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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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第一章 公司法1、公司: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公司的特性:1)公司是经济组织2)公司是营利性的经营组织3)公司是连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公司的分类: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公司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指公司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公司,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集体所有制公司:指公司财产是一定范

2、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公司,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等。私营公司:指公司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公司,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公司法等。外商投资公司:指所有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涉及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外资公司,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公司法、中外合作公司法、外资公司法。2)在市场经济下,公司分类依所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公司主体地位可分为: 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公司公司。3、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高速公司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

3、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的法律特性:1)公司法是规范公司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自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如公司兼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派等。3)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4、我国公司法的重要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公司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两者效力没区别。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公司法、合作公司法、个人独资公司法。3)行政法

4、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乡集体所有制公司条例。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公司具有效力。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5、个人独资公司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1)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严禁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有合法的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

5、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设立程序: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合使用证明的文献。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经营管理:投资人可自行管理;委托聘用其别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独资公司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公司承担。4)营业转让: 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告知其债权人并经其批准,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公司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

6、公司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5)解散终止:解散的因素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个人独资公司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告知债权人;无法告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告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公司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6、合作公司法:合作公司: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作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作公司和有限合作公

7、司。*特性: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作协议是合作公司的成立基础。合作公司属于人合公司。 普通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分类:普通合作公司:指由普通合作人组成,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一)普通合作公司:1、普通合作公司的设立: *1)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作人。有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有合作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有合作公司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合,并标明“普通合作”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作协

8、议书、合作人身份证明等文献。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作成立日期。2、合作人的出资、合作公司的财产: 1)合作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作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作人协商拟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2)合作公司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作人共有。 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作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作人之间转让应告知其他合作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别人批准,其他合作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公司解散前,合作人不得请求分割公司财产,合作人在合作公司清算前

9、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作公司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普通合作公司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作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作人享有监督权。合作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作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作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公司承担。 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解决,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改变合作公司名称;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场合;处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作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作人的

10、竞业严禁义务:合作人不得自营或与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作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 4)合作公司损益的分派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作人协商拟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作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作人平均分派分担。但合作协议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或由部分合作人承担所有亏损。 5)入伙:吸取合作人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新合作人对入伙前的合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作人资格。但有下列情 形的,合作公司应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作人

11、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有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合作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的,合作公司应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作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作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公司导致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作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作人批准;发生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

12、由;合作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作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补偿为公司导致的损失。 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涉及:合作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执行合作事务时不合法行为;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4、普通合作公司的外部关系: 1)合作人或执行人对合作公司的代表

13、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协议,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担补偿责任。 2)合作人对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作公司的所有财产清偿,局限性部分由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合作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对于合作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局限性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人在合作公司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作人优先受偿。5、特殊的普通合作公司: 一般只合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作”字样。 它具有普通合作公司的一般

14、规定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作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作人或多个故意给公司导致的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别人以合作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作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有限合作公司:1、有限合作公司的设立:成立基础是合作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作人,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作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作公司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作”字样。合作协议内容规定:普通合作人、有限合作人的姓名、住所;执行事务合作人应具有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人权益与违约解决办法;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作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作人和普通

15、合作人的互相转换程序。2、有限合作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作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作人一些特殊权利:可与本有限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可自营或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可将其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作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有限合作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有限合作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规定其退伙;有限合作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有限合作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公司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有限合作公司的外部关系:有限合作人可按协议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公司中的财产份额

16、,不受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的限制。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人交易,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4、有限合作人与普通合作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合作公司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合作期满,不再继续经营;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作人决定解散;合作人不具有法定人数满30天;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素。2)清算:清算应告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承担,通过半数批准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偿费

17、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债务。最后,清算人署名盖章,在15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注销后,原普通合作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外资公司法。一)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1、特性: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2、设立:审批: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议、协议、章

