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X** 文档编号:61411367 上传时间:2022-11-2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40.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以及用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防护用品。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城区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卫生许可制度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具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五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

3、在本市销售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手续。需要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申请建设工程材料产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交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四)备案产品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六)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备案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提交的备案资料齐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

4、备案,并将该建设工程材料的产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信息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情况,及时更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在本市停止销售的,应当自停止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备案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因超过有效期等原因失去证明效力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并根据重新检验的结果,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九条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

5、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二)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设备及试验室设备;(四)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选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生产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

6、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测,并按照有关规定留存检测数据。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

7、报验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不得签认。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选用。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承诺从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选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报验时核对材料的备案信息,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产品不得签认。第十五条未经备案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到工程实体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测。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

8、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录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检查费用,检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市建设、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审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建设工程材料日常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信息。第十八条在本市销售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相关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将该产品从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中除名:(一)提供伪造或者虚假备案资料的;(二)同一

9、备案产品一年内质量检查累计三次不合格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有前款规定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得重新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载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选用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作退场处理,并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责

10、任单位限期采取检测鉴定、加固、返工或者拆除等处理措施,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在本市销售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未申请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或者未对建筑材

11、料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签认未列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目录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将其违规情况载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和见证取样制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

12、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生产设备及试验室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撤销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许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议许可机关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市辖县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上是建筑网整理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更多关于“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等建筑方面的知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关注手机建筑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建筑材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