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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1)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教材中给出的建筑法规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3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
3、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
4、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等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筑工
5、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设计单位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对施工单位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应该按建筑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2)二、合同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区别三个概念:法人(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即: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社
8、会经济生活中,活动最频繁的是企业法人,合同中最主要的当事人也是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赋予这些组织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外部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的原则2.自愿的原则合同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合同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3.公平的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
9、本质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职能。5.合法的原则(三)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的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3)三、招标投标法(一)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
10、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
12、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3、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全国造价员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辅导资料(4)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4、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3)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诱骗消费
15、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2.政府的定价行为(1)定价目录。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