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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工作规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适应监管形势要求,完善责任认定与追究工 作运行机制,提高问责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项业务持续 合规稳定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指本行对所有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实施责 任追究的行为。包括依据广州*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管 理方法广州*银行不良授信问责认定管理方法及各部门 (室)、各机构制定相关问责实施细那么等问责方法进行责任 追究的行为。第三条本规那么所指责任追究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
2、问 责决策机构,在问责授权范围内履行问责审查和问责监督职 能,对有权决策人提供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责任追究会员会工作通过组织评审并以委员会 议形式履行职责,凡属于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责任追 究委员会评审。第五条责任追究委员会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程序 规范、客观公正、密切协作、查处别离原那么。第六条 各机构、独立事业部、并表管理机构应参照本1(七)批复。问责决定经有权人审批后,责任追究办 公室应以函件形式向申请部(室)或机构以及人力资源部等 相关部门告知审批结果,申请部门据此发布问责通报,相关 部门据此执行问责结果。(A)移送。对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线索移 送纪检
3、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供调查及责任认定文件, 包括移送审理意见书、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认定结论、 处理建议等进行移送。第十六条违规行为复议(一)复议提起。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提交复议申请。(二)复议审理。对于原处理决定,复议审理按照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规章、定性 准确,裁量适当的,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规章、定 性不准确,或裁量不当的,提出变更的建议;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原审程序严重 违规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重新审理后
4、提出审理意见。(三)复议决定。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复议申 请30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复议结果与建议, 按责任追究议事权限,提交由相关机构审议。总行部室权限 内问责结果复议由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复议结10 果向被处理人与处分执行机构传达。第十七条处理决定执行。各级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应监督违规行为处理的执 行,并跟踪执行结果,向同级责任追究委员会报告。(一)经济处理。1 .仅进行经济处分的,由责任人主管单位根据处理决定 将处分款项统一缴纳至指定专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缴款回 单反应至问责部门。2 .涉及大额经济赔偿需要扣减绩效收入的,由作出问责 决定的机构先行与人事管理
5、部门核实人员信息及所在机构, 而后由作出问责决定的机构填写扣减绩效收入通知单或 经济赔偿扣款通知单下发给各扣款责任人机构执行并抄 送人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执行完毕后10天内,由各扣 款责任人机构填写“实际减发或扣发金额”等内容的执行反 馈表,扣款责任人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反应给问责决定机构 和人事管理部门。问责决定机构和人事管理部门分别汇总登 记扣罚台账,相互核对,确保扣款明细真实准确。3 .扣减绩效收入,可根据被处理人绩效工资发放情况采 取一次性扣减或分月扣减,直至扣足为止。4 .大额经济处分或赔偿,原那么上由处分对象一次性缴交, 确实无法一次性缴交的,应由处分对象提出申请,经处分主 管部门
6、报经总行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可以采用直接从当期工 资、年终绩效、递延绩效中扣款的方式,直至全额扣完,但 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最低不少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并建立11 处分扣款台账。涉及人员行内调动、内部退休、辞职离职的, 原员工管理机构应负责跟踪落实处分情况,结清相关欠款, 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处分主管部门。(二)诫勉谈话。被处理人为分支行或总行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主要 负责人的,由总行主要领导主谈;被处理人为各机构其他负 责人的,由总行分管领导主谈;被处理人为一般工作人员的, 由总行相关条线部门派员主谈。诫勉谈话应制作诫勉谈话记录表,并由主谈人员、 参加人员和被处理人签字后交执
7、纪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存 档。(三)组织处理。领导人员引咎辞职的,应主动向管理机构或其负责人提 交辞职申请,请求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申请经管理 机构批准后执行。被责令辞职人未按责令辞职决定规定的期 限递交辞职申请的,管理机构可以免去或解聘其领导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解聘)、解除 劳动合同等其他组织处理的,按相关劳动人事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被处分人员受到留用观察及开除以外行政处 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 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由被处分人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 内向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总行责 任追
8、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作出解12 除决定,将决定情况抄告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总行纪检监察 及人事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根据被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可做 出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审核决定。处分期内又发现员工其他 违规行为,可延期解除或对新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需 给予行政处分的,处分期与之前未执行的合并计算。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职等、工资级别及 评先评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 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二H一条 解除时间计算。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决定 解除被处理人处分的,解除时间从届满之日次日起算
