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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期末背诵笔记一、 填空题1、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3、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A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B授权的其他组织n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n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n 特殊企业n 经授权的其他组织(如政策性银行)4、建国60年经济法研究的发展一、关于经济法的理论贡献1、本体论的创新A、“双重干预论”提出 B、“第三法域论”的提出C、部门法互动理论的提出2、“价值论”的创新o 在把握传统法学理论基本价值基础上,从部门法的角度,概括出人本主
2、义、实质正义、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和适度干预等理论。3、“规范论”的创新4、“运行论”的创新5、“方法论”的创新二、经济法部门法地位的确立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三、经济法制度的确立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5、商业贿赂,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为手段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的行为。特征:1.商业性2.主体普遍性3.非当竞争性4.秘密性5.渎职性6.故意性7.违法性6、我国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内容安全权 知情权 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 结社权获得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获得尊重权 监督权7、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包括企业质量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8、宏观调控法的
3、方法 引导 规制 监督9、退还、补缴、追缴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10、固定资产投资(一)主体体系:n 体系构成:政府、法人、自然人、外国人(二)范围划分:公益性项目 基础性项目 竞争性项目二、 选择题1、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条件1)存在缺陷2)造成了损害3)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2、国有资产的界定(一)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四)中外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3、同填空题第三题4、产品质量纠纷司法管辖 v 制造地 v 销售地 v 侵权行为地v 被告所在地 5、国有资产形成方式权力取得 投入形成 财政划拨 接受馈赠6、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标准(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推定标
5、准(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7、税收体系(1)税制模式的选择 依据税收体系构成即税种的数量和地位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即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2)税制的具体结构 现代税收体系在具体结构上由三大课税体系构成,即所得税系、商品税系和财产税系。8、中央银行是国家
6、机关法人、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9、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n 1、可以经营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3条)(教材P436)n 2、禁止经营的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43条) 信托投资业务 股票业务 非自用不动产业务 向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10、我国基本的价格形式市场调节 价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三、 名词解释1、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2、特殊经济责任制: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3、市场准入:指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
7、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4、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5、税收:指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6、我国经济法的渊源:实质渊源:法律规范的意志来源形式渊源: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7、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济法渊源
8、的种类二:非制定法o 习惯法 在中国经济法渊源中处于次要地位。o 判例法 不是中国大陆经济法的渊源7、宏观调控法n 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成长而进行的调控。n 特点:1、主体为政府2、目标是均衡3、手段为综合8、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9、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这里形象意指国家宏观调控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颁布的看得见的政府政策或决定,无形之手指市场的自我调节。只有自觉运用市场的价值规律,并有效运用政府的宏观调控之手,才能够维护市场经济
9、秩序的稳定发展。四、简答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o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o 社会化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o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o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o 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o 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2、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一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商品交易关系中的卖方违反其对产品质量所做的承诺,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因而对买方应承担的降价、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特征1)是违约责任2)主体是卖方和买方3)一般不得协议变更二 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1)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而事先未声明的2)产品质量不符合注明
10、的标准的3)产品质量不符合说明或表明的3、中国实现宏观调控法确定的原则教材归纳n 平衡与优化n 有限干预n 宏观效益n 统分结合杨紫瑄版本1、间接调整原则2、计划指导原则3、公开原则4、合法原则5、适度原则6、稳定加灵活原则五、论述题所需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v 消法专章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v 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v 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
11、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法第十条一款规定:“消费
12、者享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起诉产品质量社会监督1、消费者有权咨询申诉2、消协可以建议、支持起诉3、政府部门定期公告4、国家机关不得推荐、监制、监销产品(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v 1.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1)产品质量不应当存在缺陷 缺陷: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法第34条)(2)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
13、能(对于其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以上(1)(2)两项为默示担保)(3)质量与说明或注明的内容相符以上为明示担保v 2.生产者应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 (1) 应当提供必要的产品标识(文、图、数字、符号、标志), 有用于分辨生产者、说明产品特征、特性的标识(符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 产品标识应真实、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时,生产者经营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特征1)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2)产品责任的产生非因产品质量问题本身,而是因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害3)责任法定,不得协议变更六、案例分析1、360与腾讯大战消费者权
14、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腾讯此举,是在利用其绝对垄断地位,导致消费者没有选择。简单的看,QQ就是一款即时通讯工具,但这其实不仅仅是一款工具,这里面还储存有大量用户的信息,比如朋友联系方式、商业合作伙伴信息等等,这已经不仅仅是一款软件。这是在强迫消费者必须使用QQ。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业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持其服务的延续性,腾讯提出不卸载360就必须退出
15、QQ的要求显然没有顾及这一点。 还有一点,QQ所说的360使用外挂,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由法院裁决,绝不能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挟持消费者,滥用消费者的信任。你不让我选择,我只能不用QQ。4双方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如果双方互相指责的内容不属实,那就构成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其次,腾讯单方面停止对装有360软件用户的QQ服务,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腾讯要求用户删除360软件,否则便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即涉嫌附加
16、不合理条件。”最后,腾讯若依据用户在安装QQ时同意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1条“用户 不可以 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 软件 和相关系统”,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 停止服务”来看,腾讯似乎已将360软件视为非法外挂,继而停止了QQ服务,但此种逻辑令人难以信服。2、腾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提示用户在安装有360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 软件,这是腾讯在与用户形成合同关系之后的附加条件,是腾讯单方面采取的自力救济,但这违反了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19条明确,“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17、,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合伙企业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
18、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
19、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
20、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
21、符合哪些条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
22、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
23、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A的主张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不属于合伙人,因此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