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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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一、课程性质及设置目的 1、课程性质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 2、设置目的 设置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要使参加自考的学生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我国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提高运用经济法的实践能力,从而更好的推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通过经济法概论的学习,应当对经济法理论有一个较为系统的认识,同时应当对相关的具体经济法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在经济法总论方面应当对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法论和运行论的基本内容有比较系统的掌握

2、,在经济法分论方面,应当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二、指定教材 指定教材是经济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张守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是一本新教材,与以前的指定教材(杨紫烜、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相比,体系变化很大。三、串讲中知识体系 教材全部内容可以分为三编十五章。第一编经济法总论(共五章)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 第二节经济法的宗旨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主体理论 第

3、二节行为理论 第三节“权义结构”理论 第四节责任理论 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第二节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第二编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国债法律制度 第四节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第四节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 第五节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4、 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货币政策及其目标选择 第四节货币政策保障制度 第五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六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五节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三节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行为 第五节

5、行政性垄断行为 第六节反垄断法的执行与适用 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欺骗性标示行为 第三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四节诋毁商誉行为 第五节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节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十五章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

6、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

7、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 b.税收法律制度 c.金融法律制度 d.计划法律制度(2)市

8、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 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c.消费者保护制度 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 b.政策分析方法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

9、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

10、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

11、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

12、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2)从法域

13、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

14、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

15、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 。(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 。(4)经

16、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

17、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

18、b.社会目标(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

19、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

20、经济效益。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21、。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种主体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力。主体的能力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多维性:(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而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

22、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方面,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金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身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而定。特殊性:(1)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与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关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例如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源于宪法和法律。调制受体资格的取得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其具有多源性。(2)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不

23、同,它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二、行为理论:1、研究行为理论的价值:(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2)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3)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对行为作出相应的分类,有助于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作出进一步明晰化的要求。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类别:(1)属性: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例如,它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2)类别:A.从总体上分为两类:a.调制行为b.对策行为。B.其他分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a.从主体角度:可分为角色行

24、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与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b.从行为对象角度:可分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c.从行为效果角度:可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观要素:(1)主观要素:行为目的,认知能力 (2)客观要素:行为手段,行为结果4、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体的

25、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很重要的。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1)经济法主体结构是一种非对称的二元结构,从而使经济法上的行为结构呈现出层级性。(2)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主体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6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评价标准:有政治、经济、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角度来看,法律评价非常重要。(2)法律评价的重心: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3)法律评价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三、“权义结构”理论1、“权义结构”的概念: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

26、义务的分配与组合。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2、研究权义结构的价值:(1)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2)从实践意义看,深入研究“权义结构”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很重要。3、“权义结构”的法理分析:体现为两类结构:权责结构(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利义结构(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4、经济法主体职权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权利概念: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5、

27、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1)调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前者可进一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后者可进一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在调制权的分割和配置方面,应严格贯彻法定原则。(2)调制主体的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核心是依法调制。6、调制受体的“利义结构”分析:(1)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

28、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2)义: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7、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或特质是密切相关的)表现:(1)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偏在性(3)主体之问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四、责任理论1、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法理分析:(1)经济法责任概念: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经济法责任分类:依经济法的具体门类不同: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违反市场法规制法的责任;依违法主体不同: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调制受

29、体的法律责任。(3)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4)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a.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b.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2、对责任理论的超越:(1)传统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的划分有局限性。只有在吸纳传统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越传统的部门法理论和责任理论,进行“类型化研究”,才可能形成与新兴的现代法的适应的责任理论。(2)在经济法领域,可按不同的的标准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类:3、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可诉性:(1)责任差异:调制主体:应承担公法

30、性质的责任、甚至是违宪责任;调制受体:应承担私法性质的责任(2)可诉性不同:调制主体:无论是可诉性的制度设计还是理论研究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和难点调制受体:在可诉性方面不存在特别的问题4、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1)赔偿性责任:a.类型:国家赔偿、超额赔偿b.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c.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的是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d.经济法上还必须关注调制受体之间存在的超额赔偿制度。(这是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责任的不同之处)(2)惩罚性责任:a.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有着自己不同传统责任形态的特点b.国家

31、信用的下降、合法化的降低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责任c.罚款是一种很常用的形式。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论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经济法的立法,是经济法运行的起点(2)经济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a.严格贯彻法定原则b.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独享模式、分享模式)(3)济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a.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b.立法的数量、质量、协调性等问题也要关注2、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2)经济法的实施,政府性的调制主体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协调。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3、司法因素影响的弱化:司法原因:调制行为

32、主要发生在执法阶段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相对不足许多纠纷被解决在司法阶段之前或司法程序之外4、守法因素特别效应分析:(1)守法因素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特别效应:经济法运行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2)从守法的角度看,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遵从度。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就是经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各类经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2、从空间维度

33、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法的普

34、适性也会受到诸多限制。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但在调控受体对

35、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有关诉讼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3、经济法的公益诉讼问题:公益诉讼概念: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对于保障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价值。4、经济审判及发展:经济法与经济庭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济审判并非全部依据经济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审判也必须随之作出适当的调适。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

36、理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宏观调控:第一,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第二,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第三,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

37、、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体系:包括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三大部分。4、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3)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1、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定义: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38、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2、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基本要求(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三层含义: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

39、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1、宏观调控法的调控方法定义: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称。2、以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1)财政政策调控方法(2)货币政策调控方法(3)产业政策调控方法(4)价格政策调控方法(5)对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3、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1)利益诱导方法:指采用法律确认的经济利益诱导方式,对宏观经济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法。(2)计划指导方法:指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或长远规划来影响宏观调控关系的方法,其影响力要

40、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3)强制控制方法:指政府依法对经济行为进行的某种限制或禁止,从而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方法。四、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1、宏观调控权概念: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2、宏观调控权配置:(1)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2)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a.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

41、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b.需注意的问题: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划分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问题五、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1、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目的: (1)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式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 (2)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发生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2、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是国民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

42、,单一的宏观政策或调控手段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2)只有进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才能防止宏观调控部门滥用或弃用宏观调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 3、我国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1)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职责权限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前提。 (2)建立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同样重要。 (3)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体现经济法理念的宏观调控法。4、国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立法实践: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与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是较为成功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5、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建立我国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应当: (1)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宏观调控委员会 (2)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1、财政的一般原理:(1)财政的概念: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2)财政的特征:基本特征: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财政活动以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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