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费用的涉税分析(11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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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公司食堂费用的涉税分析(2010-01-18 09:56:16) 转载标签: 食堂费成本列支福利费“外包”税务风险计税凭证财经分类: 专业视角 专栏采访 问:郭老师您好,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问到,关于单位自设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您能否给解读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中的部分核算内容没有发票所造成的成本列支问题;如果有好的建议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答:好的,现在就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一下分析,供大家参考。当今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而不去关注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问:您能举例说明有

2、什么样的核算形式及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吗?答:好的。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1、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但有的公司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如:通过食堂给员工过节发放福利(分大米、油等);还有的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而这些项目或要代扣个税、或要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在此科目下核算。结果就出现了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金融企业食堂账目时,发现该企业所消耗的牛奶量惊人,竟达到人均每天消耗10斤牛

3、奶的情况(其实是为员工搞福利),结果被税务稽查人员“一网打尽。2、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1)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交获取的发票入账,同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2)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由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除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外,同时可以对外经营。此食堂用房要计算房租,根据该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工作餐花费的金额,与

4、此房租相抵后的余额多退少补。问:该如何理解公司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及福利费科目和税务问题有那些?答: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其关键所在是,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上述公司结算的对象是餐饮企业,而非原材料供应商。我的理解是: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核算中即应该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相关票据,还应该看到相关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

5、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这个无可厚非,但为了省事采取这种一张支票结账的方式来简单的完成是有税务风险的。若双方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也就是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相对的税务风险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所以简单用顶帐的方式也是有税务风险的。问:公司食堂购买原料的票据不一定都是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吗?答:在一些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所谓不合规票据全部换成发票,其实这种

6、做法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就食堂本身而言,其所购买的商品不一定均在有税务所的农贸市场,它采取的是就近购买的原则,甚至有可能购买来自于当地农民地里的农产品。这种交易也可能是农民直接把菜送到食堂,你让他去当地税务所将这些不能作为计税凭证的票据换成发票,税务机关只能根据食堂相关人员的口述来开具发票,因为他们也没有看到食堂到底进了多少货、什么货。如果这个事实是食堂捏造的,而税务机关又没有进行相应的核实,就据此换开发票,形成所谓的税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准确性也有待于商榷。我的理解是:本着所得税“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食堂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够商品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

7、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问:关于食堂的相关费用的税务政策的把握,您有什么好的建议。答:在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并研究一下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中我摘录的有关公司食堂费用的具体条款:“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上述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所谓的税务筹划都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正确核算食堂费用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内部职工食堂,其所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有真实的

8、反映和完整的证据和记录,食堂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满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就餐需要。所以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都是存在的。 深度解析:通讯费里的税收政策(2009-11-11 09:39:09) 转载标签: 通讯费税收政策涉税风险节税税收筹划纳税杂志财经分类: 专业视角 在纳税杂志开辟专栏 问:郭老师您好,您作为中国涉税处理策划理论的先锋人物,独创税收政策灵活应对理论,被业界誉为:“以思想者的高度,将实战经验予以智慧凝结的实战派策划大师”,我们有很多热点问题要向您请教,想听听您的意见。 答:你过奖了,随着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情

9、况出现,纳税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来理解运用税务政策,这其中既有机遇又有风险。我所做的工作无非就是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纳税人灵活处理涉税问题,降低涉税风险。 问:今天我们想就通讯费的征税问题向您请教,请问郭老师,在企业直接发现金,而且人人有份,只不过额度不同的情况下,会产生哪些涉税问题?答:不论在会计科目上如何处理,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问:税总缪副司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建议列支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您怎么看待此问题?答:通讯费或某些办公费用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形式来体现,没有节税的空间可以运用。虽然企业名目 繁多的各项补贴都有它存在的道理和空间,但只要纳税人发放现金,不论是以何种名义发放,都会被

10、税务机关视作工薪所得而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更多的认为若确属补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项下核算。 若在福利费中进行核算,要注意不要因此而造成此科目的超支,这需要进行总体的思考和安排。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可能不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若作为计税工资来对待,这样可以直接计入成本。不利之处是,有可能会被作为交纳各种保险和基金的基数,从而增加成本。问:若采用通讯费发票按比例或限额报销呢?应该如何进行核算才能节税呢? 答:税务机关的看法是,它属于福利与办公的混合费用,所以应划分清楚,分别核算。上网费、包月套餐也可以比照通讯费的做法来执行。可借鉴的做法如下: (1)当一个人用手机

