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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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简介) 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1 性质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安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内容。 宽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在煤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国有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地质、计划、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研、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

2、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2 特点 (1) 强制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 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 (3) 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安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 (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

3、。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修改。 3 作用 (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 (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 (4)煤矿安全规程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形成与沿革 建国以来,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经验和血的教训,使煤矿安全规程不断地得以修改和

4、完善。从1949年起,先后制订和修改过7次。 1)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当时,中国刚刚摆脱帝国主义、官僚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全国统配煤矿年产原煤只有3500万t左右,有30%-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规的采煤法-残柱式采煤法开采。全国有30%的矿井是采用自然通风,其它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灾防治)还没有起步。在这种条件下,恢复和发展煤炭生产,满足人民和生产建设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装备处,还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发生事故。第一部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订的。

5、 尽管当时中国煤炭工业装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但由于建立了一套适应当时煤矿实际情况的规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的恢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颂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第二部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三年(1950-1952)恢复时期过后,中国煤炭工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原煤产量从1949年的年产3243万t,增长到1955年的13073万t,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进步。这时,急需一套新的安全法规,以适应第一个五年(1953-1957)计划时期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对第一部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55年12月颁发了煤矿和油母页

6、岩矿保安规程。这部规程在修订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受原苏联的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3)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的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这部规程制订的历史背景是煤炭工业企业经过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有了长足进步与发展。长壁式采煤法,瓦斯、煤尘和火灾等防治技术,以及截煤机和联合采煤机的推广应用,急待有一部新的规程来管理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这部规程,仍然存在着不少照搬外国规程条文的现象。 4)1972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背后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这部规程是在当时煤矿事故频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中共中内下

7、发了(1970)71号文件,指示搞好安全生产,把被破坏了的安全工作恢复起来的历史背景下修订颁发的。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影响,这部规程没有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上急需解决的技术规定、管理责任、组织保证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用空洞的条文和口号代替责任和监督,取消了安全监察专职机构和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使得规程的贯彻执行没有组织保证,自然也就没有起到规程应有的作用。 5)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鉴于第四部规程的制订受历史条件的影响,以及实施近8年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制订一部能适应和促进中国煤炭生产发展,保护生产力的煤矿法规。于是,煤炭工业部从1978年开

8、始,集中了煤炭为生产、建设、设计、科研、院校等各方面专家60余名,经过两年时间,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三易其稿,终于在1980年2月颁布一部适应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12章462条)。这部规程颁布实施后,中国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综合能力有很大增强,原煤产量由1980年的6.2亿t,上升到1985年的8.47亿t;机械化程度由19%上升到40%;安全生产也出现了逐步好转的势头。 6)1986年7月,煤炭工业部结合第五部规程贯彻执行过程中条件和情况的变化,为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0年版第五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生新公

9、布执行了第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15章512条)。 7)在第六部规程实施后的几年中,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为适应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现代化的需要,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6年版第六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中国煤矿第七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15章523条),并决定于1993年1月1日贯彻执行。 此外,从1960年至1987年,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专为乡镇小煤矿制定和颁布了四个版本的安全规程。它们是: 1960年,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1972年,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8章68条) 1981年,小煤矿安全规

10、程(11章92条) 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3章121条) 根据近几年来乡镇煤矿的发展,煤炭工业部在1993年底开始着手87年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日国务院颁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6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小煤矿安全规程,从内容上看,对原规程各章都作了一些修改,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同时规定年产量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及其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三、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 1 对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的修订范围 鉴于煤炭工业生产建设、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应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11、和煤矿管理体制也有了很大变化,原规程已不能适应煤炭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为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发展,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原能源部决定,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1986年版规程进行修订。其修订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围绕已定型用于煤矿生产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对原规程 有关章节中的条文进行修订或增补。 (2) 因技术、装备发展进步而提高了安全性的,在充分技术论证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有关条文的限制性规定。 (3) 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修改某些管理性规定。 (4) 充分考虑6年来全国国营煤矿重大、特大事故教训和执执原规程中的经验和问题。 (5) 统一技术标准、名词和

12、计量单位等。 2 对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的修订原则 (1)规程应充分体现出科学性和严肃性。 (2)规程应体现党和国家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 (3)规程应体现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和生产技术和管理的规范化。 (4)规程应体现提高技术装备和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的基本要求。 3 对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的修订情况 1990年11月,原能源部成立了以胡富国副部长为主的40人组成的规程修订委员会,同时成立了由32位专家、教授组成的编委会,对规程进行修订起草工作,并设立了规程修订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的日常工作。 规程修订过程,始终贯彻客观、科学、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对重大

13、技术性问题,进行调研、专题讨论和必要的谁和试验。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先后召开100人以上的专家会议5次,20-30人的专家会议8次,共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3784条,编委会对规程修订的第三稿定稿后送审,于1992年10月9日规程修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原能源部于10月22日批准颁布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并决定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新规程共15章523条。这次修订在原规程512条中,不包括名词、计量单位统一和文字稍加改动的,修改的条文有256条,其中文字和内容都有改动的有184条,内容上作了实质性改动的72条,合并的条文有5条,取消的条文有4条,新增的条文有20条。新规程比

