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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案模板第1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应该必须具备以下(ACD)条件 A.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固定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CPM(千人成本)是基于()的网络广告计费方式 A、广告效果 B、产品知名度 C、销售额增量 D、广告显示次数 3下列属于电子合同法的是()。 A.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C.电子签名示范法 D.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4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特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对电文完整性提

2、供可靠的保证 B、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C、以电子形式存在 D、通用方法制造并附在数据电文中 5()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系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A.电子签名 B.电子合同 C.数字认证 D.数字证明 6数字签名和书面签名有相同之处,采用数字签名能够确认() A.信息是由签名者发的 B.信息从未修改过 C.企业的经营资格 D.企业的法人代表 7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名不能保证的功能是()。 A.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B.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C.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3、 D.确定签名的文件不被修改 8.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的态度是() A.予以肯定的 B.否定的 C.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D.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9电子商务法需要()。 A.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 B.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 C.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 D.涵盖某些现有民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10.电子商务立法所涵盖的范围是“电子商务通讯手段”和()交集 A.支付 B.交易 C.商务 D.营销 11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于1996年通过的,这将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 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B.国际

4、商会 C.欧盟贸易法委员会 D.美国贸易法委员会 12关于数字签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能够保证签名者身份的权威性 B.能够保证信息是由签名者自己签名发送的 C.能够保证信息在签发后到收到为止未曾做过任何修改 D.发送者用自己的私钥对数字摘要进行了加密 13.关于电子签名法律的说法正确的有()。 A.使用时一般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方提供信誉保证 B.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需要解决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明确电子签名是合法的、有效的条件 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为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D.电子签名和传统手写签名在形式上有本质区别,

5、因此功能不能等价 14.()在2004年9月28 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A.电子商业示范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C.域名反抢注法 D.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15.“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 A.在其使用范围内对签名持有人而言独一无二 B.由签名持有人或以签名持有人单独掌握的方法所制造并附在数据电文中 C.其制造及与有关数据电文的连接方式对电文的完整性提供可靠的保证 D.安全、可靠性方面较传统签名更高 16.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若干条件,他们是()。 A.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

6、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B.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注册和使用时间超过限制 C.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D.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已经于()年 3月在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 A.2000 B.1999 C.2001 D.2004 18、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 A.合同书、信件和电报电文等可以虚拟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B.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虚拟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C.合同书、信件和电报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D.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7、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中心的设定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有() A.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B.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C.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D.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20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应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固定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1.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的义务有 () A.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B.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C.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

8、担保义务 D.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2、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 A、电报 B、EDI C、EMAIL D、电话 23、下列()不属于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 电传电脑打印的合同电子邮件电报 24、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中“交易主体与提供附属服务的服务者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提供附属服务的服务者”包括() A.物流公司 B.支付平台提供商 C.电子认证机构 D.银行 25、电子商务交易中买方的义务有 () A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B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C应当承担对标的物

9、验收的义务 D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26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包括() A.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B.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C.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D.解除合同 27在电子交易的合同履行中,数字音乐的销售适合采取()的方式 A.在线付款,在线交货 B.在线付款,离线交货 C.离线付款,在线交货 D.离线付款,离线交货 28、()可以将买方和卖方集中到一个市场上进行信息交流、广告、拍卖竞标、交易、库存管理等 A.水平B2B电子商务 B.垂直B2B电子商务 C.B2C电子商务 D.C2C电子商务 29.关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正确的

10、是() A.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B.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D.是平等主体的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0.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中“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里“中间人“包括() A.电信运营商 B.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C.电子认证机构 D.银行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11、案” A.乡、镇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32.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有() A.接收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 B.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 C.保存登记者的私有密钥 D.颁发电子证书 33.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A.确立以书面文件进行商务活动的法律关系 B.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C.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 D.明确规定了与手写签名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34.关于支付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下层的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支付往来称结算 B.上层的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支付称清算 C.监督、控制商业银行金

12、融活动,控制国家货币发行,管理国库,管理外汇相关系统称为支付服务系统 D.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窗口,其系统特点是账户多、业务量大称为支付资金清算系统 35、网络银行被称为三A银行,以下对A阐述错误的是() A.任何时间(any time) B.任何地点(anywhere) C.任何人(anyone) D.任何方式(anyhow) 36、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说法错误的是() A.拥有款项收付的便利性、功能的可拓展性、信用中介的信誉保证等优势 B.手续费标准统一,且结算周期可根据商户需求设定,服务更人性化 C.可以保障商户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D.可以实现从消

