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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盗传必究 一、简答题 1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供应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意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运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分)
2、 2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答: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3、根据其约定。”(10分) 3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旧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敬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别的法律适用制度,以爱护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采纳最亲密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纳最亲密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其次,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她的法律。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
4、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 第三,适用交付拷贝的所在地的法律。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10分) 4.如何处理个人信息爱护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关系? 答: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运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是违反隐私权爱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假如只对用户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互联网上的信息自由流淌性相抵触。就此问题立法,既要考虑权利人的权益,又要考虑技术发展、产业发展、社会发展的要求。互联网上的隐私权爱护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准备如何运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当
5、征得用户的同意,并为用户供应限制对个人信息进行运用和再运用的方法。5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是什么? 答:对于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实行下列救济方式:(1)实际履行。下列状况下可要求实际履行,而不是以支付金钱代替;合同不是关于个人供应服务,且约定的履行是独特的;其他适当的状况,实际履行的要求可以提出被认为正值的任何条件,并且必需供应与合同相符的对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双方的信息和信息权的充分保障。(2)完成履行。如被许可 方违约则:如在许可方获知违约行为时,符合合同的拷贝乃由其他占有,许可方可以将尚未特定化的任何拷贝特定化到合同项下;在为避开损失并且有效地收回投资而进行合理的商业推
6、断之后,被许可方可以完成信息并将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停止对信息的工作,或对其进行再许可或做其他处置,或实行其他商业上合理的措施;并且对未被弃权的违约寻求其他救济。在被许可方违约之时,双方均受全部合同运用条款的约束。(3)接着运用。如许可方违反合同应适用下列规则:第一,未撤销合同的被许可方可以接着运用信息合同项下的信息和信息权;如被许可方接着运用信息或信息权,则其应受全部合同条款,包括合同运用条款、不竞争条款和支付合同费用条款的约束。其次,被许可方可以就未被弃权的违约行为寻求各种救济。第三许可方的权利仍旧有效,但应受被许可方因违约而享有的救济包括扣除权或抵销权的约束。(4)中止访问。在访问合同
7、发生重大违约或协议中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一方可以中止违约方全部的访问权并指示帮助合同履行的任何人中止其帮助行为。6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我国应当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数据电文不得因为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牢靠性; (2)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牢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 (4)其他有关因素。 7数据库被进行学问产权爱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数据库亦被纳入了现
8、行著作权国际爱护体系,而且是特别爱护,表现在: (1)数据库特别权利爱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2)数据库特别权利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爱护。8简述数据电文功能等同原则? 答: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创建性地提出了“功能赞同法”的解决方案,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
9、法律认可。应当指出的是,功能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解决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它还被电子商务示范法用来解决“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这样,“功能等同法”不仅消退了“书面形式”要求的障碍,还为解决与书面形式要求相关的“原件”要求供应了依据。同时,也为后面将要论述的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9简述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答:(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 不能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表现方式和操作机制上的不同,而忽视其课税依据的一样性,断然主见对电子商务的免税。 (2)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网络经济占我国整体经济的比重日益加大。 税收公允原则要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电子商
10、务经营者与实体经济经营者只是经营手段不同,但所从事的经营内容完全相同。 我国已具备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可能性。10.认证法律关系中有哪些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答:在开放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认证机构一般是以中立的、牢靠的第三方当事人出现,为交易双方或多方供应服务的。因而,在认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买卖双方以及认证机构参加。换言之,认证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认证机构、证书持有人(或称证书用户)和证书信任人(或称相对方)。在有些困难的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更多些。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的交易中,即以平安电子交易协议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供应身份
11、认证,而且还要对发卡银行、收付机构四方当事人之间供应认证服务。11.简述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答:(1)电子商务必需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很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12电子签名满意哪些条件可以视为是牢靠的电子签名? 答: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牢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
12、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限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觉;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觉。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运用符合其约定的牢靠条件的电子签名。13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答:(1)电子商务对交易主体的挑战。在线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对确定民事交易主体资格带来了认定上的困难。 (2)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挑战。网络交易不再是消费者“面对面”的干脆接触,消费者通过虚拟的、开放的网络平台了解商品信息,进行商品交易,被欺诈的可能性增大。 (3)电子商务对学问产权法的挑战。信息技术使得存储和转载信息变得特别简单,在这种环境下,极易发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而且
13、侵权成本极低。网络中出现的各类主体的不同的法律地位,也给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带来法律上的新问题。 (4)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出现了一系列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合同书面形式的认定,要约与承诺的发出、送达、确认收讫,电子签名的认定,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电子合同的证据力,等等,这一切都是传统合同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5)电子商务对金融法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网络银行成为网络经济时代的一种金融商务形式,同时诞生了很多新型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对于这些新型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确保支付平安、规范支付行为、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金融
14、法探讨的新问题。 (6)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在网络背景下,很难再依据实际管理或限制中心以及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来确立对其的税收管辖权。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再按传统模式对各种所得进行明确划分,原有的来源地确立准则自身起先变得难以适用。(10分) 14简述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的规定,对网站的管理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不论网络交易服务供应者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
15、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3)对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审批制。从事新闻、出版、教化、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对特别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专项备案制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10分) 15简述网络背景下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受到的冲击与挑战。 答:电子商务,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与收益的同时,也使传
16、统的税收管辖权制度受到巨大的冲击和面临严峻的挑战。 (1)属人税收管辖权制度受到的冲击和面临的挑战。在网络背景下,电子族不再须要一个实际场所的存在,他们可以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任何一个有网络覆盖的角落对其公司进行管理限制,发布决策吩咐,这使得所谓的实际管理或限制中心和总机构都变得飘忽不定,它们可以随着网络的延长四处移动。所以,现在很难再依据实际管理或限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来确立一家公司为某国居民,从而确立对其的税收管辖权。 (2)属地税收管辖权制度受到的冲击和面临的挑战。首先,在网络背景下无法再按传统模式对各种所得进行明确划分。其次,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变得困难。(10
