD: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选项B);出租人履行通知义
28、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选项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选项C)。甲因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且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执行死刑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由原审人民法院复核B: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C: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核准D: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死刑复核的核准机关。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36条,刑法第50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
29、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D项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4辑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答案:A,D解析:自
30、首;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而如果犯罪人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以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中甲已经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杀人行为,对于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作出了交代,虽然甲拒绝说明凶器的藏匿地点,但由于这一点并不是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所以并不影响自首的成
31、立。因而应视为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故A项错误。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B中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抢夺行为,虽然乙主张伤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该行为属于自我辩护行为,应当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
32、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选项就属于这里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应以自首论。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D中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并未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而是在二审判决前供述,因而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而D的说法是错误的。因而答案选AD。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 A.许某在A区法院起诉赵某归还借款时,利害关系人陈某向B区法院申请认定赵某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许
33、某向B区法院起诉B.王某和刘某因发生合同纠纷诉至C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死亡,C区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诉讼C.王某诉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陈某起晚了没能到庭诉讼, 法院应当延期审理D.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刘某无故未到 庭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D解析:A选项中A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不是终结诉讼,A选项错误。B选项中合同糾纷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应当裁定诉讼中止,B选项错误。C选项陈某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得延期审理,C选项错误。D选项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34、庭参加庭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 )(2022年)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
35、定第5条第1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情形,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故A项“未同时告知”不符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22022)指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故B项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
36、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故C项“未做回应和说明”不符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中规定:“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官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或者进行法庭调查。经审查确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项“未予调查”不符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37、动合同的有()。A.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B.乙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张某在乙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C.2022年6月1日,丁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2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丁某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表现突出D.李某已经与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严重违反丙公司的规章制度答案:A,B解析:(1)选项C: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22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选项D: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
38、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考教材P320、P321。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22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22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22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22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22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关于风险负担,
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答案:A,C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2年3月8日,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但该标的物为种类物,风险尚未转移。故由长江公司承担风险,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买卖
40、合同解释第13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2年3月13日,长江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长江公司知道标的物毁损却未告知长城公司,因此风险仍应由长江公司负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对于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B、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更不可能是万能的C、法律具有局限性,在某些社会问题方面可能无能为力,如在私生活和夫妻感情方面D、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与其他
41、方式相比,法律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经济和最便捷的途径答案:A,B,C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社会作用又体现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保护了社会公共卫生,就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中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必须依赖于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要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而且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法律调整社会不仅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而且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并不总是最经济和最优的选择。因此D错误。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小丽。2022年12月张某去世,小丽随王某生活。王某不允许
42、小丽与祖父母见面,小丽祖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官在审理中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隔代亲属的探望权利,但正确行使隔代探望权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判决小丽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2年)A.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同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基本法律”B.“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属于命令性规则C.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一种外部证成D.法官的判决考虑到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要求答案:A,C,D解析:所谓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
43、规范性文件。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均属于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且均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故均是“基本法律”。故A项正确。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是关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并非法律规则,故自然谈不上属于命令性规则,B项错误。外部证成与内部证成相对,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的证成。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证成,是对判决结果所依赖的大前提的证成,故C项正确。祖父母可否行使探望权,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法律原则进行判案,显然符合“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法理。“穷尽法律规则”是考虑
44、法的安定性要求,“适用法律原则”是考虑法的合目的性要求。故D项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考试真题及答案8辑 第5辑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答案:D解析:。马克思主义不认为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适用于全人类的道德,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内容从来都是具体的,随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是统治阶
45、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反映的道德必然也具有阶级性,这种道德必定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因此其内容只会是具体的,体现统治阶级的特定意志和利益。下列社会关系中,能够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有()。A.家庭关系B.恋人关系C.夫妻关系D.雇佣关系E.上下级关系答案:A,C解析:知识点: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
46、B,C,D解析:。合同法第42、43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
47、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据此,乙向丙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请求权,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超过的问题,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
48、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据此,C、D两选项均正确。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22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答案:A,C解析: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
49、国籍。”所以,A项正确。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B项错误。C项:决定授予某人公民或者国民资格是一国的国内管辖事项,根据一国国内法决定。所以,C项正确。D项:国籍可以因出生取得(原始国籍),也可以因加入取得(继有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彼得森可以通过与其母亲的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事由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其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甲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