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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文本第一章经济法根底知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二、经济法的形式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是?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2、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方法?、?暂行规定?、?实施细那么?,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根底上发布的,名称中带有“最高人民法院字样。属于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三、经济法的3个根本构成要素: 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内容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当的经济义务客体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3、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注意:成立是有效的前提,但成立不一定有效。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例如,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别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方案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注意:上述7种形式可以对照前面讲述的“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其中前两种不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后四种可以归结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和局部无效。局部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局部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局部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
5、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要能够区分并掌握两者的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可由任何人提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依赖于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期限,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限制。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二、代理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
6、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例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4.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7、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有时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会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被代理人的追认,即事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的认可。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而不与否认 。3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5.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
8、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当代理的法律后果。6.代理权滥用的种类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第四节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诉讼
9、时效期间为1年。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由人民法院判定。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0、形式。一、仲裁1.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的一种活动。2.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要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诉讼1.当事人起诉除了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
11、条件: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那么进入二审程序。3.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判决和裁定二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
12、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章小结本章的特点是根本概念较多,有关经济法律关系的问题无处不在。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穿,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很多纠纷最后要通过诉讼解决,此
13、时会涉及到诉讼时效。 第 二 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法概述一物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上的物。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注意: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权的客体,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2.物的种类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
14、,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那么会损害价值的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15、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预。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3物权的标的是物。3.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三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1.平等保护原那么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原那么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
16、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设立担保物权,法律不予保护。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设立动产质押而不转移占有,不属于质押。3.一物一权原那么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那么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3所有权的行使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那么: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承当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
17、并非单独的所有权。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的某一局部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原那么1公示原那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公信原那么。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成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平安。注意:所谓“物权存在瑕疵是指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例如,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出现错误登记或漏记。四占有1.占
18、有的概念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注意:占有概念也可以通俗的表述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占有不等于所有。所谓“物之外的财产权是指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例如:地役权、抵押权、债权等。1占有制度的属性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如占有权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占有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如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标准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19、。2占有制度的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3占有制度的效果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2.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意欲据为己有除自主占有以外
20、的其他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如为他人保管物品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的控制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间接占有是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为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而对物形成间接的控制和管理如出租人间接占有租赁物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占有自己购置的物品无权占有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如不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明知
21、道售货员多找了钱而想据为己有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注意:“善意和“恶意有区别。4.占有的法律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复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
22、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复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上述规定不但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其中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且仅适用于返复原物的请求权。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五物权变动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可以不登记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
23、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2不动
24、产物权的登记规那么登记地点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权属证书在办理完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那么异议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
25、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注意:上述“登记簿专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动产的物权变动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虽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的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
26、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以下几种交付方式,也可以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如寄托、租赁、借用等,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那么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那么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那么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
27、度。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注意:所谓“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抛弃的垃圾、海边的贝壳,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上山打虎,法律不允许;下海擒龙,事实不可能,都不能先占。所谓“添附是指数个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成为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在他人的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1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
28、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当举证责任。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那么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当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复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
29、分人承当赔偿责任,或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考前须知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注意:有意抛弃的不属于遗失物。遗失物的处理规那么是:遗失物未转让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
30、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已转让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复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复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
31、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注意: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那么。六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而债权的保护方法那么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1.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请求确认物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返复原物。
3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复原物。无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无权占有所有物如不返还承租的房屋;第二,非法侵占如将抢夺的财产据为己有。在适用这一方法保护物权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复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复原物。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复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权利人请求返复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3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
33、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害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妨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害,也有权请求排除。排除妨害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注意:消除危险与排除妨害的区别在于,排除妨害的情况下,妨害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害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4请求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2.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
34、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2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那么不以有损害为要件。3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节所有权 七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局部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别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对
35、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预,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害或者侵害。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表达。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2.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如公民驾驶自己的车辆等。收益权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36、基于财产而产生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收取孳息和利润。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其法律结果实质上是消灭了原财产的所有权。如消费粮食,用掉燃料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原财产的所有权。如出卖房屋等。注意:占有与占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占有强调一种事实状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而占有权那么一定是基于合法占有所产生的权利。3.征收与征用1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行为。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
37、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3征收与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均是强制性的。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区别: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因此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那么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而征收那么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那么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适用条件不同。虽然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
38、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4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除了适用于所有权外,还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八各类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在具体实施上,那么由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另外,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森林、山岭、草
39、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根底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注意:其中前4项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3.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
40、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也受到法律保护。九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概念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局部所有权、共有局部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一种特别权利,应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个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权利人不得保存专有局部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局部,也不得保存成员权而转让专有局部所有权与共有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区分所有局部和共有局部。区分所有局部是指通过物理方法所分割出的,兼具构造上和使用上独立性的一局部房屋。共有局部包括共用局部及
41、附属物、共用设施等。专有局部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业主行使专有局部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装修不得撤除承重墙等。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共有局部的共有权业主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
42、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共有局部的共同管理权业主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般事项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那么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注意:业主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既享有权利,又承当义务。而且此项义务不得放弃。在转让专有局部所有权时,共有局部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必须
43、随之转移。十共有1.共有概述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确定的共有方式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有一物,并非有多个所有权,只是一个所有权由多人共同享有。2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局部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属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当义务。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44、决定。4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只能是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的共有,称之为准共有,只能是参照共有制度的相关规定。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2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的权利。3.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注意:一般情况下,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继承遗产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