9、。第六章纪律与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部(室)及各级机构报审责任追究事项 应保证报送或提交审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上 报上级单位审议的责任追究事项,各级机构、各单位负责人 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委员会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尊崇 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秉公执法原那么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列席人员 以及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对会议讨论、委员表决情况及相关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13第二十四条 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广州*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问责方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违规违纪行 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七章执行监督
10、第二十五条 已经审批通过的责任追究事项,相关条线 部(室)和申请部门应加强问责实施全过程管理,责任追究 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实施督办。第二十六条相关条线部(室)、审计部每年对全行责任 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管理工作 存在违规的行为,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广州*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 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实施之日起,现行本行相关问责办 法与本方法有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本方法生效前的违规 行为已追究责任的,在事实不变的前提下不再处理;本方法 生效前尚未追究责任的,按本方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方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14 方法,在其框架下
11、制定相关操作细那么,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科 学合理、突出重点、权责对称、质效兼备。第二章责任追究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七条 责任追究委员会,具体分为总、分、支三个层 级。第八条 责任追究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部门 委员组成。(一)主任委员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二)副主任委员由责任追究分管行长(单位分管责任 追究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三)部门委员由各部(室)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专家及工会委员担任。第九条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法律与合规部, 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主任,由法律 与合规部总经理担任。未设法律与合规部的机构,办公室设
12、 在综合管理部,分行下设支行可根据分行责任追究细那么规定 不设责任追究委员会。第三章责任追究委员会主要职责第十条责任追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参与全行问责制度制定、修改及问责效果的评价工作;(二)负责员工违规行为及风险资产的责任认定与追究;(三)指导和检查监督各机构对违规事项的调查和责任 追究情况;(四)进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第十一条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接受各部(室)、分行及直属支行提出的权 限外违规问题责任追究申请;(二)对各部(室)、分行及直属支行责任追究工作开 展检查督导,对存在责任追究宽松软的责任人提出追责建议, 报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三)
13、负责对各部(室)、分行及直属支行权限外违规 行为进行审核确认,出具责任认定报告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四)负责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五)协助实施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六)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对全行发现确认的违规行 为及问责情况进行备案、登记、汇总和报告;(七)受理被处分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并按程序提请委 员会审议;(A)组织起草以责任追究委员会名义发布的文件;(九)保管责任追究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十)办理责任追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总行各部(室)主要职责:(一)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及违规行为调查事实确实认;(二)对权限范围内违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与问责实 施,并报总行责任追究
14、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对权限外违规行为向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提 出责任追究申请及初步处理建议;(四)对分支机构上报权限外违规行为提出的初步处 理建议进行审查;(五)对分支机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检查;(六)接受分支机构一般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备案,对 责任追究结果有异议的提出调整意见,同时对机构存在追责 宽松软的,对相关追责人员按程序进行责任追究;(七)办理本部(室)责任追究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机构权限内违规行为调查事实确实认;(二)对权限内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问责实施,并 报总行相应条线部门及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对权限外违规行为向总行相关部(室)
15、和责任追 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申请及初步处理建议;(四)办理本机构责任追究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 责任追究委员会议事权限第十四条议事权限(一)总行权限1 .涉及一般违规行为,仅需进行经济处分或批评教育的, 由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问责规定,对违规人员 提出经济处分或批评教育处理建议,报经部门分管行领导审 核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2 .涉及重大和严重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 处分的,以及单户1000万元以上不良授信,由总行条线管 理部门或总行领导指定部门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后,交由总行 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审查,其中,以下情形由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
