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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与义务 从业人员,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展劳动,其生命平安与安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平安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平安生产的根本要素,平安生产规程、平安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当平安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当平安生产保障义务。?平安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
2、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平安知识与处理方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平安因素与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平安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与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与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3、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与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平安生产的根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平安生产,人人有责。?平安生产法?
4、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与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平安与身体安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视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与控告。?平安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5、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与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平安与身体安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展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表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平安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6、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顿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当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无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平安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
7、,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与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当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平安生产法?与?民法?的双重保护。?平安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各项平安生产保护条
8、件与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平安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安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平安与安康,减少与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8)获得平安生产教育与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平安生产教育与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2从业人员平安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展平安生产的根本要求与保证
9、,而平安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 (2)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防止与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3)承受平安教育,掌握平安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承受平安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与平安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安可靠性。 (4)危险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是进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往往是发现事故隐患与不平安因素的第一当事人,及时报告,方能及时处理,方能防止与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