14、原规程的条文总数增加了11条。 4 1992年版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依照煤矿安全工作的性质,可分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类: 1) 安全技术。是按照煤矿生产的客观条件和自然规律确定的正确技术操作方式。属于这一类内容的条文占规程条文总数的65%。这部分主要规定了煤矿在生产中哪些应该做、哪些禁止做和哪些在采取措施后方可以做。 2) 安全管理。是按照煤矿生产特点,结合现实社会条件,确定的如何对煤矿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属于这一类内容的条文占规程条文总数的27%。这部分内容主要规定了安全机构的设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和在安全方面的奖罚。 3) 安全工作设施。由于煤矿生产条件特殊

15、,某些工序要加入一些为保证安全而建立的安全工程和设施,方可保证安全生产。为此,规程对一些起码的安全工程作了规定。属于这一类内容的条文占规程条文总数的8%。规程(1992年版)共15章43节、523条。 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11条(第1-11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2.1%。重点阐述了制订规程的目的和规程的权威性;规定了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强调了安全工作要领导负责、业务保安和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工作建立和强化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监察员的责任和安全检查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目的、根据、内容和如何组织实施,以及矿井事故的处理

16、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章 开采。本章共八节、94条、(第12-105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8%。该章着重介绍了井巷工程、回采和顶板管理、三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井巷维修和防止坠落等矿井生产中经常遇到的安全问题和应该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与办法。并对滚筒式采煤机、刨煤机、掘煤机、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各式装岩机等各种采掘机械的使用规定了必须遵循的事项。 第三章 通风、瓦斯、煤尘和安全监测。本章共四节、60条(第106-165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1。5%。 该章在第一节中对井下空气成分、井巷中的风流速度、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矿井风量和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机的使用和安装

17、及检修,以及对通风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第二节中,对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矿井总回风,采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和工作面风流及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作了规定,并提出了遇有超限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对瓦斯抽放设施、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瓦检员、通风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提出了要求。在第三、四节中,对井下产生煤尘的地点必须采取的综合防尘措施和矿井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和矿井安全监测工作的领导、管理,以及安全监测仪的使用、维护管理和安装、维修质量标准也作了规定。 第四章 煤与瓦斯突出。本章共四节、33条(第166-198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53%。该章对突出矿井的定性、防突设计和措施均作了

18、规定。并重阐述了对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以及突出煤层的掘进和回采应该遵守的规定。 第五章 防灭火。本章共四节、34条(第199-232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6。4%。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矿井在防火方面必须制定的措施、制度和对矿井设计方面的基本要求;矿井为防火必须建立的基本设施;井下可燃物和明火作业的管理。在第二、三节中,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如何提供煤样的资料送检作了规定;重点介绍了开采各种有自燃倾向煤层的采区设计和开采方法;以及采用灌浆防火、阻化剂防火、均压技术防灭火、氮气防灭火必须遵循的规定;同时对井下火灾的扑救组织工作和如何封闭火区提出了要求。第四节对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永久性防

19、火墙管理和封闭火区的启封,以及对启封后的采掘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第六章 防治水。本章共五节、31条(第233-269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7。1%。第一节对建立防水机构做好水文地质工作、编制防水规划和计划、开展防治水检查、掌握现采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提出要求。第二节规定了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应具备的资料及防止地面水侵入工业场地和矿井、防止地面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入井下的措施。第三节为做好井下防治水,对留设隔离煤柱,巷道穿过有水力联系的断层、裂缝破裂带和发现透水预兆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作了规定。第四节对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泵房出口提出了要求,对水仓有效窖和排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作了规定。第

20、五节规定了探放水的原则、探水的规定和探放水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本章共三节、51条(第270-320条),战友规程条文总数的9。8%。 该章对地面、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结构和容量,以及爆破材料的运输、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并重点介绍了放炮操作方法和特殊条件下放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本章共五节、96条(第321-416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8。3%。该章在平巷和斜巷运输中,对瓦斯矿井使用的机车、轨道、架线、巷道断面和行车管理,以及运送人员、乘车人员提出了要求;对使用串车提升、绞车提升的倾斜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

21、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在立井提升时,对升降人员,提升装置的作用、保管、检查试验和空气缩机的安全装置作了规定。 第九章 电气。本章共七节、54条(第417-470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0。3%。该章对保证矿井可靠供电的措施、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照明、通讯和信号,电气设备和安全保护接地、以及机电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和调整作了规定。 第十章 工业卫生。本章共三节、16条(第471-486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3。1%。该章规定了工业卫生管理与机构,井口卫生福利设施,工业卫生标准、监测和职工健康管理。 第十一章 创伤急救。本章共10条(第487-496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9%。该章规定了创伤急救系统

22、、技术装备、急救运输和急救人员的素质、培训以及伤员急救的程序。 第十二章 矿山救护。本章共14条(第497-510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2。7%。该章对矿山救护队的组织、技术装备、人员素质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救护工作中的安全措施作了规定。 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本章共6条(第511-516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1%。该章对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的组织领导、场所和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管理以及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职工的上岗条件作了规定。 第十四章 奖惩。本章共5条(第517-521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1。%。该章规定了奖惩的条件和原则。对模范遵守法规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至造成事故的人员,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本章共2条(第522-523条),占规程条文总数的0。4%。该章要求全国国有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同时,阐明了本规程与国家安全法规、条例和本行业其它规程、规定、规范和细则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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