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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 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 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批判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2、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11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展劳动,其生命安全
3、和安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赐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乐观参与是不行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担当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 业人员也应担当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 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把握有关安全学问和处理方法,从
4、 而可以消退很多担忧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开事故发生或者削减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3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 3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 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 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 单位应当依照前
5、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照实告知的义务 ,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 32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照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以上规定赐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要素发挥乐观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 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
6、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判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 位不供给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缘由之一, 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视的作用,有权批判、检举和 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
7、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极大威逼,法律赐予 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展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 56 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可以实行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表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 精神。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状况下停顿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
8、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 偿要求的权利。参与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担当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时, 准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与工伤保险后,无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 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赐予受到工伤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 求生产经营单位赐予民事赔偿的权利。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 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担当
9、赔偿责任,即从业人 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 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第 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 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10、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安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 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安康,削减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1) 遵章守规,听从治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展安全生产的 根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治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 的从业人员
11、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听从。(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 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开和减轻职业危害的 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3)承受安全教育,把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 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牢
12、靠性。(4)危急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时,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 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 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批判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
13、,即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11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4、依据安全生产
14、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
15、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顿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听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16、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展监视,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觉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觉察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争论答复;觉察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状况时
17、,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马上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及义务如下: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展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安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赐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 乐观参与是不行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担当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担当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
18、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把握有关安全学问和处理方法,从而可以消退很多担忧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开事故发生或者削减人员伤亡。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要素发挥乐观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批判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供给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缘由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视的作用,有权批判、
19、检举和控告。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安康检查的权利等。上 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安康,削减和防止职业危害发 生。6、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展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安康受法律保护,法律 赐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
20、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乐观 参与是不行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 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担当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 业人员也应担当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 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把握有关安全学问和处理方法, 从而可以消退很多担忧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开事故发生或者削
21、减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 3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照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哄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照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
22、同相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 32 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照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安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以上规定赐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2) 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要素发挥乐观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判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
23、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 位不供给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缘由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视的作用,有权批判、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安康的极大威逼,法律赋 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
24、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展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 56 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 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 ,可以实行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表达了法律以人 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 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顿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要求工伤保险
25、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与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担当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 工伤损害时,准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与工伤保险后 ,无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赐予受到工伤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赐予民事赔偿的权利。依据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担当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
26、生产法第 44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 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 任”。第 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安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
27、设置的目 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安康,削减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听从治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 单位进展安全生产的根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治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 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听从。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28、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开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3)承受安全教育,把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牢靠性。 (4)危急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
29、因素时,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7、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大致可将业人员的权利分为8 项:1、知情权:安全生产法里第 22、23、36 条都对知情权作了明确,集中表达在以下4 方面:第一,有获得本岗位技能和安全学问的权利;其次,从业人员有知道其所在的岗位存在哪些危急因素的权利;第三,要告知从业人员所在岗位可能导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命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设备、工艺或者在工人转岗时,要对其重进展教育。2、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15 条的规定:对提出好的建议、科学争论等方面做出奉献的可以
30、给与嘉奖。3、批判权、检举权、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不得因此进展打击报复,比方说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资、脱离岗位、开除等行政处分。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就是职工的权利。企业不得因 此扣发工资或者给与惩罚措施来惩罚职工。这里有关从业人员的概念比较广泛,包括企业的 业主、治理人员、固定制职工、临时性职工、合同性职工,但凡为生产经营单位效劳而取得酬劳的人员都属于从业人员。5、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在觉察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的时候,有权停顿作业,或 者实行有效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有
31、权进展紧急避险。但是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中表示 紧急避险权有一局部人指对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康负有保护、监视、治理职责的这局部人只能行使局部权利,即只享有有限权利。比方说飞机驾驶员一旦觉察有危急不能先自己跳伞离开,把乘客丢下;汽车驾驶员也一样; 煤矿里面的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等不能由于瓦斯超标就先撤离却把工人留在井 下。这就泛指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人,首先要履行职责,然后才享有这 项权利。所以这个权利的享有在一局部上是实施有限的。6、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 43、44、48 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 4 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依
32、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二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与民事赔偿,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这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 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金,假设工伤赔付金缺乏以赔偿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经济损失的,依照民 法通则应当赐予民事赔偿,如从业人员已经死亡,那么他的亲属都有权利要求生产单位赐予赔偿,生产经营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受害者及其亲属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是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的标准、
33、领取和支付的程序,必 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 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7、有要求获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根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安全生产治理。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承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把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学问。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的,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扩展资料: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酬劳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其次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酬劳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35、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 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其次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 位仍保存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与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安全生产法关于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安全生产建议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6、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紧急状况处置权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顿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37、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听从安全治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视工会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展监视,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3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觉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觉察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争论答复;觉察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马上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
39、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 636f70797a6431333363373137 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40、动合同。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顿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
41、防和应急处理力量。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展监视,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觉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觉察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争论答复;觉察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马上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
42、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9、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有:(1) 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 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批判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43、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从业人员应当承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学问,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力量。(11从业人员觉察事故隐患或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准时予以处理。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