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60433471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docx(2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医疗保障行政处分程序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分程 序,确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分,维护医疗保障基 金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 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XX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等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分, 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分遵循公 正、公XX那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

2、清 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第四条【三项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 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五条【回避制度】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视听资料】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 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 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内容等。视听 资料应当刻录成光盘并制作证据提取单,声音资料应当附有相关 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证据提取单、声音文字记录由证 据提供

3、人核对无误并注明“情况属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 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 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 过失、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局部应当由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 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 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相关医疗 文书、医疗证明等内容进行评审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 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 罚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

4、【限期提供材料】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有 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与涉嫌的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 或者其他证明材料。10材料提供人为公民的,在有关材料上注明姓名、提供日期, 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提供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有关材 料上盖章、注明提供日期,并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件复 印件。第二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 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 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 批准手续;(二)当场清点

5、有关证据,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及清单,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 取先行登记俣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条【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 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案机构以外的有关人员损毁、销毁或转移 证据,属于拒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11处理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拍照、录像、复制或者记录等证据 保全措施;(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予以封存;(三)违法事

6、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处分的,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 负责人批准。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 除。第三十二条【资料封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且 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的资料,可以采取封存措 施,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 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 续;(二)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三)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采取资料封存措施的理由、依据, 当事人依

7、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12(四)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办案人员签名、 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见证人拒绝签名或盖 章的,不得采取资料封存措施;(五)当场直接送达封存决定书和清单;(六)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XX,但是XX期限不 得超过三十日。XX封存的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三条【资料保管】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丧失、 损毁、篡改和非法借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篡改或者擅自转移、处置。第三十四条【解除封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

8、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 取封存措施的;(二)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三)封存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四)封存期限已经届满;(五)案件终止调查;(六)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13(七)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措施的情形。解除封存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 准。解除封存的同时一并退还资料,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资 料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五条【协助调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 中需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 查函,并加强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协调,依法要求提供协助。第三十六条【中止调查

9、】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 止调查决定书:(一)行政处分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 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 出;(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三)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当事人致使案件暂时无 法调查;(四)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14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三十七条【终止调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长期下落不明无法调查的)

10、 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 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 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四)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五)违法行为性质;(六)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五章告知15第三十九条【处分告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分 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1、:(一)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属于听证范围的, 应当同时告知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 立的予以采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分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 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条【申辩不加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 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分。第六章听证第四十一条【听证范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 处

12、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16(一)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二)责令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三)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四)责令解除服务协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听证程序】医疗保障行政处分听证程序按照XX 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审核第四十三条【移交审核】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连同案件证据及陈述申辩等材料,交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 构审核,并填写移交材料清单。办案机构按以下顺序整理并移交

13、材料:(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二)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案件来源材料;(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17(四)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五)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等;(六)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审核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 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或重XX全问题的;(二)对公民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罚款数额达五千元(含合 计)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罚款数额达 十万元(含合计)以上的;(三)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 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14、(四)适用普通程序办理且经过延期的行政处分案件、案件 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可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 核。未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 负责,可听取法制机构意见。18第四十五条【审核资格】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 机构负责实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处分决定法 制审核,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医疗保障分局应当将从事行政处分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 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第四十六条【审核时限】法制审核应于收到资料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医疗保

15、障行政部门分管法制机构 负责人批准可以XX三个工作日。医疗保障领域的专门业务问题,可在法制审核时听取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第四十七条【审核内容】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二)是否具有管辖权;(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19当事人认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其他

16、负责人的回避,由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被申请回避 的人员依法调查获取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第六条【追责期限】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平安且有危害后果 的,上述期限XX至五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故意,连续实施 数个独立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行政处分规定。第七条【监督制度】市医疗保障局通过案

17、卷评查、评议考核、 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医疗保障分局实施的行政处分加强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加强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分的(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是否适当;(A)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第四十八条【审核意见】法制审核人员经审核,区别不同情 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处分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处 罚决定的意见;(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 提出变更意见;(四)超越执法权限或

18、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 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一次法制审核中原那么上一次 性向办案机构出具意见。20第八章决定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案 件处理审批表,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 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分情形的,不予 行

19、政处分;(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分;(四)不属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条【集体讨论】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讨论记录。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应 当如实记录。讨论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21第五十一条【办案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 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XX三 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

20、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 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XX的合理期限,但最长 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五十二条【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案件按照 医疗保障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决定公开】医疗保障行政处分决定应当按照政 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行 政处分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的,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应在三日内变更行政处分决定相关信息并说明理由。第九章送达22第五十四条【期间】期间

21、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 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五十五条【送达方式】办案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 以下方式进行:(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 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 XX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 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 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

22、的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 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XX期。(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可以邀请村(居)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 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 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23送达或者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 XX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XX期。(四)

23、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 、电 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 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 予以记录,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 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XX期。(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 以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 以在报纸或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 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 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第五十六条【送达

24、地址确认】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 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 法送达。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 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 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24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十章执行第五十七条【履行决定】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办案人员依 法开具行政处分缴款通知,与行政处分决定一并依法送达当事 人。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决定。行政处分决定被依法变

