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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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 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完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 束机制,根据XX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 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引导和激励原则;坚持突出课 堂教学效果、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期间是公历自然年度。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 院办、组织人事部、教务与科技部、学工部、工会负

2、责人和 各系(部)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与科技部。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与实施考核;审定考核等级;受 理教师的异议;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五条各系(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 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系(部)书记、副主 任、教研室主任、教学团队负责人、学生办主任和教师代表 组成。考核小组的职责:按照学院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适用 于本系(部)考核的实施细则;根据本系(部)考核的实施 细则评定考核等级,上报领导小组;受理教师的异议。第三章考核对象第六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须按要 求参加考核。(一)从事管理工作并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 教师,

3、由其学科所属系(部)进行考核。承担的教学工作量 按照学院规定最低工作量的50%计算,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 算为所属系(部)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50%。(二)请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学院批准脱 产赴国(境)内(外)进修、组织批准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 不在校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参与考核; 如教师确需参加考核,可向系(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 与考核。以上人员在校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需参与 考核。(三)因工作调动或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原则上当年 度不参与考核。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七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等三个方面。(一)教学工作量。学

4、院安排的课程教学和实践性教学 环节的工作量。(二)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规范、教学质量评 价(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学院测评)、教学奖励(指导 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奖、在教书育人方面的获奖情况)和教 学事故等方面。(三)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教师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 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教材)、教学奖励等。以上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由各系(部)自行制订。第八条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等级分为A等(优秀)、B 等(合格)、C等(基本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级。 各系(部)A等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系(部)参加考核教师 人数的25%。B、C、D等不做比例要求,由各系(部)自主制 定。第九条考核等级的

5、原则要求。A等。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每年度至少主 讲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好;未出现教学事故;积极参加各级 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教学改革效果显著;学院教学督 导定为A等(指标单列)。B等。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每年度至少主 讲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好;未出现教学事故;参加各级各类教 学建设与改革项目;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考核结果为优秀 可定为B等;学院领导参与考核的定为B等。C等。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每年度至少主 讲一门课程,课堂教学质量合格;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考 核结果为合格可定为C等。D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D等:认定为一般教 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重大

6、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 次)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 务者;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第十条认定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只能评为C等及以 下等级。第H一条系(部)考核实施细则由系(部)考核工作小 组根据年度教学工作重点自定评价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 为不同职称层次的教师、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师等设 定不同的评价标准。第五章考核程序第十二条具体考核程序。(一)考核小组评定。系(部)考核小组审核和评议后, 评定等级后报领导小组;(二)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领导小 组会议,对系(部)评定等级进行审定。(三)公示。审定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天。(四)申诉与处理。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复审, 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五)结果公布。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年度业绩考核为优 秀的教师名单。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 据之一。第十四条考核为D等者,系(部)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 不得承担课程主讲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为D等者,调离教学 岗位。第七章其他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与科技部负 责解释。原XX大学XX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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