17、分) 二、论述题 1论述个人信息爱护的基本原则。 答:目前,世界上就个人信息爱护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也最具有影响力的立法之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1010年通过的隐私爱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其确立的国内个人信息爱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确保个人信息国际自由流通的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指南,个人信息爱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八项: (1)限制收集原则。限制收集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受到限制,任何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得应当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法,在通常状况下应当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2)信息质量原则。信息质量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当与它们将要被运用的目的和该目的所须要的程度相关,
18、个人信息应当精确、完整,并得到刚好更新。 (3)目的特定原则。目的特定原则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4)运用限制原则。运用限制原则是指信息利用人应当在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内运用个人信息。 (5)平安保障原则。平安保障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当处于平安爱护之中,以免遭遇泄露、灭失和未经授权的运用。 (6)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应当制定关于个人数据的开发、实践和政策的一般的公开政策;应当确立便利的措施,以确定个人数据的存在和性质、它们运用的主要目的,以及数据限制者的身份和通常的居处。 (7)个人参加原则。个人参加原则是指信息主体可
19、以向信息限制人确认是否持有关于自己的信息,信息限制人应允许信息主体查看、修改及补充关于自己的信息。 (8)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信息限制人若违反信息爱护法的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则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20分) 2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要求阐述每个原则的定义、基本内容:技术中立原则、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平安原则。(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实行中立 的看法,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依
20、据技术发展选择实行新的或与国际 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激励新技术的采纳和推广。 (2)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 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状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 间应当无冲突,相互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1101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依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
21、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接受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 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建更加平安的法律环境。 (6)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爱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 者的爱护。国家应供应清晰、一样且可预料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爱护。 (7)平安原则 所谓平安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安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平安和公允的法 律环境下运行。 3结合国外立法,分析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有哪些特别性? 答:所谓消
22、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经济环境在一夜之间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电子市场的持续高速增长,消费者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在每天的任何时间里进行购物。同样,商家也可以以迅捷的方式、低廉的成本接触到世界各地的消费者。 电子商务交易有两个特点明显区分于传统的商品交易:一是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获得有关商品的信息,而不能实际地视察、选择和检验商品,在经营者没有进行充分公开或公开虚假信息时往往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二是贷款不能即时当面清结,在电子商务交易一般由消费者先向经营者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后者收到汇款才发货。在
23、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利用通讯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劣商品,或是收到货款后拖延邮货,或是以邮售为名,行诈骗之实。在这种状况下,消费者如何爱护自己的权益?在传统的交易中,即使消费者和商家面对面的进行交易,消费者的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那么在电子商务时代,是什么能让消费者放心呢?或许只有法律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爱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消费者面临着可获得法律爱护和损害赔偿的考虑,商家也面临着管理环境的成本和可预见性的考虑。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爱护指南的建议中,从多个方面构筑了一个浩大的消费者爱护体系:第一,信息透亮的、
24、有效的爱护。参加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当享有不低予在其他商业形式中享有的透亮的和有效的爱护的水平。其次,公允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第三,在线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透亮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指南从商业信息、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交易信息3个方面列出了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交易信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供应足够的有关交易的条款、条件及成本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就是否缔结交易作出确定。第五,确认过程。为了避开消费者购买意思的模糊,消费者应当能够在确定购买之前精确地确认他想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第六,争议解决和救济。对消费者供应良好刚好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确保消费者信任的 重要措
25、施。第七,隐私。 各国对消费者权益爱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分析各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各国除了传统的爱护方式以外,一般都有两项特殊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在不能接触商品的状况下了解商品以防上当,是事前防范措施;二是法律规定的“冷却期”(或称“迟疑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是事后补救措施。 4.论述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答: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居处、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特别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
26、难。 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相互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因特网常常运用高速缓冲存储器( 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约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常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特别的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
27、不论事实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因特网的一个好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的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其次个网址就不肯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5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实行以下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实行中立 的看法,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依据技术发展选择实行新的或与国际 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激励新技术的采纳和推广。 (2)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
28、指电子商务法应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 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状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 间应当无冲突,相互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1101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 功能等同原则,是指依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 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接受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
29、 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建更加平安的法律环境。 (6)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爱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 者的爱护。国家应供应清晰、一样且可预料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爱护。 (7)平安原则 所谓平安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安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平安和公允的法 律环境下运行。 6.论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爱护措施。 答:(1)爱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爱护条仍j的爱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0、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酬劳。 (2)爱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的技术措施。所谓爱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实行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阅读、观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供应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3)爱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运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所谓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运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4)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20分) 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