13、费者到金融机构、商家的货币支付、现金流转和资金清算等 37、()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角色。 A.网络警察 B.认证机构 C.网络卖家 D.网络交易中心 38、互联网上谁都可通过一定程序与其他人达成交易,所以首先需要解决() A.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B.电子合同合法性问题 C.网上支付安全性问题 D.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39、电子邮件结尾处的签名需要注意() A.签名信息不宜过多 B.不要只用一个签名档 C.签名文字最好使用英文 D.签名档文字应与正文文字匹配 40、网络银行的基本业务有() A.家庭银行 B.企业银行 C.各种支付 D.特色服务 41、电子商务认

14、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的职责包括() A.监督登记者不能从事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B.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C.监督登记者按照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D.制止和查处登记人的违法交易活动,保护交易人的合法权益 第2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竞赛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

15、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请问:吴永安的域名注册行为正当吗?如果不正当,他违反了哪些基本法律和侵犯了科龙公司的合法权利? 答:不正当。吴永安的域名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 侵犯了科龙公司的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

16、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请问:你觉得哪方可以胜诉?为什么? 答:杨先生可以胜诉。因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

17、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

18、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所以杨先生可以胜诉。(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3、2004年11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作者廖先生,在一家名为“无忧团购网”的网站上发现,自己的书出现在网站电子出版物无忧网刊上。廖先生认为,网站将自己的作品肢解后作为其网刊或者网站内容,其行为直接侵害了自己著作权,在去函要求网站删除这些内容未得到明确答复后,便一纸诉状将网站的经营者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网站删除关于家庭装潢陷阱的所有信息,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网站的经营者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网站上刊登的家庭装潢陷阱,是注

19、册会员主动发布的,客观上,网站不可能对这些上传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甄别。请问:你觉得是“无忧团购网”应当责任还是网站会员用户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无忧团购网和网站会员共同承担责任。第一,会员上传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行为,的确对该书作者构成侵犯。第二,无忧团购网站(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将该部分内容编入了网刊时,未对网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作者的许可,因此侵犯了廖先生的著作权。从法律角度讲,一般各国都对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苛以比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更重的责任。在ICP网站内容出现侵权的情形时,ICP应和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4、1999年3月5日上午,

20、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给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室家具的电子邮件一份,电子邮件明确了以下的内容:(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2)要求在 3月12日之前,将货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3)总价格不高于15000元。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是以电子邮件回复了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公司的要求全部认可。1999年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但是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10日于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外一家生产工厂的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拒收。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到法院。请问:在本案中,以电子邮件方式

21、订立的该合同有效吗?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拒收行为违法了吗 答:在本案中,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拒收行为违反了 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分成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其他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子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纳入了书面形式范畴,所以具有合同法的同等法律的效力。 5、原告林军,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甫村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005年3月至4月期间,

22、原告在被告的网站首页的一个域名为)铃声传情项目服务中,未经作者许可,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提供给移动电话用户供音乐振铃下载使用。北京移动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增值服务项目,使任何一个移动电话用户均可以利用其收费项目下载涉案歌曲。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系 商业性使用,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现音著协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2)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和原告会员苏越(作曲家)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13182.5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支出6300元;(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请问: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吗?

23、为什么? 答:有的支持,有些不支持。因为音著协作为原告的主体地位是合法的,网易公司未经作者 许可将歌曲收录进其在网上开办的栏目中,供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下载使用,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个支持而北京移动公司接收的信息是由网易公司选择后发布的,北京移动公司并不对信息负责。北京移动的短信网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对网易传输的信息内容进行任何遴选处理,亦无技术能力将已知的侵权信息予以剔除。在实施信息的接收和发送行为过程中,北京移动公司始终是被动的。因此,北京移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音乐著作权的侵害。 8、2000年3月8日,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

24、事处29位员工在互联网上收到了相同内容的 英文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邵达立盗取一台打印机据为己有,你可以注意到邵达立一直在逃避我们的监督,因为他怕我们揭露他的肮脏历史,公司不应当接受一个品行堕落和诽谤我公司的人。”其中一位英国同事PeterRowe收到此邮件后,立即给邵达立发了一份传真,将这份邮件传给了邵达立,邵达立看到后,异常气愤,从发信地址eszheng断定是同事张尔申所为,以前张尔申都是用这个地址收发邮件的。于是邵达立于2000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尔申在互联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

25、对其名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请问: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以什么为由作为依据向法院诉讼? 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张尔申通过互联 网向其公司多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上编造有关邵达立盗窃财物、被迫辞职等事实,且针对邵达立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已构成对邵达立的名誉侵害。所以就是以他人侵犯名誉权来提出诉讼。 9、黄群威于2003年4月25日至5月2日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3号楼2门604号 家中,借当时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高发期易引起人们心理恐慌之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题为绝对可靠消息

