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新规则讲义演示文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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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新规则讲义演示文稿目录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的意见三、关于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四、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几个问题五、部署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验收工作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一)制定目的(一)制定目的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推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安全监察机构职责落实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二)制定依据(二)制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三)起草过程(三)起草过程20052005年年4

2、4月起草组在南京起草了第一稿。月起草组在南京起草了第一稿。20052005年年8 8月请部分省、市质监局的代表在月请部分省、市质监局的代表在江西九江讨论,形成江西九江讨论,形成 第二稿。第二稿。20062006年初征求各省意见。年初征求各省意见。20062006年年8 8月局务会进行了审议。月局务会进行了审议。20062006年年1111月请天津市局组织进行了修改。月请天津市局组织进行了修改。20072007年年5 5月请月请5 5个省、市局的代表在北京再个省、市局的代表在北京再 次讨论修改形成会议讨论稿。次讨论修改形成会议讨论稿。(四)概述(四)概述1.1.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什么是现场

3、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为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

4、、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2.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定位。位。(立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管理性事务处罚、管理性事务6 6项)项)3.3.当前存在的问题:当前存在的问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认识上、体制上、制度上等原因);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认识上、体制

5、上、制度上等原因);总局未出台规范性文件;总局未出台规范性文件;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监察人员欠缺监察、行政执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监察人员欠缺监察、行政执法知识)。法知识)。4.4.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制度贯彻落实制度贯彻落实的保障,消除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措施,履行职责的保障,消除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措施,履行职责的要求)的要求)(五)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1.特点: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职责:检查单位和设备的数量;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检查项目和方法;规定了检查的程序:查封扣押、下达指令书、告知和报告的范围

6、。2.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第2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另行规定)3.检查类别(第3条)(一)全面检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检查项目见附表)。(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三)区分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界定监察人员的责任,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减轻监察人员的责任。(一)全面检查 A、检查数量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

7、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B、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

8、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C、设备数量要求实行抽查方式,无论生产、使用单位,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D、全面检查的内容生产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状况。充装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包括两大方面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参数、设备本体状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9、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超级链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项目表)(二)专项检查(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A、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超级链接),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u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拒绝监督检验;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u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未办理使用登记;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B、专项检查的实施、专项检查的实施(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

11、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C、专项检查的数量、项目、专项检查的数量、项目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超级链接)自行确定。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4

12、.检查主体检查主体省级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省级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市级局负责组织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市级局负责组织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各级局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局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5.检查程序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整改复查等上报规定。u检查中的问题检查中的问题u(一)拒绝检查(一)拒绝检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

13、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u(二)查封或者扣押(二)查封或者扣押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u当场能够整

14、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u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u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场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按照规则规定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压的,以及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应与专职执法机构配合执法;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专职执法机构对其承办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u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u查封、扣押的

15、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u(三)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下达(三)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下达u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要下达指令书。u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u(四)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四)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u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

16、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二)妨碍监督检查的。(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u(五)报告制度(五)报告制度u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四)被检查单位

17、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u(六)复查(六)复查u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u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6.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的处理立案处罚案件:按照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移送: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发现有关单位违法的处理:发现有关单位违法的处理: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18、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7.使用文书规定专用文书3种:监察指令书、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通用文书若干种: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案件移交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录入动态监管系统: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存档要求:检查搜集的资料、使用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归档。二、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 工作的意见(一)制定目的加强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19、作的决定。(三)重点监控设备目录的确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本省(区、市):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落实:各级局和使用单位一定要明确知道本辖区的重要特种设备的数量、状况、作业人员、定期检验、注册登记、应急预案等。几个概念:1、重要特种设备概念: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重要特种设备,是指高参数、高温高压锅炉和高参数、高温高压或剧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以及位于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

20、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包括:(一)额定蒸发量400t/h,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电站锅炉;(二)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各类压力容器;(三)剧毒介质的工业气瓶;(四)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压槽罐车;(五)易燃易爆介质且容积100m3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六)超高压容器;(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压力管道;(八)额定起重量100吨的起重机,提升高度100米的升降机;(九)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的蒸汽锅炉和乘客电梯;(十)客运索道;(十一)A级大型游乐设施;(十二)多人医用氧舱。(四)分级监管范围的确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由省级质量

