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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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企业法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撤消其营业执照。2、企业的分类: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展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

2、法律标准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私营企业: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标准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局部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标准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当方式与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3、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高速企业设立、存续与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与。*企业的法律特征:1企业法是

3、标准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标准企业本身的组织与运作的行为法。如企业兼并、改组、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盈余分配等。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展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标准存在的具体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根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根本原那么与指导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根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那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3行政法规:它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

4、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5地方性法律与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5、个人独资企业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企业。*1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制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

5、报承当法律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经营管理:投资人可自行管理;委托聘用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当。4营业转让: 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继承:继承人应承当该企业的债务与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5解散终止:解散的原因

6、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撤消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6、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特征: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的自然人。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根底。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当违约责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与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

8、立日期。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与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普通合伙企业

9、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视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及亏损企业承当。 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以下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制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及他人合伙经营及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

10、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当: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 5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场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以下情 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

11、该资格的;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

12、。 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及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当赔

13、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缺乏局部由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归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当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与用个人财产清偿,缺乏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与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效劳的专业效劳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当: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成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承当无限连

14、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当。假设是非成心的,由全体合伙人承当连带无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成立根底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协议内容要求: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与选择程序;执行人权益及违约处理方法;执行人的除名条件与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

15、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可及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交易;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及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 3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及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当赔偿责任。4、有限

16、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7、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解散: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撤消营业执照;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2清算:清算应通知与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当,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偿费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

17、,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特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当责任。2、设立:审批:由商务部、与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

18、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根底原那么依据,假设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与章程,不定协议。3、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与改善产品的性能与质量。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4、管理: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

19、他董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那么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假设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其分高管。5、解散及清算:1解散:期满;一方不履行义务;亏损严重无力经营;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未到达经营目的,无开展前途;出现规定的事由。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2清算:董事会提出,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撤消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

20、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种: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效益,承当风险与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企业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

21、投资。2、设立: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审批文件有: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件。 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合作期限及解散: 期限: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如果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解散: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解散事由出现; 责令关闭三外资企业法:*1、特征: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

22、机构。 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当,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公司,也可是其他形式。2、设立: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终止:及合资、合作企业一样。但有特殊规定:清算完毕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1、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我

23、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特征如下: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当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2、公司的种类:1学理分类:P74按股东承当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等额、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按公司信用根底分类: 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按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4、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2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特征:公司法是组织法及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及任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4、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5、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那么。5、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方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局部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著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的根本规那么的重要文件,

26、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那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必要事项,即根本领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相对必要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6、公司的合并: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2合并程序: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

27、0天内公告。债仅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与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局部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局部割,原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7、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

28、财产权、债权。 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的三原那么:资本确定原那么: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根底,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资本维持原那么: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及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平安。 资本不变原那么: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与债仅人的利益。8、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

29、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的不同: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与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以下情况不得任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担任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

30、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及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勤勉义务。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及民主管理的规定:职工的劳动及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置社保。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假设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参及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11、公司的解散: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顿业务活动,开场处理未结业务。*解散原因有: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被

31、撤消营业执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破产法?。 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及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

32、;清缴欠税;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及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确定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通知公告债仅人,10天通知,60天内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清算完毕日起30天申请注销。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的企业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与法定资格:关于自然人股东: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无民事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公司股东。关于法人与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制止的党政机关,原那么上都可以

33、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视职能。*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为最低10万。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资缴纳期限: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但一人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出资证明:出资后公司应签发股东缴纳出资证明书,意义在于表示设立人已成为股东,并承当相应义务与

34、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与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 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4申请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1股东的构成: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2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我国的法定权利有: 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及公司重大决策与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与公司财务

35、报告的权利; 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3股东的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 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1股东会: 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性质: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常设机构。 股东会的职权:通常及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有关,同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做出决议;修改章程等。 股东会的召集:分为

36、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有权召集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议事规那么:除另有规定的,股东会会义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到达法定多数才能形成会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2董事会: 董事会的性质:是经营决策与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37、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 董事的产生方式: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与主持,或副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与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规那么: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经理负责日常事务。3监事会:监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监视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的设置: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

38、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监事会的职权:监视检查财务运行等。 监事会的议事规那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那么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责任公司作了特殊规制: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期限规制:一人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两年后缴足。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

39、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人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财务监视规制:实行财务法定审计制度,即年审。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股东财产时,应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5、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董事长等高管人员,未经国资监管委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监事会: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视为核心,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

40、工代表不低于1/3。*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预。 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转让通知书接收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请求情形有: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

4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权的继承: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三节 股份1、股份的设立1*股份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与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局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

42、能成立。(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承当公司募集事务,其责任是:公司不成立时,对产生的债务与费用负责、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与利息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的损害,应承当赔偿责任。 (2)订立公司章程:包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程制定后需创立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能做为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

43、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 选举董事与监事,组成董事会与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步骤如下: 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即招股章程。 制作认股书。 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及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及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与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召集创立大会: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认股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5)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缴纳首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后,可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方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完毕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记。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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