16、审定:(1) 一般员工记过(含)及以下行政处分、降职(含) 及以下组织处理,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和荣誉称号;(2)中层干部警告(含)以下行政处分;(3)单户1000万元以上不良授信经济处分。以下情形经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后报总行党委会 审定:(1) 一般员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降职以上组织处理;(2)中层干部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取消行 内专业资格和荣誉称号;3 .对违反国家法律规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 将问题线索移送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4 .涉及员工因违规行为需给予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或开除处分的,应由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事先将理由书面 通知总行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
17、有权提出意见,总 行党委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分支行权限分支行自查发现的涉及一般违规行为、单户1000万元 及以下的不良授信,仅需进行经济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由分 支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审查后依据相关问责条款,提出违规人 员处理意见,提交分支行相关会议审议,处理结果报总行责 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条线部室备案。分支行自查发现的涉及重大或严重违规行为,需要进行 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的,以及1000万元以上不良授信,由 分支行提出责任追究申请及初步处理建议,移送总行责任追 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总行相关部门 审核后,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出审查意见,按
18、照上述 相关权限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工作程序(-)受理。已经违规事实确认,拟提交责任追究委员 会审议的问责事项,填写广州*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问责 申请表(附件1)并附报审资料至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提交责任追究委员会的问责事项,申请部门及相关 部(室)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明确签署责任追究审查 意见,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责任追究委员 会办公室。(二)审查。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收到的材料进 行签收登记,按规定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 报请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及时要求申请部门补充完善,对不
19、 符合受理条件的财料,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已提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但未审议的问责事项,如 需修改、调整申请及报审材料,申请部门应提交书面说明, 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更换。分支机构上报重大及以上违规行为和1000万元以上不 良授信问责事项,归口管理部门需出具审查意见,如有必要, 可提请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责任追究委员 会部门委员带队,或相关部(室)成立联合调查小组,通过 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责任追究事项展开调查。调查、认定 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可要求有利害关系的调查、认 定人员回避。(三
20、)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时间确定后,责 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审议的问责事项确定当次会议 参会委员名单,经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通知参 会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通知、审查材料应提前发 送各参会人员审阅。(四)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审议。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 由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根据报审事项情况提议召开,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的,可授权副主任委 员代为主持。问责归口管理部门汇报问责审查情况,参加会 议人员就提请审议的问责事项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并进行讨 论后,具有投票表决权的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议事规那么如下:1 .责任追究委员会人数(1)总行责
21、任追究委员会会议至少有7名有表决权的 委员出席方有效;(2)分支机构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至少有5名有表决 权的委员出席方有效;.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投票表决权(1)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参加会 议的部门委员具有投票表决权。(2)责任追究事项报审部门的部门委员,对本部门提 交的追责事项不具有投票表决权。(3)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审议事项需要, 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投票权。2 .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采取非公开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1)投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复议三种。委员会认为 事项公正合理或对主任委员根据讨论结果加以修正而确定 的表决意见表示赞成的,投同意
22、票;相反,投不同意票;委 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后再进行审议表决的, 投复议票。委员投不同意票,应列明不同意的理由;投复议 票的,应列明需落实的条件或补充的资料。(2)表决实行多数决定制。付诸表决的事项,同意票 到达当日出席会议且有投票表决权人数三分之二(含)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不同意票超过当日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人 数三分之一的,为表决结果否决;同意票未过三分之二(含), 但同意票与复议票之和达当日出席会议且有投票表决权人 数三分之二(含)的,表决结果为复议。(3)表决结果为复议的事项,会议主持应明确复议前 应落实的条件、补充的材料及要求。满足复议条件的可提请 复议,复议未通过即为否决。(4)表决结果为否决的事项,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 员综合出席会议且有投票表决权委员意见商议决定。(五)会议档案整理。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人 对责任追究委员会审议的问责表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形 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规范格式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 持人、参会委员与列席人员、审议事项、审议情况和表决结 果。(六)审批。对于责任追究委员会会议审议结果,其中 责任追究委员会权限内问责事项,报委员会主任审批;报党 委会审批事项,由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党委会议事规那么 上报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