21、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决定: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设备级别或者参数;下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管能力。(五)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责任人;3.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4.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5.定期对重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校验;6.建立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7.对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管措施1.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2.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

22、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3.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4.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5.对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6.及时向同级政府、上一级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2.确保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3.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量技

23、术监督局;4.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5.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6.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关于构建特种设备安全 责任体系的意见(一)制定目的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四方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制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4、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起草过程2006年初总局领导提出构建安全责任体系的要求。2006年6月在西安处长座谈会上征求了意见。2006年9月到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调研、修改。2007年到江苏南通等地调研修改形成会议讨论稿。(四)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目标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责任制,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生产使用单位知法、守法,主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工作质量,严格把关质监部门监察到位,监管有效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效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把关、部门依法监

25、管的各方齐抓共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五)生产单位应当履行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1.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单位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4.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5.按照规定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6.接受质检部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7.所生产的特种

26、设备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监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单位要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特种设备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发现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主动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3.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格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

27、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4.应主动向质监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对质监部门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确保本单位注册登记率达到100%。5.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按照规定向质检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6.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7

28、.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质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9.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对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落实整改。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监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七)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履行安全检验工作责任1.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2.加强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培训制度、安全隐患分析处理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制度、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公开检验检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根据企

30、业申报、质监部门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质监部门备案;及时安排对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对检验计划内的应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5.主动接受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监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发证、注册机关;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单位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书面报告当

31、地质监部门。6.主动为质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监部门依据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八)质监部门要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 1.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和注册登记工作;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人员培训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处

32、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等制度。3.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的单位、设备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的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保证监督检验率和持证上岗率,督促使用单位保证定期检验率和持证上岗率,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尽快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处理;发现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按条例规定立案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迅速按规定逐级上报,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在职

33、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确保事故结案率达到100%。6.定期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取得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支持。7.质监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支持1.争取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

34、要的条件。2.各级质监部门要定期向本地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争取政府分析、布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如隐患消除、安全投入等重大问题。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主体职责,由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文件追究责任。(十)构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的工作措施1.各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承诺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各级质监部门之间,质监部门与监察机构、所属检验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以绩效评价的方式落实安

35、全监察、检验机构责任。3.对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机构、自检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和专业无损检测机构,应以安全承诺书的形式对社会做出安全承诺,接受政府及社会舆论监督。4.争取各级政府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5.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考核奖惩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将责任状、告知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下级质监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体系建设、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四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监察、责任制落实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

36、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6.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工作的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检部门应多表彰、多服务、多扶持,树先进典型;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各地可根据设备特点、设备状况、危险程度和所在区域情况制定分类监管的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7.实现四个结合。我们要把

37、推进安全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其他工作体系建设相结合,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与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相结合,对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等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建设相结合,在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中要重点强调安全责任管理,对于兼职安全监察员和安全监察协管员都要参照本意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并制定有效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奖惩;与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建设相结合,总结研究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法。四、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几个问题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几个问题(一)存在问题(一)存在问题大量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处罚;大量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处罚;执法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执法体制没有

38、得到很好解决;处罚条款不够完善。处罚条款不够完善。(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必须以质监部门名义实施;必须以质监部门名义实施;监察机构、稽查机构都可以承担,由局领监察机构、稽查机构都可以承担,由局领导决定。导决定。(三)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执法证件(三)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执法证件安全监察员证件和行政执法证件都可以实安全监察员证件和行政执法证件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施行政处罚工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只能由持证安全监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只能由持证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察人员实施;总局总局2004年年40号文件、号文件、14号令均有规定。号令均有规定

