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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首矿建发200855号关于下发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卫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强化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落实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各类不利因素和各类隐患,保障我公司经营生产、施工的安全稳定。依据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卫专业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附: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卫专业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保卫 管理 办法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网上发布北京首钢矿山
2、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卫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落实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各类不利因素和各类隐患,保障我公司经营生产、施工的安全稳定。依据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分解落实的办法,确保一级保一级,达到整体进步的目的。第二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考核规定第三条:一票否决考核是指对在考核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第四条:责任领导是指单位
3、的党政正职领导和副职主管领导。第五条:严重问题主要是单位不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方案规定的管理目标和责任措施,责任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发生和连续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政治影响。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票否决。(一)考核期内职工违法犯罪率(治安行政拘留以上)超标,达到单位职工在册人数的0.25%以上的。(二)危险物品的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丢失或导致发生爆炸、中毒、放射性危害等事故的。 (三)“法轮功”等邪教骨干及重点人教育、转化、控制不力,导致进京聚众闹事,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四)火灾、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的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直接经
4、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五)发生盗窃案件。单位公物被盗年累计直接损失20000元以上的。第七条:实行一票否决的程序:(一)公司评先有关主管部门在安排评先时,及时提前通知安保部。(二)安保部要严格按照一票否决的标准核准事实,制成一票否决决定书,报公司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送达被否决单位及主管部门。(三)被否决单位及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一周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不提出复议申请或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原则上必须执行。第三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八条:依据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九条: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证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
5、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搞好治安保卫工作。第十 条:治安保卫工作坚持“分级管理,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因地制宜,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十一条:公司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受公司法人代表人委托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安保部,承担本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专业管理责任,专业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保卫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第十四条:安保部职责范围(一)负责落实公司治安保卫责任制,
6、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考核所属各单位保卫责任制执行情况。(二)负责组织专业系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保卫工作规定和制度。(三)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四)制定和完善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搞好治安保卫人员的素质培训,保持治安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使治安保卫人员能认真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保卫企业安全的任务。(六)负责全公司政治保卫工作,及时掌握政治动态和不稳定因素,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政治保卫消息。(七)负责对全公司、重点防
7、火部位及危险品管理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八)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公司内部各类案件及各类一般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九)负责全公司重点工程现场保卫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十 )负责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管理,组织火灾扑救。(十一)掌握治安保卫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十二)负责重点物资、危险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的押运。(十三) 负责重点生产部位、重要物资堆放场地及设备材料仓库等区域的治安巡逻或现场临时看守任务。(十四)负责完成公司临时下达的其它保卫任务。第十五条
8、:企业领导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一)企业领导是指公司、各分公司(实体)、项目部一把手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分管领导。(二)企业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三)企业领导要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健全保卫机构,纳入本企业主体,达到三落实(即:机构、人员、物资条件)。(四)企业领导要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随时听取专业部门的汇报,并做好相关安排,对上级专业部门和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临时措施保证安全。(五)对治安保卫工作既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明确分工负责制,又要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搞好群防群治。(六)
9、按照要求健全治保组织,形成网络,及时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企业内部稳定。(七)加强法制、治安宣传教育,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树正气、刹歪风,减少职工违法犯罪。(八)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专业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分公司(项目部)专业员职责范围(一)贯彻执行公司保卫规章工作规定。负责所在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规观念和意识。(三)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四)加强打更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素质,保持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五)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