11、时,其所发生的通讯费的公与私是很难分清的,确定一个相应的比例,如:按照所发生通讯费的20%算做私人消费,就是税务机关内部所掌握的一个比例,这点从税务相关文件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2)采取核对电话清单确定报销额度;(3)根据岗位不同,分别规定报销比例。 问:有的地区税务政策规定按每人每月几百元进行扣除,你怎样看这条规定呢?答: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个政策规定,而是当地税务机关为了征收方便而下达的一条“土政策”。若税务机关理解为公司全员扣除,则相当于变相加计扣除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因为对企业内部的一些人而言,他的通讯费主要是用于私人目的,你也给他几百元的扣除额,这样就背离了税法的基本原则。若

12、税务机关理解为,是针对企业为生产经营所需而报销通讯费的人群来制定的,那还是有道理的。但前提是,税务机关不能为了便于征收,而破坏了税收立法的原则。 问:由于我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标准,有的是确定一个额度进行扣除;有的是确定一个比例扣除;还有的是全额征税。按照你的说法,虽然我们知道正确的做法,但我们也不想就此去得罪当地税务局,怎么办?答:建议你们把类似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如:私车公用补贴等,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统一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由他们从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执行。一是,在公司内部统一按照比例报销,并备有与之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为依据,然后与总部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沟通,取得支

13、持;二是,顺应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不在公司内部做统一规定。但这样做的问题是,税务隐患较大。问:买电话卡送给客户,如何处理?答:若税务机关宽松点掌握,属业务招待费;若严格掌握,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且购买方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问:能不能总结一下关于通讯费税务扣除标准应如何把握?及今后的注意事项?答:“通讯费用的支出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具体为: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二是这类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

14、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同时,数额的合理性也是需要被重点关注的。”(以上内容摘自税总“所得税释义”)所以,只要发生通讯费用与企业生产和经营直接相关,而且数量合理,并在严格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保证下,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分别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或双方认为恰当的比例来计算扣除。若企业没有被税务局机关认可进行相关扣除,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相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薄弱或没有所导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当地的税务环境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能力有限所致,所以企业应该调查清楚,妥善应对。 在判断、理解、执行税务政策时,你要知道正确的是什么?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当地税务环境和特点,以

15、及此项政策与税务机关交涉时,会给公司总体的税务安全是否有影响等方面进行考虑。税务“潜规划”不是政策,税务管理员的口头答复只代表他个人意见,而不是税务稽查的意见。同时还要注意,税收筹划不是点子大王,只关注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是存在风险的。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强,公司的税务经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只是财务部门内部的一个岗位。公司内部很多重大的经营事项中的涉税业务的节税安排,需要由公司的总经理来亲自把握,如:通讯费用的报销制度有很多企业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掌控,财务部门的作用只起到审核单据并报销费用的作用。所以让财务这一个部门来完成公司相关人员通讯费

16、的整体安排是不现实的。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把握要点(2010-01-24 10:39:04) 转载标签: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餐费涉税边界财经分类: 专业视角 在纳税杂志开辟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各国的税务当局确实不好管,不仅中国不好管,在国际性上它也是个难题。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规定。为此

17、我们就此问题与国内著名税务专家郭伟老师有了如下的对话:问: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答: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但是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公司内部,餐费产

18、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年末的员工大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所以,上述费用或作为福利费、或作为电影成本来核算。很显然,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也不一定就是业务招待费。问: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答: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处理的。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 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 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

19、。 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二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问:对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临界点的把握,有什么“技巧”可以借鉴吗?答:对于多数企业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似乎在所

20、难免。在这样的情况下,比例与打折两方面的限制都值得关注。在此我想对纳税调整临界点的问题,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M,2009年业务招待费= Y,则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且M5,只有在Y60% = M5的情况下,即Y=M560%,也就是Y=M8.33的时候,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3的临界点时,企业可最大程度的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9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同时考虑60%“打折”的问题,

21、也就是说如果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 =83万元的话,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会最小。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大于计划的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60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100-50=50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5025%=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而付出了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小于计划的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即24万)可以扣除,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

22、0万元,实际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假设税率25%,涉及所得税=1625%=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而付出了44万元的代价。当然,企业不能因为这个临界点而不与客户交往,通盘考虑后再做决定才是最佳选择。问:除了上述事项,您还有什么需要提醒财务人员关注的?答:有啊,那就是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但由于其支出是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所以,也不排除在2010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进行自我举证。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

23、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最后我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要点进行如下总结: 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要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具有正常性、必要性、数额合理性。 大量、足够、有效的凭证证明,对获得税前扣除很有帮助。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等。 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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