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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港池维护工程招标文件16 .价格调整10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0416.1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0617 .计量与支付106计量10617.1 预付款107工程进度付款10817.2 质量保证金109竣工结算10917.3 最终结清11018 .竣工验收110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1验收11118.2 单位工程验收112施工期运行11218.3 试运行113竣工清场11318.4 施工队伍的撤离113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13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1319.1 缺陷责任114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1419.2 进一步i谡佥和试运行114承包人的进入权1
2、1419.3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4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项或第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
3、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 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 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4、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 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试验口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
5、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当;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6、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 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 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 .变更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
7、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 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
8、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 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说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 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假设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
9、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那么,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
10、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那么,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那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
11、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本钱加利润的原那么,由监理人按 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 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 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
12、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3、(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到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
14、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到达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 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
15、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 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 = Po A+ gFx* -1FoJF F Fx- + B9x- + B3x + .+ B772 Z7 J 17n)2,03式中:卬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 -第项、第1752项和第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局部的权重);Bi;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局部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i ;
16、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项、第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l; F0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 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
17、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 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那么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人工本钱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
18、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 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 .计量与支付计量17.1.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 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
19、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 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
20、(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 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
21、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 所到达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 )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
22、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 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 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 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
23、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 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 )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 )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 )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
24、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 务的相应金额。(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局部工 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25、定 办理。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 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到达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
26、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 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竣工 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
27、3 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4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19.7保修责任11420 .保险115工程保险11520.1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115人身意夕物害险11520.2 第三者责任险115其他保险11620.3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1621 .不可抗力116不可抗力确实认11621.1 不可抗力的通知1
28、17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1722 .违约118承包人违约11822.1 发包人违约119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2123 .索赔12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12123.1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2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2223.2 发包人的索赔12224 .争议的解决122争议的解决方式12224.1 友好解决122争议评审123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24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
29、)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 (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局部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局部,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 4 )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30、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
31、按第17.3.3 (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 ( 4 )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 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局部。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 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
32、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 要求。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 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
33、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 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 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
34、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 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到达要求的,经发包人 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当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 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项、第项和第183.3项 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3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单位工程验收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 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 件。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36、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 施工期运行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 明能确保平安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 修复。18.6 试运行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当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 由
37、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当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当由 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当。(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撤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
38、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到达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撤除。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39、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 缺陷责任19.1.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当缺陷责任。19.1.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 验合格为止。19.1.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1.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
40、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当,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 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当。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 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
41、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 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1.
4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1.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 人身意外伤害险20.2.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第三者责任险20.
43、3.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 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 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3.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
44、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 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 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缺乏的补偿保险金缺乏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
45、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当。(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确实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防止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
46、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
47、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那么承当:(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当;(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当;(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当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 金额由发包人承当;(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
48、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防止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婚口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 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照第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当。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承包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