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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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 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 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 量权方法(医保发2021) 3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 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给予 行政处分种类及

2、处分幅度的权限。本方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 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具有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从而形成的具体 适用规那么和标准。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办 法需要细化的裁量权。【二】实施细那么1、从轻处分: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2、一般处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 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罚款。3、从重

3、处分: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的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 点医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 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 度诊疗、过度检查

4、、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 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 费、分解工程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 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 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 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 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实施细那么1、不予处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并自行纠正 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应当不处分,约谈有关负责人。2、减轻处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1000元以下、主动退回基金损失且造成社会不

5、良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或 可以免予处分。3、从轻处分: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 金支付额0.5%以下且未发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及时 改正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 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 倍的罚款。4、一般处分: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 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0.5%以上2%以下,由医疗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保基金损 失的,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5倍的罚款。5、从重处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检查处理周期医保基金支付额2% 以上,且未发

6、现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责令退回,并处造成损失金额2 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 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 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三、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依据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 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 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 定保管财

7、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 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 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 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 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办 法需要细化的裁量权。【二】实施细那么1、不予处分: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分,可以约谈有关负

8、责人。2、从轻处分:初次违法实施了第三十九条其中一项违规行为,在限 期内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一般处分:初次违法同时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其中两项违 规行为,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从重处分:同时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项以上违规行为或 对同一项实施累计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未改正,情节严 重,造成重大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隐患,或对医保基金监管 工作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 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的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9、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 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消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 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定点 医药机构通过以下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

10、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 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撤消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 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 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 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 虚构医药服务工程;(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办

11、 法需要细化的裁量权。【二】实施细那么1、从轻处分: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 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2、一般处分: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形,且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 下,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9个 月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3、从重处分: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 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1年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

12、药服 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五、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依据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 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 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 非法利益。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办 法需要细化的裁量权。【二】实施细那么1、不予处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并自行纠正 或者在限期内

13、改正,不予处分。2、减轻处分:参保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造成医疗保障基 金损失200元以下、主动退回基金损失且造成社会不良影 响较小),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以下,或者可 以不暂停联网结算。3、从轻处分:初次违法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0元以下未主动退回 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 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4、一般处分:不具备减轻、从轻或从重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5000元以下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回;属 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月。5、从重处分:两次以上实施违规行为或者造

14、成医保基金损失5000元 以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退回;属于参保 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六、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分【一】行政处分依据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 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 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 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 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

15、用他人医疗保 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 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 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工程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 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办 法需要细化的裁量权。【二】实施细那么1、从轻处分:初次违法且骗取的医保基金均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或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约谈当事人, 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参 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2、一般处分:不具备上述从轻或从重情形,骗取医

16、保基金5000元以 下的,责令改正并退回,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 罚款;属于参俣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6个 月。3、从重处分:实施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或者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上 的,责令改正并退回,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 坚持公正、公开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那么,坚持 处分法定、程序正当的原那么,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应当 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 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

17、处分裁量权,应 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 生地的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 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 本一致。第二章基本规那么第六条根据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重,针对各类违法 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分、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一般处 罚、从重处分五个裁量档次。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分: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方法政策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于

18、2021年5 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有关行为进行 相应的行政处分。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 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医保发(2021) 35号)规 定,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省行政处分裁量基准。 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河南省实 际,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 处分裁量基准适用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就 方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 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方法(医保发202135号)明确规定,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

19、省 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行政处分的违法情形、种类和幅度 还比拟宽泛,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很难 把握,导致行政处分标准不够统一。制定行政处分裁量基 准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 合理确定适用阶次;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进行明确量 化、具体化,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防止“同 案异判”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裁量基准直观、易操 作,基准的实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执法过 程中的随意性,以便更加表达医保基金监管的规范化、专 业化。二、文件主要内容本方法共5章,22条。分为总那么(5条)、基本 规

20、那么(10条)、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实施(3条)、对行政 处分裁量权行使的监督(2条)、附那么(2条)。附件1个(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 准)。(一)关于总那么。本章共5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方法的目的、 行政处分裁量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的定义、坚持原那么。 主要参照国家医保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 政处分裁量权方法。(二)关于基本规那么。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不予处分、减轻处分、从 轻处分、一般处分、从重处分五个裁量档次。分别设定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处分、应当从 轻或减轻处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应当从重处分的有 关情形。给予从轻处分、一般处分、从重处分,应

21、当在法定行 政处分种类和幅度内,选择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减轻处 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分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从轻处分应低于最高数额 (倍数)与最低数额(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分应高于 中间值。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 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分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 施处分。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分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分。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分幅度,综合考虑后实 施处分。对条例中“及时改正” “主动消除或减轻医保基 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妨 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 等定性不定量表述进行解释。(三)关于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实施。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 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要进行复核。拟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分的 种类和幅度,并说明行政处分决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四)对行政处分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 管行政处分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法制审 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分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 督。(五

23、)裁量基准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关于行政处 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细化。罚款为一定数额或倍数的,为保证行政处分量刑适 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可以在裁量阶次内, 结合案情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设定为某一范 围,而不是某一具体值。其中条例第三十八条为两定机构的一般违规行 为,第四十一条为个人的违规行为,设定了不予处分、减 轻处分的裁量档次。(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 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

24、缺乏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平安、金融平安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分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 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 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

25、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 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其 他情形。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其 他情形。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从重处分:(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26、(三)阻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 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 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分的其他情 形。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从轻处分、一般处 罚、从重处分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内,选 择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减轻处分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 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行政处分的种 类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选择 适用。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 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 数额和

27、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分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 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分应高于中间值;(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 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分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 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分应高于中间倍数。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 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分幅度内按 最高档次实施处分。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 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分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分。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分幅度,综合考虑后实 施处分。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28、退回涉及医 保基金前,主动退回,认定为“及时改正”和“主动消除 或减轻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涉及医保基金 后,拒不退回,认定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当事人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且拒不改正,认定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和 “阻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 为“,从重处分。第三章行政处分裁量权的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事实、理 由、依据;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 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要进行复核;当 事人提出的事

29、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 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十七条行政处分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对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处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并拟定行政处分决定书。拟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书中应当 载明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幅度,并说明行政处分决定 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对行政处分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第十九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医疗保 障基金监管行政处分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集体讨论、 法制审核、结果公开等方式加强对行政

30、处分裁量权行使情 况的监督。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处分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下级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行政处分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分 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分裁量权, 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与受到的行政处分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分差异较大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 处分的,给予处分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分的;(四)其他滥用行政处分裁量权情形的。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本方法

31、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月 日施行。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 rm 训【一】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 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 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消其执业资格。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 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 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 构医药服务工程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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