18、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贯彻;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送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合营公司协议是最关键的文献,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批准,可直接订立协议和章程,不定协议。3、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拟定,或聘请双方批准的第三者评估。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高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4、管理: 董事会:

19、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拟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拟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平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5、解散与清算:1)解散:期满;一方不履行义务;亏损严重无力经营;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未达成经营目的,无发展前程;出现规定的事由。(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2)清算:董事会提出,并拟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

20、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公司终止。二)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1、特性:合作公司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公司。 依法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规定由商务部规定。 依据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重要有两种: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依协议约定分派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公司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扩大

21、收益分派比例;经财税审批,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但合作公司的亏损未填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2、设立: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重要审批文献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献;合作协议、协议、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献;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献。 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合作期限与解散: 期限:期满,双方批准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长投资,双方批准可申请延期。假如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解散: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协议规定

22、的义务; 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解散事由出现; 责令关闭三)外资公司法:*1、特性:涉及港澳台地区,不涉及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公司,具有中国国国籍。 所有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外资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公司,也可是其他形式。2、设立: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终止:与合资、合作公司相同。但有特殊规定: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解决公司财产;清算解决时,中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23、权。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1、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性如下: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队法人、公司法人。)2、公司的种类:1)学理分类:P74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额)、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按公司信用

24、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公司法人)。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2)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性: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4、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重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

25、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程序重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5、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行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

26、来拟定地区管辖,并作为拟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住所可作为拟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住所是拟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献,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领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相对必要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6、公司的合并:1)合并形式:吸取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2)合并程序:合并各方协商一致,

27、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告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告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接到告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规定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注册登记:吸取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所有分割,原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告知债权

28、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所有财产,涉及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资本拟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拟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称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长

29、,以维护投东和债仅人的利益。8、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况不得任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贪

30、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忠实义务:不得运用身份不妥受益;不得擅自运用或处置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与公司间不合法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勤勉义务。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协议,购买社保。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

31、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11、公司的解散:指因法定因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解决未结业务。*解散因素有: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所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解决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合用于破产法。 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合用公司法。清算

32、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拟定成员。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拟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告知公告债权人;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清缴欠税;清理债权债务;解决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拟定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告知公告债仅人,10天告知,60天内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清算终结(清算结束日起30天申请注销)。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1、有

33、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关于自然人股东:特殊情况下可认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公司股东。关于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严禁的党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2)股东出资达成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为最低10万。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出资缴纳期限:股东初次出资不

34、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出资证明:出资后公司应签发股东缴纳出资证明书,意义在于表达设立人已成为股东,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 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3)选举或拟定公司机关;4)申请设立登记。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1)股东的构成: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时的

35、新股东。 股东名册:涉及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2)股东的权利:重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我国的法定权利有: 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3)股东的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 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

36、事会、监事会。1)股东会: 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性质: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常设机构。 股东会的职权:通常与经营、财务、利润分派有关,同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做出决议;修改章程等。 股东会的召集: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有权召集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拟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告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另有规定的,股东会会义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达成法

37、定多数才干形成会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长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2)董事会: 董事会的性质: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董事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董事的产生方式: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副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实

38、行一人一票。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经理负责平常事务。3)监事会:监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监事会的设立:成员不得少于3人,涉及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检查财务运营等。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

39、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责任公司作了特殊规制: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资期限规制:一人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限公司两年后缴足。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人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财务监督规制:实行财务法定审计制度,即年审。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股东财产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40、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董事长等高管人员,未经国资监管委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监事会: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批准(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转让告知书接受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批准转让;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应告知全体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

41、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告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请求情形有: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派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赚钱,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派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权的继承: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42、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初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所有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干成立。(3)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建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承担公司募集事务,其责任是:公司不成立时,对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43、责、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补偿责任。 (2)订立公司章程:涉及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程制定后需创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干做为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环节: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所有股款; 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环节: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环节如下: 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即招股章程。 制作认股书。 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采用代销、包销方式。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和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召集创建大会: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与的会议,发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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