10、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各类案件、事故、事件和不稳定因素。(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及上级主管机关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七)按照公司保卫专业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单位安全。(八)加强重点防火、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九)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十)组织重点部位、点位的守卫及重点区域的巡逻,及时打击和处理不法行为。(十
11、一)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内部的稳定。(十二)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十三)做好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其他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七条:公司保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职工(正在从事保卫工作的可延长至50周岁,在职保卫科长、保卫干事不受本条件限制)。(二)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无工伤史,能正常坚持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在职人员可降至初中)。(四)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无因从事保卫工作失职、内外勾结或经济问题而受过行政处分。同时本人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12、(五)经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在职连续从事保卫工作三年以上的可补训合格)。(六)经组织政审无其他不适合保卫工作的问题。第十八条:对执行本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安保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本责任制的由公司安保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考核或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单位和每名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防火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各单位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自救,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 防火工
13、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都必须确定一名主管保卫的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完成防火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建立防火安全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队)和防火重点科室要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按时组织开展活动,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活动一次,车间防火领导小组每月活动2次。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章、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措施;(二)对新入厂和新调入的职工,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三)
14、在职工中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考试和灭火技术演习、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四)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消防法规和防火制度的行为,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控制措施,确保安全。对消防监督部门指出的不安全隐患,应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在限期内整改解决,并将整改解决情况报上级或当地消防部门。(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要落实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和应有的使用效果。(六)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
15、习。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视情况报火警并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勘察和鉴定工作。(八)房屋、场地的出租单位和外委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与对方签订防火责任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第五章 用火管理第二十三条 生活用火管理(一)生活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定,备有灭火用具和器材。(二)取暖炉火的安装必须符合炉火安装使用规定,经本单位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动火。(三)取暖炉火生炉时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四)取暖炉火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物,清出的炉灰必须用水浸透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下班必须将炉火熄灭,夜间
16、有值班人员需封火的要设风斗。第二十四条 生产施工用火管理(一)熬炼沥青作业应设专人看管。炉灶要按要求埋设安装,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不得设在电力线路和通讯电缆下方,并要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有效的灭火措施,熬炼物不应超过熬炼容器的四分之三,防止熬炼物沸腾溢出引起火灾。(二)电、气焊割作业注意事项:1、电、气焊割作业除执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安全规程。2、电、气焊割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动火部位环境(包括周围和上下),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对现场难以清除的可燃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要配备ABC型干粉灭火器,并设
17、专人现场监护。3、电、气焊割前必须了解被焊割的设备、构件的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对准备焊割的管道、容器内的残留物质要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对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必须用水或蒸汽进行置换彻底清洗,否则不得进行焊割。4、电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的电、气焊工,作业时要随身携带电、气焊工操作证(证件在有效期内与操作项目相一致)和动火许可证。5、电、气焊工有权拒绝无动火证动火或措施不利可能引起火灾的动火操作,及时向主管领导及部门说明原因。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氧气、氢气、煤制粉、油类等可燃、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粉尘的管道、管网、管沟等危险区域内
18、动火。如需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和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涉及业主单位动火必须与业主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手续,无动火手续不得动火。7、电气焊割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对现场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发生火灾。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8、电气焊割在高空作业时,乙炔气、丙烷气瓶和氧气瓶不准放在动火部位的正下方,以防掉落火花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空作业。9、乙炔气、丙烷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与动火点不得小于10米。并且不准靠近热源和强阳光下曝晒。(三)烘烤加热作业时,必须远离易燃、可燃物,要制定防火安全预防措施,配备2-4具5