26、,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如此保安,借非典趁机赚钱等文章,使用家中电脑,通过其住宅电话以拨号方式登陆互联网进行虚假恐怖信息传播。 请问:案例中黄群威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民事法律还是刑法?如何认定这行为是违反这种法律? 答:违反了国家刑法。 因为黄群威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 息并故意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他既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又有上网传播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 一、第

27、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决。 第3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全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全文 -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5-7-2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规划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规范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规,特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指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有关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电子商

28、务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机构审查与批准 第五条 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应向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认证机构资产情况; (三) 运营管理规范; (四) 风险承担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申请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书面批复后,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使用密码的申请。

29、 第三章 认证机构密码核发与授权 第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复,审批密码及相关产品的配用申请。 (二)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设置独立的密钥管理中心,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指导和管理。 (三) 获准使用密码及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 (四)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密码系统的安全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认证。 第四章 认证机构安全技术和标准评测认证 第九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密码及相关产品

30、必须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制定的密码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测试认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认证系统的安全性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认证证书的格式标准,核发相关的标识。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登记核发的证书必须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认证机构登记注册和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批

31、复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经营范围的核定,按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提供证书服务时,可以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认证系统在建成后,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产业、密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标准化等主管部门的审核、评测和验收后,才能对外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第十七条 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运营和安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第六章 认证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进行审核。

32、第十九条 在持有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权收回证书或宣布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有保护证书申请单位和个人非公开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必须建立认证系统的备份机制和应急事件处理程序,确保在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发生时认证系统和用户证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承担由于认证机构原因的证书失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章 认证机构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

33、条 认证机构泄露企业或个人非公开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企业或个人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认证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条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暂扣认证机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 在认证系统的运营或对外提供认证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 认证机构擅自转让认证技术或相关产品的; (三) 未经许可,擅自建立分支认证机构或扩展业务范围的。

34、 第二十六条 外组织或个人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营管理的,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建、在建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登记、审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4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 要 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

35、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现状 安全 法律对策 引 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 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

36、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

37、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

38、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统一,其中 1 资金流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最为重要的一步。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两种网上交易模式 B to B(企业对企业)和 B to C(企业对消费者)无一不对电子支付阶段存在很强的依赖性。 二、网上支付工具 支付最终都要落实到交易双方银行存款账户的数字转移,落实到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问题,因而,研究网上支付,必须研究网上支付工具。目前经常被提及的网上支付工具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

39、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是进行网上支付的基础。 3可见,电子货币是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结算系统进行金融资金转移的方式。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要求资金快速流通的产物。电子货币作为新型支付工具,既可以在 Internet 环境下存在和运行,也可以在不以 Internet 为基础的一般电子支付系统背景下产生。Internet 的意义在于为电子货币的发展提供了革命性的机会,从而形成真正的货币层面的电子支付形式。所以,电

40、子货币可能是网络银行的服务之一,也可能脱离网络银行的范围,但其趋势是成为网络银行支付业务的主体部分。电子货币的类型主要有: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 (一)、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有:(1)ID 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2)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3)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信用卡的支付模式有四种: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经纪人支付、简单 信用卡加密支付、SET 信用卡支付。 (二)、电子现

41、金 电子现金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户和商家接受的、通过 Internet 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 (三)、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 (四)、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通常也叫储值卡,是用集成电路芯片来储存电子货币并被顾客用来作为电子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形式。 2 三、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一)、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平台这个市场也获得了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有市场就必定会有竞争,随着发展形势的大好,网上支付平台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客观

42、环境下,有些网上支付平台为了能够获得生存、发展,不惜破坏交易市场的秩序,比如说盲目地降低交易手续费用等等,直接导致了市场的无序性。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加强法律建设。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

43、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二)、加强网上支付中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购物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比如说对商品质量的购买风险,对购物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漏风险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制约着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而要想真正促进网络购物的顺利发展,就必须及时地加强网上支付中对消费者的保护,这样才能够适时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够使其感受到被保护,从而更加放心地开展网络购物实施网上支付。具体的实施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1)保证自身机构的安全性。计算机网络尽管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安全性,而网上支付平台必须提高自身

44、的安全性,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杜绝网络不安全性能的侵入,比如说病毒、黑客等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2)提高自身机构的责任意识。消费者通过自身机构实施交易,而一旦在交易的环节中出现任何的问题,网上支付平台都应该及时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作为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给予相应的安全保障,否则只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健全自身机构的制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能够保证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序性,而网上支付平台必须积极地、及时地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约束整个交易过程,也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三)、明确、协调网上支付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保障后续网上交易的必要前提,而只有先明确、协调网上支付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处理好各种问题,也才能够保障各方的利益。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两点:第一,应该对收款人、网上支付平台等其他参与方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收款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而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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