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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秘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
2、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
3、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1 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单位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
4、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体育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行管局、市重点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
5、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2.2 应急工作组指挥部下设预警工作组、污染控制组、卫生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5个应急工作组。2.2.1 预警工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参加。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预警等级。2.2.2 污染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重点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参加。负责全市工业、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并指导各辖区、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启动与实施应急预案。2.2.3 卫生防护组 由市卫生局牵
6、头,市教育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2.2.4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2.2.5 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 预警建立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开发区分级响应的联动预测预警体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3.1 预警分级按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
7、警等级划分为4级预警:(1)级(蓝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2)级(黄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300(3)级(橙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400(4)级(红色)预警:当全市总体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500时,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3.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当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大于200时,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立即会商,结合气象数据,预测污染持续时间、强度等。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发布预警,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
8、众传播。具体要求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经监测,当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当达到蓝色预警天气时,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启动级响应;当达到黄色预警天气时,报经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级响应;当达到橙色预警天气时,报经第一副指挥长批准,启动级响应;当达到红色预警天气时,报经指挥长批准,启动级响应。4.2 响应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
9、方立即启动辖区、部门或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5 响应措施5.1 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5.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1.2 建议性措施(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加大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10、、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5.2 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5.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5.2.2 建议性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5.2.3 强制性措施(1)
1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筑拆除作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2)禁止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禁止进入市区。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产垃
12、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5.3 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5.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
13、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5.3.2 建议性措施(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5.3.3 强制性措施(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
14、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至少增加2次/日);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等作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5、(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1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8)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
16、开发区。(9)从严查处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5.4 级预警时的应急措施5.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适时调整作息时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防护;停止组织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5.4.2 建议性措施(1)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2)公众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
17、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5.4.3 强制性措施(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 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建(构)筑物拆除、路基工程施工、路面整修施工等作业;禁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禁止矿山企业露天开采。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各县(市)区、开发区。(2)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等运输车辆、冒黑烟的公交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3)党政机关、
18、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及30%以上公务车停驶。无标车和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行管局。(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园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6)钢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减少20%大气污染物排放,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
19、停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开发区。(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开发区。(8)停止无除尘脱硫脱硝发电机组发电;停止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柴炉;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设施应使用优质低硫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开发区。(9)城区露天烧烤排档停止经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10)从严查处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1)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责任单位:市
20、交通局、市国资委,合肥公交集团。(12)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 24小时值班。责任单位:市卫生局。(13)采取人工降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责任单位:市气象局。6 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7 责任追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给予公开曝光并问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8 应急保障
21、8.1 人力资源保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应急力量。8.2 资金保障财政部门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8.3 物资保障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8.4 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8.5 其他保障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求,制定技术、交通运输、信息发布、治安、后勤等相关保障措施,报指挥部
22、办公室备案。9 预案管理本预案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和宣传。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10 名词解释10.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简称AQI(Air Quality Index),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本预案中AQI指全市总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10.2 无标车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未领取环保标志或经机动车年检尾气不合格的车辆。10.3 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简称,是指经检验合格的国(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和国(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10.4 挥发性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