25、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需 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自判决或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 算办案期限。第五十八条【当场收缴】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案件,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XX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 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 日内,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案机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案 机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用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账户。25第五十

26、九条【暂缓、分期缴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案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必要时进行调 查核实;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当 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是否重新开具行政处分缴款通知,与同意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 罚款通知一并送达当事人。第六十条【加处分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 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分款的数额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六十一

27、条【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且未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分款可与罚款一并催告;经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办案机构催告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可以在申 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一并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暂缓、分期缴纳 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26第六十二条【财产执行】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十一章结案第六十三条【结案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可以结案:(一)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8、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 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三)不予行政处分、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等无须执行的;(四)案件终止调查的;(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分结案报告以及结案审批表,经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第六十四条【归档保存】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一案一卷、文书 齐全、手续完备、按顺序装订等要求,催促办案人员及时将案件 材料立卷归档,并可分为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以下顺序归档:27(一)案源材料;(二)立案审批表;(三)对当事人制发的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四)证据材料(先笔录后其他材料);(五)法制审核意见;(六)案件集

29、体讨论记录;(七)其他有关材料。副卷按照以下顺序归档:(一)调查终结报告;(二)听证报告;(三)案件处理审批表;(四)结案审批表;(五)处理单据;(六)其他有关材料。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全过程记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 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分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28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章附那么第六十六条【有关含义】本方法所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包 括市医疗保障局和医疗保障分局。本方法所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局长、分管 行政处分工作的负责人。本方法所称办案机构,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 工作的机构。

30、本方法所称法制机构,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分 法制审核、听证等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本方法所称实施行政处分,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 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本方法中的“以上”、“以下”、“内”,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 均包括本数。第六十七条【适用规定】本方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 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XX省行政处分听证程序实施方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29监督。第八条【委托执法】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委托医疗保障分局实 施行政处分,对医疗保障分局实施的行政处分行为加强监督指 导。医疗保障分局应当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

31、罚,承当相应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市医 疗保障局和医疗保障分局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执法要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 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处分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 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条【责令改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分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教育。第H条【保密制度】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将 调查过程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 保障行政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

32、法向 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本方法适用的医疗保障行政处分文书格式范本,由市医疗保 障局统一制定并另行印发。第六十八条【域外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有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 本方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九条【解释和施行】本方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 行,有效期5年。本方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30第二章管辖第十二条【重大案件】本市医疗保障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由 市医疗保障局实施行政处分;必要时,可以交由医疗保障分局实 施行政处分。以下情形属于本市医疗保障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一)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同一医疗保障违法行为涉及两个 以上

33、区的;(二)市医疗保障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医疗保障分局发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 移交市医疗保障局办案机构,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清单 及全部证据材料等。市医疗保障局办案机构接收材料后按照本办 法负责调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处理。第十三条【一般案件】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外,本市医疗 保障领域一般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医疗保障分局实施 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案件指定】医疗保障分局发现有关案件依法不应 由其实施行政处分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受 移送的医疗保障分局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医疗保障局指定,不 得再自行移送。市医疗保障局办案机构收到报请

34、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外部管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有关案件或线 索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 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立案第十六条【案件来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 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 法行为线索的,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 以核查,核查情况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是否立案。第十七条【立案标准】经核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应当 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医疗

35、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三)属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第十八条【不予立案】经核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平安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已立案的行政处分案件,发现不予立案的情形,应当报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撤销立案。撤销立案 的,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第四章调查第十九条【调查要求】办案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 时进行案件调查,并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

36、法规、规章规 定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调查措施】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 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二)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或者记录等方式收集有 关情况和资料;(三)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调查或检查对象 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五)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 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调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一条【证据要求】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客观反映案件 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形式和来源符合

37、法律规定。证据 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立案前核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 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对于交办、移送的案件,交办、移送单位依职权调查提供的 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办案人员在进入现场检查时,应当 依法持有检查通知书并送达,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并按 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现场检 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等,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以逐页 签名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并签署日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一)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二)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

38、受调查;(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盖章、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二十三条【书证、物证】办案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 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本或抄录 本,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及内容的照片、 录像。复制件、影印本、抄录本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 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由本人(本单位)提供”以及 取证日期,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四条【电子数据】办案人员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 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 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 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

39、作人等。(一)拷贝复制。办案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电子数据拷贝 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复制之前,应当确认 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复制之后,应当检查复制质 量,妥善保管。(二)委托分析。存在电子数据被删除、篡改等办案人员难 以判断的情况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委托分析时,办案人员应按要 求填写委托书并提供材料,第三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按规定出具 结论。(三)书式固定。电子数据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 效力的文件,办案人员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照收集、 调取书证的方式进行固定。(四)拍照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 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办案人员可以采用 拍照、录音、录像方法转化为视听资料并刻录成光盘。(五)公证电子数据。办案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公证机 构申请保全电子数据证据公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信息技术专门知识 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取。办案人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或电子技术监控等设备收 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网络信 息系统或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 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证据收集过程及记录内容应符合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