19、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特别是烘烤冷胶料、润滑油脂时,必须将桶盖打开,防止受热后桶内产生易燃气体发生爆炸,并设专人看护(建议删除)严禁使用明火烘烤冷胶料、润滑油脂。烘烤加热作业结束后,要将余火彻底熄灭,并检查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二十五条 其它用火管理(一)公司各单位区域不准随意焚烧落叶、杂草、废旧棉丝、橡胶、纸张等垃圾废物。(二)严禁在公司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烧荒,禁止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在非禁火区域内吸烟时,不得乱扔烟头。(三)严禁在施工工地、厂房及其他场所点燃“野火”和使用“野火”取暖和做饭。第二十六条 动火证的管理(一)凡在生产、施工、检修现场等任何部位需要动用电、气焊割、熬炼、烘烤、
20、加热等非常年固定性明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证。(二)动火证由班组、项目部、分公司(实体)提出申请,并提出防火措施报单位保卫部门,按动火部位,逐级审批,在矿业公司级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审批,其它部位由业主单位保卫部门审批,保卫部门确认审查合格后,签发动火证,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和落实措施后方可动火。(三)施工单位在甲方或第三方的建筑、设施、场所施工动火,动火证到动火所在部位的单位保卫部门签认,以便针对动火位置的火灾危险性提出要求,动火时要通知动火部位的单位负责人,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四)动火作业只允许在动火证限定的工作项目、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动火证应一事一批,当日有效,不得连续使
21、用。第二十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一)凡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易燃易爆部位,仓库物资集中部位,生产经营建设要害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都应列为防火重点部位进行管理。(二)防火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厂矿、车间两级管理。(三)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各级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做到“四有一及时”。即: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四) 防火重点部位要建立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制度。防火重点部位,车间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厂级以上防火重点部位,单位保卫部门至少每月检查两次;公司级防火重点部位
22、,单位主管领导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安保部除进行不间断抽查外,每年还应组织进行五次(元旦、春节、春季、五一、夏防、十一、冬防)防火安全大检查。(五) 防火重点部位周围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仓库防火管理(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消防监督部门审核。仓库建成后,必须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库房、货场和生活区维修工房要分开布置。(三)易燃、可燃物品的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现场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架空电力线距库房、堆垛不得少于电杆高度水平距离的1.5倍。(四)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
23、材料。(五)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库房的耐火等级。(六)储存可燃、易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施。第二十九条 储存管理(一)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分垛存放。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通路,主要通路的宽度一般不小于2米,并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堆距、墙距、柱具、顶距、灯距(垛距1米、墙距0.3-0.5米、柱距0.1-0.2米、顶距0.5米、灯距0.5米)每个库房必须规定限额,不得超储。(二)露天、半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能自燃
24、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四)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五)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库房不得漏雨。(六)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在库房内存放,库房的玻璃可涂白漆或用百叶窗等采取防晒措施。(七)闪点在45摄氏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在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的,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八)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变质、分解等情况,
25、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九)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进行观察,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十)库区不准动火,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火作业时,必需经仓库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门批准,采取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结束经检查确认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十一)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十二)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和搭建货棚。(十三)库房内不得安装采暖设备,如果物品怕冻,必须采暖的库房,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0.5米安全距离,暖气管道不得从闷顶内穿过。(十四)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
26、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废品库回收的油棉丝、油工作服、油抹布、油手套等物品,必须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及时处理。(十五)仓库区域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配备5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及工具,定期维护保养,消火栓随时可供使用。第三十条 电源管理(一)库房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确实需要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安装。(二)储存化学易燃危险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货架或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
27、房闷顶内架线。(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风扇、电炉子、电烙铁、交流收音机、电钟、电视机和电冰箱等电器设备,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准使用超过60W以上的灯泡,灯头与货堆不少于0.5米的距离。(五)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应超过15天,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六)库区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夜间库区照明线路和库内照明线路应分开布线,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夜间库房必须断电。(七)在库区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
28、砸碰和车轮碾压。(八)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内工作结束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达到人走断电。第三十一条 火源管理(一)库区内严禁吸烟、动火、燃放烟花爆竹。(二)严禁在库区内燃烧枯草,树叶等垃圾。(三)如需要在库区动火作业时,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四)仓库生活区需要安装取暖火炉的,要有动火部位提出申请,保卫部门审批后发给炉火使用证(按炉火安装规定要求安装),方可动火取暖,并要严格遵守炉火使用规定。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管理(一
