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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2、。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建设,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
3、行政执法证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和人防工程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发现危及施工安全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
4、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提出。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按照建筑业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它事故发生。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必须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5、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单或停工通知单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单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
6、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一)地下工程和基础施工;(二)施工现场临时
7、用电、基坑支护及模板工程;(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四)其它危险作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周边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墙外侧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
8、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接线接电。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构配件,按照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面应平整硬化,道路应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
9、放。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2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各类中毒和疫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等。第三十一条、清理高处施工垃圾时,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生活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安
10、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龙门架、搅拌机)应经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第
11、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开工前未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和人防工程等设施的地下管线配置情况及地质资料的;(二)不向施工
12、单位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强行指挥施工企业冒险作业的。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或停工整改,并可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二)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标志的;(三)使用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具设备的;(四)不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械、机具、施工用电、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3、(五)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危及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及健康的;(六)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的;(七)临街或临近高压线施工不按规定进行防护的;(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九)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十)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挪作他用的;(十一)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十二)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后继续冒险作业的;(十三)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事故的;(十四)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第
14、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更多关于“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 关注手机建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