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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最新国家开放高校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盗传必究 一、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的类型。 答: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不但涵盖的业务范围很广,而且种类也比较多。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政府与个人等四类电子商务。根据商务在网上实现程度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根据辐射范围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本地电子商务、国内电子商务和国际电子商务。根据运用的网络类
2、型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EDI商务、Internet商务和Intranet商务。根据商务活动的内容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10分) 2.简述电子签名合法运用的效力。 答:所谓电子签名的合法运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对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电子签名合法运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签名人的效力 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人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他不行否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假如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明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假如该数据
3、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明。 (2)对数据电文内容的效力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相联系,经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既表明其得到了签名人的认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作为原件对待,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运用。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需以书面签名形式做出时,以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就充分地满意了这一要求。当然,某一电子签名签署的详细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最终要由调整该法律行为的特殊法来衡量。(10分) 3.简述电子信息交易的主要内容。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
4、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别的权利和义务。其特别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限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1)电子限制权。所谓电子限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实行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 (2)信息的担保义务。传统的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供应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供应软件的维护服务。(10分) 4简述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爱护。 答:在著作权法中,版权的爱护方式就是给予版权人限制作品传播方式
5、的专有权。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时,法律应当给予著作权人一种干脆的限制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这就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给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著作权法还将该种权利延及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这些规定依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爱护的须要,接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全新的法律术语,与世界学问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学问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以及多数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一样,完全符合网络环境下
6、爱护著作权的立法要求。 5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 答:由于我国实行的达到主义,所以法律只须要对达到时间和达到地点作出规定。 (1)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 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6
7、简述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答:关于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可以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详细主要有; (1)认证机构有责任运用可靠的系统以行使其职责,并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业务操作规范颁发证书。 (3)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收到申请人或其代表人的申请后暂停证书;同时,有责任在证书中存在重要虚假陈述或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存在严峻影响其牢靠性或有证据证明签名者死亡或消逝或不复存在等状况下撤销证书。 7.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答:(1)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很多法律规范都是干脆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化而来的。 (2)开放性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
8、,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3)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当是协调的和基本一样的。(10分) 8简述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答: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在我国,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予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可以运用在电子政务或其他的社会活动中,详细运用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参考国外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在该法的第3条第3款规定了不适用于电子签名法的文书,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
9、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10分) 9简述电子支付的种类。 答:电子支付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 (1)依据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2)依据服务对象和支付金额大小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大额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大额电子支付是BtoB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服务对象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在金融市场充溢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小额电子支付主要应用于B
10、toC电子商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广阔消费者、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工商企业。 (3)依据支付系统处理划拨类型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借记划拨是指债权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向债务人收款的划拨。贷记划拨是指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指令向债权人付款的划拨,债务人银行借记债务人账户,使在同一银行或另一银行中的收款人账户得到贷记。(10分) 10.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生效? 答: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肯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
11、1.电子信息交易的内容有哪些特别性?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别的权利和义务。其特别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限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1)电子限制权。 所谓电子限制,是指信息产品的许可方实行某种电子措施和类似方法,限制他人对信息的利用。之所以给予许可人此种权利,是因为信息产品具有易复制、易更改性,信息许可方运用肯定的限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有肯定条件和限制。 (2)信息的担保义务。 传统关于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分类,在信息产品交易中不再适用。
12、因为信息产品合同较难归入这种合同分类,如某人订制一软件,既要求当事人供应的软件质量合格并适于特定的目的,又要求当事人供应软件的维护服务。 12什么是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概念? 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详细人格权。很多电子商店在消费者进入购物时,往往要求消费者输人很多个人资料,例如姓名、地址、职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薪资等等;有些业者更实行会员制,要求须供应上述各项个人资讯登录加入为会员,方可进行购物。诸如此类收集个人资讯行为,无疑涉及了隐私爱护之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主要涉及的是个人资料的利用和爱护问题。 14应
13、当如何收集和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资料? 答:未经明确同意而收集和运用用户的个人资料,是违反隐私权爱护法律的行为。然而,假如只对用户的个人隐私加以维护,无疑又与因特网上的信息自由流淌性相抵触。如何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这也是目前各国立法力求解决的问题。因特网上的隐私权爱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者应当告知用户,他们收集了什么信息,并准备如何运用这些信息;二是信息收集者应当争得用户的同意,并为用户供应限制对个人资料进行运用和再运用的方法。通过这两项做法,用户可以对隐私公开的适当及修改个人资料等事宜,作出更有效的推断和行动。 假如各国关于因特网上信息流淌的法律相互不能协调,将会产生对信息流
14、淌的不合理限制。一国可以以爱护本国公司隐私权的名义,限制信息的跨国界流淌,这种限制又会异化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许多国家已留意到这种危急,目前所实行的措施,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新的隐私权方案。 我国在公民隐私权的爱护方面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也无特地法律来爱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的平安。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诉讼常常适用其他诉因,这对爱护隐私权不利。 15什么是格式条款?网络中的格式条款是什么?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格式条款的供应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在格式条款中
15、写入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当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网页上会由网络商家预先载明合同条款,最常见的状况是,经由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消费者必需以鼠标按下同意键后才可以进行交易的下一步程序。而很多网络商家会附带声明,一旦消费者按下鼠标,即视为消费者同意网络商家就合同所订之条件,这种就是“网站包装合同”,又由于只要点击鼠标即视为同意,所以又称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网络格式合同。 拆封授权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套装软件授权形式,其条款通常附随于有形的磁片或只读光盘(CD-ROM)上,特别典型的是在该软件的包装或封套上或于其内印刷或记载着合同条款,消费者毋需签订合同,而该合同条款则会声明:“