29、)仓库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建议删除)(一)库房、货场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的灭火器材,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二)消防器材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冬季要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等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性能良好。第六章 电器防火管理第三十三条 变、配电站(室)防火管理(一)配电室要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门、窗通风孔和电缆沟口,应用纱网密封,防止动物进入造成短路。(二)变、配电站(室)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保持性能良好。(三)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开关等设备不得漏油,发现漏油及时处理,配电室内保持清洁,定期清扫。(四)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
30、,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器设备及线路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五)新增设的电器设备安装好后,必须经过技术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通电使用。(六)电源架空线路距易燃、易爆厂房、重要物资仓库、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等,不得少于电杆高度的(水平距离)1.5倍,严禁从上述建筑物上顶穿过。(七)电器设备线路要安装合格的相匹配漏电保护器、定时开关、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运行。(八)电器设备线路要有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发现线路老化、绝缘性能降低、接触不良、发热等情况,要及时处理。(九)室内外不得随意架设临时电源线路,经单位机动部门批准架设的临时电源线路,必须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并明确使用期限,到期及时拆除。(十)
31、照明灯下方不准放置可燃物,碘钨灯的照射方向距可燃物不小于1米。(十一)电器设备必须安装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非生产用电热设备必须经公司机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十二)电热烘干箱必须安装温度计、超温自动断电报警装置,进行烘干作业时,要有专人看护,根据烘干物件的性质控制温度,并要定时检查,定期对安全装置校验。第七章 物品携出证管理第三十四条 物品携出证管理(一)携出证一律由携物人按事项认真准确填写。如:携物人详细单位、车型、车号、物品名称、数量(必须大写)、携物时间、去向等(去向填写在携物人后面),否则安保部不予签字盖章。(二)、对物资携出证实施分级管理。(三)、机动
32、供应部发放的劳保品、工具,租赁站的五大工具、设备,建材厂销售的“建材产品”,均由单位领导或库工、发料员签认把关,不必安保部签章,门卫验收有效携出证后方可放行。(四)、实体单位、分公司、项目部,从单位院内往外拉运水泥、钢材、木材、废钢铁、施工用料等各类物资,不分其部门,一律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还需到公司安保部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五)、其它租住单位拉运非本部门生产所需物料或产品时,须经公司安保部签认;拉运本部门生产的产品或物料时,一律持其本单位的合格出门证,否则,门卫不予放行。(六)、因工作需要,公司各实体、分公司、项目部在业主单位检修、施工时,各类物品需要出场时,需业主单位安保部门签章后出门生
33、效。(七)、对带有电焊机、氧气、乙炔把线检修工具,各部检修车辆,仍实行携出证管理,有所区别的是,鉴于有些携出证,到施工单位施工完毕撤场出门时,还需使用携出证的情况下,公司门卫在认真核实证物相符后,做好登记,可以同意其带着出门证到施工现场。(八)、各单位使用出门证拉运物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押运,并到指定地点卸物。第八章 物资仓库治安防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仓库物资管理(一)、物资仓库所属单位,必须将物资防范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专人管理和明确责任。(二)、物资仓库的建筑结构必须坚固,库墙必须是砖石水泥结构,库顶防扒、防撬。严禁使用木版房和铁皮房作为物资仓库。(三)、库房房门必须牢固,没有腐蚀或破损,
34、窗户必须加焊坚固的铁栏杆,库锁使用内外名案双锁,并加防撬罩,存放万元以上的物资仓库必须安装报警器,万元以下的仓库,可根据存放的物资情况,安装报警器。(四)、库内(不含露天)的物品应摆放距窗户1米远的地方,库内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设办公室、休息室。(五)、价值万元以上的仓库,应设立专职打更人员,露天仓库和“群库”应安排足够的打更人员,做到昼夜巡逻。(六)、物资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物品发放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第三十六条 门卫、打更管理 (一)、打更人员必须熟悉本责任区域的一切情况,制止闲杂人员进入,不间断的对所管的区域进行巡回检查,至少每
35、隔一小时巡逻一次并及时作好记录,未按规定巡逻检查的按违规违制处理,发生丢失被盗按损失情况,按价赔偿;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解除劳动合同。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严格检查,防止物资非法外流,并落实登记制度。(三)、对责任区域实行动态巡逻检查,严禁睡岗、脱岗、精神萎靡不振,禁止班中饮酒,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四)、对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对盗窃、哄抢的不法分子要挺身而出做坚决的斗争,并及时向单位保卫科报案。报案时要详细说明地点、偷盗、哄抢作案人员人数,使用的作案工具等。 (五)、按确定的部位、人数、班次上岗。在巡回检查的同时,按规定开关报警器,认真看好报警器
36、,发现情况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保汇报,汇报内容要详细,不能贻误战机,未及时开关机的,按违规违制处理,并对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贻误战机,按违规违制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六)、打更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保卫部门的例行工作检查。提高防火、防范意识 ,认真检查防火、防范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未做到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按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七)、保卫专业对因主观原因或采取措施不力,发生物资被盗、哄抢的人员,按保卫专业奖惩办法落实对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考核。(八)、打更人员看守自盗,内外勾结盗窃企业物资,除解除合同外,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 劳务派遣用工
37、、劳务(工程)分包队伍管理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工程)分包队伍管理(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劳务(工程)分包队伍到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签订保卫、消防协议,明确保卫及消防责任,并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实体项目部的遵章守制、遵纪守法教育,遵守公司保卫及消防规章制度。(二)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工程)分包队伍在进入本公司施工现场前,真实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身份证、住址、籍贯、联系电话等自然情况明细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必须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与正式职工一样管理。 (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及劳务(工程)分包务队伍要经常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禁止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打架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四)公司保卫专业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劳务(工程)分包队伍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法国家法律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劝阻及依据保卫工作奖惩办法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矿建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原首矿建发2006 3号(2008)55号北京首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卫专业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