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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2320xx年的广西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如何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西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广西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xx第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依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安排。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规定的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安排生育工作。第四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安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
2、安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安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安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安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安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安排生育工作人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安排生育工作所须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实行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安排外生育费、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安排生育有关规定惩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安排外生育费、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费,必需全部用于发展安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安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安排生育经费
3、,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奢侈。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看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上级下达的人口安排指标制定人口安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需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第八条 初婚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需持有法定结婚证,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
4、鉴定标准与其次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丢失劳动实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一条 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依据,以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5、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需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支配其中一个生育其次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各对夫妻如分别符
6、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生育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各项规定者,也可以支配生育其次个孩子。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实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且未结婚的,可生育其次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支配生育其次个孩子。第十六条 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支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安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支配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外。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10年以上,并持边疆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其次个孩子。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支配生育一个孩子。其次十条 凡准予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必需在第一个孩子年满4周岁以后才能有安排地支配。其次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需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安排生育状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实行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