16、当消费者拆启该包装运用该软件时,即视为消费者接受该授权之全部条款。”点击合同与拆封授权合同非常相像,点击合同可以说是拆封授权合同的衍生。 16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全部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电子,是指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以及与相关或相像的技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网络所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活动的统称。本课程所说的电子商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全部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
17、贸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的统称。 17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规则? 答: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属于发件人的,不行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 (2)数据电文依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须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3)数据电文依据双方约定须要确认收讫,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认收讫。 (4)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18简述电子支付的含义是什么? 答
18、:完全电子商务是指交易的各环节全部通过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不仅合同的订立是以信息形式进行的,合同的履行也是以信息形式进行。当然包括了以信息形式付款,这就是电子支付问题。而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部分地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它可能是在线订立合同,也可能是在线付款,也可能是在线交付物品。假如是在线付款,就涉及到电子付款的问题。 从简洁的意义来说,支付是将现金的实体从发款人传送到受款人。所谓电子支付,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论述题 1论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19、。 答:(1)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实行中立的看法,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依据技术发展选择实行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激励新技术的采纳和推广。 (2)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所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敬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状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无冲突,相互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4)功
20、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提出的。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依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5)国际协调原则 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接受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解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建更加平安的法律环境。 (6)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所谓爱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爱护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爱护。国家应供应清晰、一样且可预料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爱护。 (7)平安原则 所谓平安原则,是指应确定保障
21、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安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平安和公允的法律环境下运行。(20分) 2分析电子货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答:电子货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是否构成货币的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辩。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是否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当满意肯定的条件。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问题上并无统一的解决方案,而是依据详细国情而定。 美国和欧洲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问题上持有不同立场。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1996年4
22、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方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3)电子货币的平安性问题。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上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当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问题是,电子货币所运用的平安性技术是否应受到国家的管制?因为只有在高科技基础建设存在的状况下,电子货币才能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运用。 (4)电子货币的流通性问题。 电子货币是否应像纸币一样不记名,以利于像货币一样可以流通?假如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假如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问题是假如运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些犯罪活动,如洗钱、贩毒、恐怖活
23、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在此状况下,则又形成无法爱护运用者的局面。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造成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当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作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5)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有关结算信息会被大量积累储存到结算服务供应者处。不同的电子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和范围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供应者处大量积累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产生担心全感。所以,结算供应者应对其存储和积累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的说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累和运用
24、仅为保证交易之平安的目的。 3论述格式条款的生效规则。 答:(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所谓合理、适当的提示,是指格式条款运用者应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全部条款提请对方留意,以便对方能了解其内容。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衡量的一个弹性条款,是指民法的诚恳信用原则和公允原则等。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1
25、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恳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说明原则。严格说明原则,又称为不利说明原则,是指假如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说明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供应者最不利的说明。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定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
26、免责条款无效t(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例都承认,在格式条款的运用中,个别协商的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20分) 4分析什么是网络中的格式条款?应当如何规制?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格式条款的供应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在格式条款中写入对自己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当消费
27、者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网页上会由网络商家预先载明合同条款,最常见的状况是,经由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消费者必需以鼠标按下同意键后才可以进行交易的下一步程序。而很多网络商家会附带声明,一旦消费者按下鼠标,即视为消费者同意网络商家就合同所订之条件,这种就是“网站包装合同”,又由于只要点击鼠标即视为同意,所以又称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网络格式合同。 拆封授权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套装软件授权形式,其条款通常附随于有形的磁片或只读光盘(CD- ROM)上,特别典型的是在该软件的包装或封套上或于其内印刷或记载着合同条款,消费者毋需签订合同,而该合同条款则会声明:“当消费者拆启该包装运用该软件时,即视为消费
28、者接受该授权之全部条款。”点击合同与拆封授权合同非常相像,点击合同可以说是拆封授权合同的衍生。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恳信用原则,确定
29、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说明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纳了不利说明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5.结合社会实践,论述电子商务风险种类有哪些方面? 答: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参加人,
30、常常会遇到以下种种风险问题: (1)因电子商务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损失。黑客人侵,商业毁誉,通讯线路瘫痪,电子系统失灵,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惯例的不合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失误,都可能引起电子商务的中断,并给交易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因欺诈而产生的干脆经济损失。外部入侵及内部管理不严,都有可能引起资金的错误划拨,以及金融交易记录的丢失; (3)因网络服务中断而导致的商业机会的丢失。对于某些必需以电子数据通讯或交换为基础的交易,假如系统被遭遇攻击或堵塞,而使交易停顿,则给交易人带来的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 (4)保密信息的外泻。很多信息,对于某些机关或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旦泄露出去,对该机关
31、或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5)因非法运用而遭遇的损失。攻击者可能非法运用交易人的网上资源,而使之遭遇损失。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黑客通过某一交易人的计算机系统作为工作平台,转而攻击第三人的系统或网络,而让该交易人代为担当责任。 (6)因系统被攻击而产生的损失。尽管各国都加强对消费者的爱护,但是,电子储蓄或理财系统更易成为被攻击的对象,银行系统的紊乱,对于用户来说,无疑是使其最感担心的事情。 6. 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别性。 答: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生效时间。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
32、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采纳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其速度远比传统方式快。当要约发出后又要撤回,这种撤回事实上是不行能的。 (3)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详细方式。当事人采纳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假如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另一方并不肯定马上自动作出回应。因而在发出要约与最终作出承诺之间可能会有一段间隔,在此期间内,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当事人与网页上用鼠标单击确认图标成交,其过程非常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的,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承诺的撤回,但是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在事实上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5)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很好地利用确认收讫制度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