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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p 】: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是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但是随着经济开展,个人的收入来日益多样,以及每个人承受的社会压力各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发挥其应有的成效,反而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据此,从课税形式、纳税主体、费用扣除以及征管等方面分析p 我国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为以后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思路。【关键词】:p 】: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问题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ki.16723198.20_.13.059早在两百多年前世界上就有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对国家开
2、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随着全球各国的交流与开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全球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开展历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开展是一个困难曲折的过程,最早开场涉及所得税相关条文的是清朝的所得税章程,随后北洋政府也公布了少量的规定,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是1943年公布的所得税法,但由于当时的国情,其很难详细施行,形同虚设,直到新中国成立,各种制度建立和恢复,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才真正得到了开展和施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
3、税制度的恢复与建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起征点800元/月与征收对象。随着经济的开展、国情的变化,该法不断地暴露出其不合理之处,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创立至今经过了五次修改。1993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修订,将居民与非居民所得税统一起来,只要其所得境内,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次修订于1999年,从法条中删去了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规定,开场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但随着国情变化,这一规定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于是于2022年10月起,暂免征收该税;20_5年,全国人大进展第三次修订,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月调为1600元/月;20_7年,第四次修订,将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
4、/月改为20_0元/月,同时也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从20%调到了5%;2022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修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一次修改,一是将个税起征点从20_0元/月改为3500元/月,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进展了调整,将九级改为了七级,最低税率由5%降为3%,最高税率为45%,三是对纳税期限的调整,将纳税申报时间从“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合适我国的国情,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五次修改主要对纳税主体、税率、免征额、税收征管等方面进展完善,但是这几次修订都未涉及对课税形式的改革,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税法的目的。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2.1分类课税
5、形式已过时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将应税工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工资、薪金、租金、稿酬等,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方式征收,分别计算各类所得应缴纳的税款,这一形式在建立之初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开展,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分类课税形式已显现出其固有的弊端:其一,因为收入来的差异,同样的收入缴纳不同的税收,来单一的收入,费用和起征点扣除有限,因此交的税额较多,而多种渠道的收入可以分别扣除免征额,这样就可以少交税或不交税,从而就会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例如甲乙两人的月收入8000元,年所得都是96000元,甲的所得是按月计征的工资所得,一年应缴税额为4140元
6、;乙的所得是由按月计征的工资6000元、稿酬600元、房屋出租租金700元、劳务报酬700元共同组成,他一年应缴纳的税额为1740元。其二,因为所得的次数差异,同类型的所得缴纳不同的税收,以劳务报酬为例,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按次计征,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工程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这一规定也会出现横向不公平,例如同在境内的AB两人,A在一年中每个月固定获得800元的劳务报酬,年共计96000元,其无须缴税;而B只是在一年内获得过两次一次性劳务报酬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年收入为8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就其获得的劳务报酬,B需缴纳税额为1
7、240元。从年度收入来说,A的年收入高于B,但B的税负远远大于A的税负,这显然不公平。2.2纳税主体不合理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个人,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根据其所得的性质。实行泉扣税,这样的做法没有表达量能征税的特征,没有根据实际考虑家庭经济负担,每个人所处的家庭的经济情况各异,比方同样收入的两个人,一个家里没有老人和小孩,他的收入除了个人开支,无其他支出,一人吃饱全家不饿;而另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压力很大,但以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他们需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2.3费用扣除不科学目前我国个税法费用扣除不科学主要表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
8、的纳税才能,以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例,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起征点统一为3500元,一视同仁,形式上很公平,但缺乏本质公平,因为每个人的开支不一样,例如两个工薪一样的人,一个需要赡养老人、扶养孩子,家庭开支很大,而另一个人没有家庭负担,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他们的(转自:wWw.bdFqy. 千 叶帆 文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纳税才能明显相差很大,但按照目前的规定,他们需交一样的税,显然不合理;二是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例如一样收入的两个个体经营者,一个位于兴旺地区,资丰富,条件便利,营利相对容易,而另外一个位于经济落后,资欠缺,环境恶劣的地区,他们所缴纳的税额却是一样的,这对后者是不公平的;三是没有将物价指数作为考虑因素,不同地区的物价程度不同,但是起征点却是一样的,这也是形式公平而本质不公平,除此之外,在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维持生计的费用会相应增加,而费用扣除指数却没有相应的变化,相当于费用扣除程度下降了,相对于之前而言需缴纳更多的税,造成了税收的纵向不公平。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