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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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盗传必究 论述题 1论述个人信息爱护的基本原则。 答:目前,世界上就个人信息爱护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也最具有影响力的立法之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80年通过的隐私爱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其确立的国内个人信息爱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确保个人信息国际自由流通的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指南,个人信息爱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八项: (1)限制收集原则。限制收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受到限制,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应当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法,在通常状况

2、下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信息质量原则。信息质量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当与它们将要被运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须要的程度相关,个人信息应当精确、完整,并得到刚好更新。 (3)目的特定原则。目的特定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4)运用限制原则。运用限制原则是指信息利用人应当在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内运用个人信息。 (5)平安保障原则。平安保障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当处于平安爱护之中,以免遭遇泄露、灭失和未经授权的运用。 (6)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应当制定关于个人数据的开发、实践和政策的一般的公开政策;应当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

3、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运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限制者的身份和通常的居处。 (7)个人参加原则。个人参加原则是指信息主体可以向信息限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限制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充关于自己的信息。 (8)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信息限制人若违反信息爱护法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则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20分) 2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要求阐述每个原则的定义、基本内容:技术中立原则、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平安原则。(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

4、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实行中立 的看法,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依据技术发展选择实行新的或与国际 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激励新技术的采纳和推广。 (2)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 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状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 间应当无冲突,相互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

5、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依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接受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 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建更加平安的法律环境。 (6)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爱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 者的爱护。国家应供应清晰、一样且可预料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爱护。 (7)平安原则 所谓平安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安

6、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平安和公允的法 律环境下运行。 3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有哪些特别性? 答: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分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得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视察、选择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

7、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贷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状况下,消费者如何爱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爱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国际经济

8、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爱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了一个浩大的消费者爱护体系:第一,信息透亮的、有效的爱护。参加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当享有不低予在其他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亮的和有效的爱护的水平。其次,公允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亮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3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供应足够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确定。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开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当能够在确定购

9、买之前精确地确认他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救济。对消费者供应良好刚好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 重要措施。第七,隐私。 各国对消费者权益爱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各国除了传统的爱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殊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状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迟疑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4.论述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居处、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

10、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特别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相互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因特网常常运用高速缓冲存储器( 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约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常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特别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

11、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事实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因特网的一个好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其次个网址就不肯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5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实行以下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实行中立 的看法,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依据技术发展选择实行新的或与国际 社会接轨的技术,政

12、府应当不偏不倚,激励新技术的采纳和推广。 (2)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 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状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 间应当无冲突,相互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依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

13、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接受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 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建更加平安的法律环境。 (6)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爱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 者的爱护。国家应供应清晰、一样且可预料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爱护。 (7)平安原则 所谓平安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安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平安和公允的法 律环境下运行。 6.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爱护措施。 答:(1)爱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

14、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爱护条仍j的爱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酬劳。 (2)爱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的技术措施。所谓爱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阅读、观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爱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运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运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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