39、。(四)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程序(四)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检查,调查,告知,处罚,履:检查,调查,告知,处罚,履行,整改监督;(对单位行,整改监督;(对单位1000元以下、对元以下、对个人个人50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元以下罚款的案件)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立案,检查,调查,审理,告:立案,检查,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履行,整改监督;知,听证,处罚,履行,整改监督;(五)听证的主要规定(五)听证的主要规定听证案件条件听证案件条件:吊销许可,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停产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听证告知的形式听证告知的形式:处罚告知书中载明;要:处罚告知书中

40、载明;要求几日内书面答复。求几日内书面答复。听证举行时限听证举行时限:15日内举行;日内举行;7日前告知相日前告知相对人听证地点和时间对人听证地点和时间(六)行政复议的主要规定(六)行政复议的主要规定概念概念:应当事人申请,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具体应当事人申请,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裁决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裁决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1 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2 2)不服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3 3)不服行政许可)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决定;(4 4)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41、合法权益的。犯其合法权益的。时时限限:知知道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6060日日内内提提出出;5 5日日内内受受理理;受受理理6060日内完成复议。日内完成复议。复议机关:垂垂管管部部门门为为上上一一级级部部门门;非非垂垂管管部部门门为同级政府或上一级部门。为同级政府或上一级部门。(七)行政诉讼的主要规定(七)行政诉讼的主要规定定定义义:相相对对人人依依照照行行政政诉诉讼讼法法的的规规定定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提提起起行行政政诉诉讼讼,并并由由人人民民法法院院依依法法审审理理的的活活动动。19901990年年1010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诉讼讼期期限限:直直接接起起诉诉的的,知

42、知道道作作出出具具体体行行政政行行为为之之日日起起三三个个月月内内提提出出;对对复复议议决决定定不不服服诉诉讼讼的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复复议议与与诉诉讼讼的的关关系系:1.1.可可以以直直接接复复议议,对对复复议议决决定定不不服服的的,再再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起起诉诉。也也可可以以直直接接向向人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应当先予复议的除外。民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应当先予复议的除外。2.2.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已受理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已受理行政复议的

43、,在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管依据(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管依据许可依据许可依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由国务院第用、检验许可,由国务院第412号令设立。号令设立。查处依据查处依据:违法行为按总局:违法行为按总局2号令、号令、14号令、号令、70号令、质监局第号令、质监局第13号令查处。号令查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一致:同一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一致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后法优于前法。(九)土锅炉的查处依据(九)土锅炉的查处依据对使用单位的处罚对使用单位的处罚:使用未经许可制造设备按使用未经许

44、可制造设备按14号令第七条第(一)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按第号令第七条第(一)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按第七条第(九)项处罚七条第(九)项处罚。对设备的处理对设备的处理:1.有使用价值的,按条例发出安有使用价值的,按条例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作常压锅炉使用;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作常压锅炉使用;2.无无使使用用价价值值的的,按按照照条条例例第第三三十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予以报废。十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予以报废。3.拒拒不不执执行行报报废废:按按条条例例第第七七十十五条处罚。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条处罚。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制造者对制造者:按无证制造处罚:按无证制造

45、处罚(十)取缔的实施(十)取缔的实施取缔的适用范围取缔的适用范围:无证生产、无证检验检测:无证生产、无证检验检测取缔的性质取缔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取缔的目的取缔的目的:不得继续从事非法活动:不得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取缔的条件取缔的条件:不可能具备合法从事该项活动的条:不可能具备合法从事该项活动的条件件取缔的方式取缔的方式:法无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 可以先查封再下达罚款和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可以先查封再下达罚款和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停止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报政定书,自行停止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报政府通知断电、强制拆除等。府通知断电、强制拆除等。u(十一)什么是重大违

46、法行为?(十一)什么是重大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含严重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制、监销活动的。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第一条,无证使用特种设备是重大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第一条,无证使

47、用特种设备是重大违法行为,无证制造是重大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行为,无证制造是重大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u(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条例第第74、75、76、77条对其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条对其法律责任做了规定。u其中:其中:74条规定:条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48、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业整顿:u(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u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案的;u(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

49、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修,并作出记录的;u(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u(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u(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

50、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u(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u(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滑、调整和检查的。u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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