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ylj18****70940 文档编号:60653793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实行安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纳科学的方法做到有安排地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南省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河南省安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次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全部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第三条 推行安排生育应以宣扬教化为主,并实行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需加强对安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安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排生育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条

2、例和本细则的实施。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安排生育管理部门亲密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需有利于安排生育的实行。其次章 生 育 节 制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安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安排外生育。第七条 提倡和激励晚婚、晚育。提倡和激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限制生育其次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安排照看生育其次个子女:(一)根据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安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安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安排生

3、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接着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

4、可以按安排照看生育其次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1、经县级以上安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峻慢性疾病而丢失劳动实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看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接着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其次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需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第

5、十二条 城镇人口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规定的,由省安排生育委员会制定限制指标,层层下达。第三章 生育安排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安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安排。制定人口安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限制目标,且必需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四条 各级安排委员会、安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安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第十五条 在安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安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

6、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第十六条 未完成人口安排的人民政府,必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安排的缘由,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全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需严格执行生育安排,做到无安排外生育。第十八条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需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需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安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安排生育宣扬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其次

7、十条 婴儿诞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生育办公室申报诞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其次十一条 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工作,严格根据河南省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方法执行。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其次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峻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实行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实行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需中止妊娠。其次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

8、实行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相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相宜实行绝育措施的,应运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各级安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不论何种缘由,凡安排外怀孕的都必需实行补救措施,中止妊娠。其次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状况改变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需经县级安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安排生育宣扬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第五章 嘉奖与惩罚其次十五条 对安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安排生育部门应赐予表彰和嘉奖。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其次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

9、,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无生育实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次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再婚后根据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10、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其次十八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规定又生育其次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嘉奖。其次十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一)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补充。(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三)城镇待业人员参与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列支。(四)是城市无职业居民的,从安排生育费中列支。(五)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六)是农夫的,从集体提留、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实行

11、其它嘉奖形式。第三十条 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经教化仍不按条例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或拒绝孕情检查的,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 按条例规定,符合生育其次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得生育证而安排外生育的,应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其次款惩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生育其次个子女后,不接着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接着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按安排外超生一个子女惩罚。第三十三条 非农业人口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七年以内,超生的其次个子女在十四年以内,粮食部门停供安排内平价粮油并不发给各种补贴。第三十四条 按安排生育了其次个子女后又安排外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

12、定从重惩罚。第三十五条 安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应按条例规定从重惩罚,详细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受惩罚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条例和本细则,应当赐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安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处理;应当赐予经济惩罚或其它惩罚的,依照条例规定的幅度从重惩罚。第三十八条 安排外怀孕费、安排外生育费和其它罚款的管理与运用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详细方法由省安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

13、,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详细确定到村、户,报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安排生育委员会备案。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从严制定实施措施。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安排生育委员会负责说明。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放开二胎政策 自20xx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种状况,可要求支配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因特别状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探讨、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