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2011煤矿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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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2011)第 3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 经 2011年 1 月 1 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骆 琳o 年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

2、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三

3、、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也、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 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

4、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 于 漏 水 的 沟 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

5、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 坡、泥石流的措施。”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肝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八、第二百五十九条

6、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

7、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

8、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I匕”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 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

9、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

10、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

11、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二 十 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删除本条第四款。二十三、第二百七十

12、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 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

13、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

14、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 (Q+3000)式 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J 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算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

15、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

16、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 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

17、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A)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

18、岗。“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O.I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嗣,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

19、,并使每个作、也人员了解和掌握。”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

20、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

21、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本决定自2011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 一 编 总 则.1第 二 编 井工部分.2第 一 章 开 采.2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2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6第四节采掘机械.9第 五 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10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10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2、.II第八节防止坠落.11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2第一节 通 风.12第 二 节 瓦斯防治.16第三节粉尘防治.1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19第一节一般规定.19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20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20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2第一节一般规定.22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23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2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24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25第 五 章 防 灭 火.26第一节一般规定.2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29第六章防治水.29第一节一般规定.29第二节地面防治水.30第三节

23、井下防治水.30第四节井下排水.32第五节探放水.3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4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34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36第三节井下爆破.3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4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40第二节立井提升.44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46第四节提升装置.4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53第 九 章 电 气.53第一节一般规定.5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55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55第四节井下电缆.56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5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58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58第十章煤矿救护.59第一节一般规定.5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59第三

24、节救护装备与设施.59第四节抢救指挥.61第五节灾变处理.61第三编露天部分.63第一章一般规定.63第 二 章 采 剥.64第一节台阶.64第 二 节 穿 孔.64第 三 节 爆 破.64第 四 节 采 装.66第 三 章 运 输.68第节铁路运输.68第二节汽车运输.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71第 四 章 排 土.72第五章滑坡防治.73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73第一节防治水.73第二节防灭火.73第 七 章 电 气.74第一节一般规定.7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7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74第四节电力牵引.75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76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77第七节电

25、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77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78第八章设备检修.79第 四 编 职 业 危 害.7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79第 二 章 健 康 监 护.80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81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85第 一 编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 据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 二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

26、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 四 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 六 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

27、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 务 局(公司)局 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 七 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 八 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

28、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 九 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 十 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第 十 二 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

29、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

30、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 二 编 井 工 部 分第 一 章 开 采第一 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第 十 六 条 开凿平洞、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值,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 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碉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胴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 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

31、尘保护用品。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 0 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山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 下 每 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H I 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第十九条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

32、于4 5 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利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 5 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 0 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 0 ,相邻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 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第 二 十 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 二 十 一 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 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

33、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二)采 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 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 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砧面起1.6 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 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 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 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 m)。巷

34、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 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 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 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 款 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胴,2个躲避洞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 0 m。躲避胴宽度不得小于1.2 m,深度不得小于0.7 m,高度不得小于1.8 m,躲避嗣内严禁堆枳物料。(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磴面起1.6 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 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L 8

35、 m。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 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 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 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第 二 十 四 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 二 十 五 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第 二 十 六 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

36、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第二十九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 m。(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

37、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

38、,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 53 0 m 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 0 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 0 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

39、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 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九)只有

40、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 0 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

41、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nl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 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

42、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lMPao(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

43、,及时注浆。(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第三十二条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lOOmmo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

44、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

45、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肝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四)在井圈上清理浮肝忖。(五)在倒肝台上围栏外作业时。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

46、。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第三十七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

47、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第三十九条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砰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 m,护头板上的研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二)采用

48、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肝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 套信号装置,其 中 1 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 m范围内的木垛盘。溜肝眼内的肝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研眼的肝石上作业。第

49、四 十 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一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 0 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四十二条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诡时,诡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

50、,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砧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第四十三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肝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肝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第四十四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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